南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申诉规定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4 14:51:45 419 人看过

一、南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申诉书怎么写?

1、首部

写明标题、申诉人基本情况、案由。

(1)标题。写明“行政申诉书”。有的写为“行政申诉状”,也可以。

(2)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3)案由。写明申诉人因何案,不服何法院哪一个判决(或裁定)而提出申诉。具体行文可表述为:“申诉人×××(姓名)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年度)×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理由如下:”

2、正文

写明申诉请求和理由。

3、尾部

写明申诉书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申诉人签名或盖章,注明制作时间。附项部分的内容,一般应注明本书副本×份;书证一般指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书等。如果有新的证据,应一并附送。如果有证人,也应注明其姓名、住址等。

二、当事人不服环保局的行政处罚怎么办?

当事人如果对收到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但是,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某一行政机关管辖。《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上级行政机关的指定管辖权是一种行政决定权和行政领导权,指定管辖的决定一经作出,被指定管辖的机关就必须遵守执行。

在当代的社会,环境保护局发现有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定的行为,就需要对此予以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然,如果对该份决定书不满的,行政相对人可以采取救济措施,比如说申请申诉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3日 11: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行政决定相关文章
  • 扬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入推进阳光工程——规范事权行动,进一步规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切实保障环保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树立环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环保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环境保护执法实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环保系统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环保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由市、县(市、区)环保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实施。随本细则同时下发《扬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全市环保行政机关和各级环保行政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裁量标准》实施裁量权。第四条
    2023-06-06
    471人看过
  • 环境行政诉讼和环境民事诉讼规定是什么
    环境行政诉讼和环境民事诉讼规定是两者存在着显著的差别。最直观的差别是:前者是对侵害环境的民事主体提起诉讼,而后者是在环境保护方面疏于职守的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由于诉讼主体的不同,导致的诉讼方式、救济方式、诉讼费用等都有差别。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不允许提起这两类诉讼,尤其是环境行政诉讼,因为该两类都是公益诉讼,很难得到法律保障。《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问题规定是什么?民事公益诉讼有别于普通民事诉讼。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即原告)突破了民诉法关于原告主体的一般规定。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是法定的,只有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才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民诉法作为基本法仅对公益诉
    2023-06-29
    379人看过
  • 行政处罚标准:保护自然环境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安徽省行政处罚标准中罚款有哪些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3-07-07
    482人看过
  • 刘秀华不服长泰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原告:刘秀华,女,195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长泰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建设路后庵67号。被告:福建省长泰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长泰县环保局)。法定代表人:陈良安,局长。1998年6月8日,长泰县环保局三位执法人员无着制式服装,无悬挂工作牌,无出示工作证,到原告刘秀华家豆腐加工场征收排污费,未找到人,便到其经营的豆腐摊前,要求交纳220元排污费。刘以身上没带钱要求改天再交。执法人员就指责刘秀华态度不好,要修理一下。一会儿,其中一执法人员拿出一张盖有长泰县环保局公章的填空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刘秀华,上面写着市场12-2摊位:你单位因拒缴排污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现根据《福建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刘秀华不服,于1998年6月13日向长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长泰县环
    2023-06-06
    133人看过
  •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主体
    附件1: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一、法定的行政机关主体名称:天津市环保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条第二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一款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第二款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9.《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1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1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1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14.《中华人
    2023-04-24
    317人看过
  • 宁夏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权对情节划分依据是什么
    1、涉及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以污染物排放的数量、时间或者污染物的性质作为衡量违法轻重的标准2、建设项目的规模、区域等特性对环境有重要影响的,以项目的规模或者特性作为衡量违法轻重的标准;3、不能以污染物或者建设项目的有关指标来衡量违法情节轻重的违法行为,以违法行为人的认知态度和行为表现作为衡量违法情节轻重的标准。一、环境行政处罚的参考依据有哪些?(一)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二)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四)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五)环境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二、环境行政处罚方式有哪些?《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停产整顿;(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2023-04-05
    228人看过
  • 环境保护未验先投的行政处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一、环境行政处罚的立案标准是什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
    2023-04-11
    357人看过
  • 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行政复议途径是什么?
    一、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行政复议途径是什么?在《环境保护法》之中并没有关于行政复议途的规定,具体的复议途径规定如下:《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二、什么情形下可以提出环境行政复议请求《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二)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
    2023-06-19
    369人看过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主体的认定条件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定义环境行政处分和环境行政处罚虽然都是环境行政主体所作的制裁行为,但两者从根本上说是不同的行政制裁方式,其区别主要表现为:1.制裁的对象不同。环境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环境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环境行政主体系统内部的公务员。2.采取的形式不同。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重新安装或使用、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责令赔偿国家损失等;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3.行为的性质不同。环境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环境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环境行政处罚依据的是有关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环境行政处分则由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公务员的法律规范调
    2023-06-11
    198人看过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复议申请向谁提出
    1、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4、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
    2023-02-26
    401人看过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工作程序
    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而逾期又未自动履行的,经局长批准委托环境监察支队以环保局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向法院提交《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办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交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复印件及有关材料和证据。三、申请的条件1、环境管理相对人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2、负有义务的环境管理相对人逾期未履行的义务;3、强制执行的内容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四、及时与法院取得联系并配合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及时结案。五、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
    2023-06-06
    436人看过
  •  环保局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部门在收到通过检查发现的或从举报、控告、移送中发现的与环境违法行为相关的文件后,应进行审查,并在7天内决定是否立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环境保护部门在收到通过检查发现的或从举报、控告、移送中发现的与环境违法行为相关的文件后,应进行审查,并在7天内决定是否立案。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询问或者调查应当制作笔录。3、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有权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排污单位的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为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保守有关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环 保 局 立 案 流 程 是 怎 样
    2023-09-17
    447人看过
  • 环境行政处罚法如何规定诉讼范围?
    环境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环境行政案件,解决环境行政争议的范围。只有属于受案范围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相对人才可以对其提起环境行政诉讼。环境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环境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限期治理、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根据我国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环境行政机关有权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非常广泛,环境行政相对人对这些行政处罚不服都可以提起环境行政诉讼。(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环境行政机关无理拒不发放有关执照、许可证或对于其申请拒绝给予答复的。(4)认为环境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虽然环境行政机关拥有为相对人设定某种环境行政义务的权力,但其对这种权力的行使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否则,环境行政相对人对违法要求其履行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环境行政诉讼。(5)认为环境行政机
    2023-07-07
    87人看过
  • 环境分局是否具有行政处罚职权
    县级以上环境分局具有行政处罚职权。《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处罚主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第十五条【委托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一、环境行政处罚的流程是什么?1、调查取证;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
    2023-03-23
    382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经法定程序依法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单方面处分的行为。其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和单方性;直接处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须依法定程序,通常不能及时做出。其具体形式则有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等四种。... 更多>

    #行政决定
    相关咨询
    • 环境行政处罚罚款环境行政处罚是罚款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14
      不是的,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查处分离】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
    • 环境监察局行政处罚复议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7-24
      1.环境行政复议的主体是国家特定的环境行政机关,即《环境保护法》第7条所规定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2.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指作出有争议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但有的是作出有争议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身。不过,以前一种行政机关为主。 3.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环境行政复议是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十个基本原则是什么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20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3)、公开、公正的原则;(4)、实施处罚必须纠正违法行为的原则;(5)、一事不再罚的原则;6)、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当的原则;(7)、不得以罚代刑的原则;(8)、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9)、无救济则无处罚原则;(10)、追溯时效原则。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追溯是如何进行的?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12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追溯是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罚款处罚,实行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三)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 (四)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追诉期限是多久怎么算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6-27
      关于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追的回答为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