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称上市公司大唐电信虚假陈述,股民魏兆莹、徐正茂分别将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记者昨日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该案是北京法院首次受理股民起诉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赔偿案。
两位原告股民称:大唐电信于1998年9月21日在北京海淀新技术开发实验区注册成立,同年10月,公司股票大唐电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0198。
经中国证监会调查认定,*ST大唐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该年度利润总额3718余万元,且在2004年年度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没有披露2004年期末存活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构成了原《证券法》第177条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行为。证监会就此于2007年8月20日向*ST大唐下发了《预处罚告知书》,并于2008年5月26日向该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公告大唐电信公司虚增利润的消息后,大唐电信公司股票价值大跌。
根据大唐电信公司公开的上市报告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原告魏兆莹于2007年3月12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买入大唐电信公司股票,造成直接损失达46038元,利息损失3752元;原告徐正茂买入大唐电信公司股票造成损失125000.8元。
两股民认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应该对公司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大唐电信公司发布虚假信息造成了该公司股票投资者的损失,应该对股民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提起诉讼。
据悉,1月22日凌晨,ST大唐在其公告中披露了因当年的虚假陈述案遭两股民索赔的消息。
公告称,1月21日,ST大唐公司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法院应诉通知书。公告还称,ST大唐公司将根据该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披露其对该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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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存在虚假陈述是哪些意思?哪些是虚假陈述呢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29我国《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