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保险公司发票能否由省公司统一印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普通发票可由总机构统一印制(即汇总到哪一级,可以由哪一级统一印制)。
62、免税险种能否省公司(总公司)统一报备?
答:对于实行汇总纳税的保险公司,可由总机构向其主管国税局办理享受免税政策的备案,总机构将备案登记表格进行复印后传递至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将复印件提供给其主管国税局留存,不再重复办理备案手续。
63、高速公路发票如何开具?如何确定纳税地点?免税是否延续?
答: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正在加紧研究道路通行费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需总局明确后再按具体规定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第三条第(四)项规定,高速公路企业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高速公路企业在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64、PPP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先期由市政工程集团建设后由政府回购如何缴税?
答:PPP项目的纳税问题在原先营业税时期就比较复杂,同时由于项目运营与交接方式存在多样性,目前难以笼统概述其营改增后的纳税问题,需根据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65、房地产公司预收款如何缴税?能否在项目完工清算时清缴增值税?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领用预收款收据,并于收到预收款次月申报期向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按3%预缴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月计算应纳税额,扣减预缴增值税,按月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66、酒店餐饮购买原材料(农产品)如何抵扣?
答:购买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凭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按13%计算抵扣进项税。
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凭证。
67、会议的住宿、餐饮如何开发票?
答:纳税人既提供住宿服务又提供餐饮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区分住宿服务、餐饮服务的销售额分别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可合并开具。
68、停车场如何征税?是否可用定额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停车服务按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征税,适用税率为11%,如停车场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停车服务按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征税,征收率为5%.停车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定额发票。
69、人力派遣能否差额征税?
答:现行营改增试点政策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暂无差额征税规定。
70、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其性质是属于有形动产下的租赁还是不动产经营性租赁?
答:以有形动产作为载体的广告位出租属于提供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以不动产作为载体的广告位出租业务属于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71、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满2年是以房产证上的日期为准还是契税发票上的日期为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对于住房购买时间,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72、对于建筑服务业纳税人而言,在营改增后,延续老合同情况下进行的建筑项目是否属于老项目?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7号公告规定,建筑业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7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请问:纳税人是否凭门票和过路(过桥)费发票即可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还是需要另外换取国税正式发票候后方可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第三条(四)款明确,门票、过路(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在营改增后继续使用,只是明确营改增后发票使用种类问题,从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将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能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直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执行。
74、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预收的定金、首付款、按揭款是否可参照原地税开票流程先开具预售发票?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为收到预收款的当月?
答: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协商明确,2016年5月1日后,我省房地产业可暂时沿用地税两业管理系统开具收款收据和录入相关经营数据,但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同时,按照《试点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75、原纳税人属地税管辖期间,一些做过临时税务登记的工程的临时项目部是否需要到国税进行营改增登记?
答:房地产企业跨市县开发房地产项目、建筑企业跨市县提供建筑服务,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许可证,并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注:本解答供学习参考使用,各地执行时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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