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合同终止时租赁方承担的义务是怎样的
租赁合同终止时租赁方需要履行以下义务:
一、返还租赁物。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二、支付租金。如果有租金尚未支付的,则租赁方需要补足租金。
三、将租赁物恢复原状。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四、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二、房屋承租人如果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怎样处理
承租人和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的,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通常要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1.承租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形下,租赁的房屋毁损灭失的,这种情形通常是指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如:地震、火灾等。
2.租赁的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的。如:租赁房屋是危房,随时可能倒塌的。
3.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个有效的租赁合同,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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