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包含的权利有: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备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3、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
4、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高标的行为,高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5、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6、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7、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佥继承人继承。
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有: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商标权利人的误区
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凸现一股假冒商标新暗流:伪造他人印章,假冒他人名义,非法将他人的知名商标转让给自己或转让、许可给第三人,并通过商标主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该不该为非法商标转让、非法商标使用许可行为“埋单”?遭遇暗算的受害人应通过什么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6月6日,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北京业宏达经贸有限公司状告国家商标局行政诉讼案。原告自称是英国沃而西有限公司所有的“WOLSEY”、“狐狸图形”、“无赛”商标在中国地区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原告起诉称,广州富利泰贸易有限公司伪造与英国沃而西关于上述商标使用合同,被国家商标局予以备案并公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商标局立即注销广州富利泰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此案仅仅是伪造印章转让他人商标、非法许可使用他人商标现象中的一件个案,实际上,类似问题已频频出现。
伪造印章骗取商标
通常,“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惯用的手法是违法者在自己的商品上贴上他人的商标。对于许多知名商标所有人来说,此种类型的打假维权,应该说是熟门熟道了。而如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已由“商品的假冒”、“升级”到“商标权的假冒”,突出的特征是违法者伪造他人印章,假冒他人签名,将他人的知名商标权,“拿来”转让给自己或转让、许可给第三人,并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骗取“合法”外衣。
由于上述情况既涉及合同欺诈,又涉及商标行政机关的备案审查等行为,从而成为企业打假、维权的新课题。遭暗算的商标权利人该如何主张其权益?向什么机关主张权益?现实中,不少受害人首先把矛头直指商标主管机关,指责商标局在商标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备案中未尽审慎审查义务,进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类新的假冒商标暗流呈明显上升趋势的同时,遭暗算的知名商标权利人,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权的案件大幅增长。2002年仅1件,2003年2件,2004年5件,而今年以来短短的5个月内,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国家商标局的案件就高达11起。
商标局是否审慎审查
在由类似假冒商标引发的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诉讼理由如出一辙:商标局在审查那些利用伪造的印章、签名申请商标转让或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时,未尽审慎审查义务,从而使非法转让或非法许可得逞。
现实的问题是,此类假冒商标案件的实质,是对商标转让或许可行为合法性的质疑,还是对商标局行政行为的质疑,商标主管机关该不该为非法商标转让、非法商标使用许可行为“埋单”?
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董葆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商标局作为商标的主管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关涉商标的申请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有“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之分。“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审查,不仅要对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法定要求进行审查,而且要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只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法定要求进行审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则由申请人本人负责。
按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局对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申请的审查只是形式审查,即只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法定书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法定要求进行审查。形式审查的“审慎审查”,就是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慎重的审查,在法定审查期限内,通过一般方法和手段,而不是通过诸如调查、鉴定、勘验等特别方法和手段,发现相应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可能存在的真实性问题。通俗地说就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告知商标管理机关,再由管理机关晓以公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与商标局是否备案无关,备案仅赋于合同对抗力。因此,合同备案的存在与否都不会影响此类合同的效力,即使商标局注销了合同备案,合同也依然存在,原告的权益依然无法主张。
目前商标局面临的严重尴尬是,原告期望的“审慎审查”,距离法律赋予商标局的法定职权、手段、能力相去甚远。
因为,对申请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真伪及效力的确认,包括对商标转让申请真伪的确认,都涉及印章、签名的真实性问题。
印章、签字是否真实,是商标局职权无法解决的。法律并未规定商标局负有对商标申请书件和加盖印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的权利,同时商标局也没有能力和手段对商标转让、许可合同申请文件的真伪进行鉴定。
因而,要求商标局对每件转让申请、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申请鉴别印章、签名的真伪,不仅是没有法律支撑的,也是不现实的。近年来,商标局每年收到的商标转让申请在近4万件左右,商标使用许可申请的数量更为庞大,如果每件转让申请都要请求公安部门进行鉴定,是当事人和商标机关都难以承受的,在实践中根本没有可操作性。
权利人该找谁埋单
事实上,原告的权益和善意第三人的权益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是一个误区。
长期从事商标知识产权研究和实务的法学博士、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兼职研究员黄晖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对由伪造印章、签名造成的商标非法转让或非法使用许可主张权利,应属于对商标转让或许可行为的合法性的质疑。
在知识产权代理实践中已经“身经百战”的黄晖博士,通过代理此类案件,对解决目前的问题有切身体验。他认为,在现阶段,应当提起民事诉讼,宣告商标转让、使用许可的无效。有效的维权途径是,遭遇暗算的商标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首先应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相应主张,确定伪造印章的事实成立,诉请法院恢复原状,并请商标局予以协助执行。同时,可以追究不法行为人相应的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最新的案例是今年3月28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朱剑飞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万元,没收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图章两枚。
这位获刑的朱剑飞,原系上海巨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的负责人,2003年10月至12月间,在未与商标注册人联系的情况下,他采用通过电脑伪造公章、制作商标转让申请书、复印商标注册证,并通过他人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备案等手段,先后骗得常熟市欧曼服饰有限公司、苏州市鸟王服饰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人民币90万元。冒用深圳市金狐狸世家服饰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浙江梦森服饰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授权加工销售协议书,骗得商标许可使用费人民币51万元。
采访中记者所接触到的其他商标法律专家们也认为,以行政诉讼解决民事纠纷乃至刑事犯罪造成的恶果,既浪费了行政审判资源,也加重了行政机关应诉负担,而且让行政机关替有过错的民事行为人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及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受害方讨回公道应选择有效的救济途径。
为防患于未然,专家们建议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公司管理层,要善用律师和专家等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对自己的商标实行动态监控,一旦发现《商标公告》中涉及自己商标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对于商标权受让人来讲,在与他人签订商标转让或许可合同时,应当首先查实对方是否为该商标的合法注册人,并且尽量将相关合同进行公证,同时在合同条款中应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要求对方对权利的真实合法性作出承诺和担保,费用支付最好分期。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通过有效的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姚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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