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成红,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八组。因涉嫌犯重大交通事故罪,于2008年6月25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08年12月4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09]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成红犯盗窃罪、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08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涂成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巴东县茶店子镇胡教通畅工程公路许家湾临时采石场碎石机长期带病作业,身为直接责任人的被告人涂成红对出现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消除,2007年9月29日中午12时许,该采石场工人邹运双往碎石机里喂石料时,破碎机螺丝杆断裂,导致机壳盖飞落,机械性运转致使喂石料的工人邹运双堕落到碎石机中,被机械损伤致死。
2008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涂成红窜至茶店子集镇,将谭正华、陈轩、周立新三人农用车、货车的5个电瓶(¥1419.00元)盗走,并销售到向文喜的废旧物品收购站,得赃款5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涂成红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案件移送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007.9.29”机械伤害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采矿许可证书、被告人涂成红的户籍证明、工程建设施工安全合同、采石场转包合同、王前裕、李国汉、税先山、田恒龙、向险峰、税明宣、向仕元、马大全、易新平、刘宗华等11人的行政执法材料、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说明、通村水泥路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文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巡查记录、茶店子镇通畅工程临时采石场资料汇编、工程承包合同、茶店子镇政府通畅工程专题会议纪要、茶店子镇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方案、临时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协议书、税先山、田恒龙、李汉国关于胡教公路安全管理落实情况的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巴东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卷宗材料、刘旭彬《证明》一份、田艳耘《材料》一份
2、证人王前裕、马大权、的证言。
3、被害人张世玉、何怀明、王学翠的陈述。
4、鉴定结论: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巴法技医鉴(2003)123号司法技术鉴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
6、向文喜提供卖电瓶人的照片。
7、被告人涂成红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成红对其负责的采石场出现的安全隐患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致使发生了1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被告人涂成红的行为符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告人涂成红在取保候审期间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涂成红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及盗窃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涂成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积极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涂成红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罗桂香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田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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