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10月28日8时30分,韦某娥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324国道由覃塘往黄练方向行驶,刘某驾驶轻型封闭货车同向行驶。至324国道1544KM+600M路段时,刘某驾车右转弯时,韦某娥驾车在后因操作不当摔倒在地,造成了韦某娥受伤、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公司将其车辆上的行车记录仪记录的内容提交给交警部门。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后于2012年12月5日对本次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韦某娥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原告韦某娥、被告刘某不服该认定,分别向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该支队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复核结论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二轮摩托车的车主系梁送某,与原告系公媳关系。轻型封闭货车的车主系被告**公司,被告刘某与被告**公司系雇佣关系,本次事故发生时被告刘某正在履行职务。轻型封闭货车在被告**保贵港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10万及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时正在保险期间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10万元,且购买有不计免赔。
另查明,原告自2009年10月21日起至2012年8月9日在港加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工作,2012年8月9日,原告离职后当天即回到其户籍所在地即广西贵港市,后在家待业。
【分歧】
1、原告自2009年10月21日起至2012年8月9日在港加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工作,深圳市应视为原告的经常居住地。
2、原告已于2012年8月9日离职回到广西贵港市居住生活,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如不发生本次事故即会回到深圳市居住生活,所以深圳市不能视为原告的经常居住地。
【评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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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能否按城市居民标准进行索赔, 能否按城市居民标准赔偿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18【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认定】一般以户籍登记地为准,但登记为农业户口的当事人举证证明其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受害人事发时为农业户口,一审起诉前因正常的原因和正当的途径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地区居住一年以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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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能否按城市标准山西在线咨询 2022-02-05居住在城镇满一年以上,且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之规定,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居住在城镇,且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赔偿。证据要求:暂住证、租房合同、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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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能否按城市标准赔偿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31可以,需符合以下情形: 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当事人,属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 1、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 2、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不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 3、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年龄女在55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及未成年人; 4、在城镇经商一年以上; 5、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系村民委员会,但本户已被征地; 6、户籍属于成都五区农村户口,未被征地; 7、外来务工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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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事故发生地的标准赔偿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0不是的,按照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如果经常居住地的标准高于事故发生地,可以按照最高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