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担保的特点和功能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09:50:12 478 人看过

存款担保的特点和功能存款担保是指债权人以一定金额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存款担保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实物担保形式(一)存款担保的特点存款担保作为一种债务担保方式,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

1存款担保是一种货币质押,所谓金钱质押,是指以金钱为抵押,将金钱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以保证一定的行为。典型的货币质押包括存款、开户存款、开立信用证存款、存款、印章、账户质押等。货币质量的特点是:

(1)以货币为质押。货币是一般的等价物,其特征与一般的财产有很大不同。财产权理论将货币视为动产,但认为货币只是一种特殊的动产。担保人向被担保人交付款项是质押的标志。如果没有实际交付,则没有质押。

(3)质押财产的所有权不得转让。虽然金钱是一种东西,但在设立金钱质押后,交付的金钱只能被视为由接收方的信托占有。金钱成为信托财产,所有者没有所有权。这与一般的所有权转移有很大不同。押金保函仅限于合同债务的履约保函。

双向合同的双方有义务相互支付。为了保证自己债务的履行,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另一方支付定金。单方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向债权人支付定金,以保证其债务的履行。除合同债务以外的其他债务的履行,例如,由于不当得利、非管理或侵权行为,不适用于存款担保。因此,存款担保是一种纯粹的担保合同债务履行

3。当存款担保的创造者仅限于被担保主合同的当事人,以确保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时,担保人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方;以抵押、质押担保债务履行的,抵押人、出质人可以是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但是,定金保函不能由合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方设定,并且定金保函的创造者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以定金担保的主合同债权人支付定金,以保证合同债务履行的,定金担保不发生效力。因此,存款担保是合同债务人的自我担保。押金对主合同双方均具有担保效力。

押金担保是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但在设立押金担保后,其担保效力不限于履行押金支付人的义务,但也包括存款接受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存款接受人不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存款给存款支付人。从这个意义上讲,存款付款人以将存款权转让给存款接受人为代价,从存款接受人那里获得“双倍返还存款”的承诺,以确保其债务的履行。事实上,保证金的设定在客观上对被担保合同双方都具有担保效力。其他担保方式与之不同,如抵押和质押,这是为债权人提供的担保,以确保债务人或第三方向债权人履行合同。

(II)存款担保的作用。

(1)存款是合同成立的证明。保证金由双方约定,以保证合同的履行,其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目标金额的20%。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支付期限的,本合同自定金实际支付之日起生效。法律规定,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为了避免保证金罚款的制裁,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义务,这体现了保证金的担保功能。当然,如果采用定金保函,违约方仍应根据具体情况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不能用定金代替。(3)定金可以提前支付。合同履行时,支付定金的一方有权收回定金或抵销价款。在后一种情况下,押金起到预付款的作用。然而,这与预付款不同。预付款不起担保作用,不存在不退不还的问题。这只是一种解决办法。合同履行后进行结算时,多退少补。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无论预付款是定金还是预付款,都必须明确以避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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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4日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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