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新近日在全国部分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所有职务犯罪减刑、假释一律实行公开听证制度,尤其是对原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对重大、有影响的减刑、假释案件则实行陪审制度或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制度。
在职务犯罪减刑、假释中引入听证程序,以透明化的机制运作确保刑罚执行变动中的公正性,这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虽然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见到与此相关的制度性规范,但上述表态显然并非空穴来风,早在2005年年初,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推行了减刑假释听证制度,此次最高院想必是在审时度势、深思熟虑的基础上,以职务犯罪案件为突破口,推出统一的制度性举措。
以现代法治标准衡量,我国减刑假释程序存在结构性缺陷,它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化而非诉讼化程序。根据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这一规定赋予了监狱管理机关在减刑假释程序上的启动权,但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主要采用封闭式的书面审理方式,既缺乏有力的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也忽略了罪犯及相关利益主体的参与权,实际运作中还普遍存在监狱建议权侵蚀法院审判权的弊端,容易造成减刑假释不公和司法腐败等问题。
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可谓对罪犯的“第二次审判”,不仅关涉罪犯本身的权益和司法的公正性,更关系到罪犯改造和社会秩序修复的效果。然而,立法上的良好愿望如果缺乏正当的程序载体和严格的监管约束,就很容易衍生成一种消解刑罚公正性的“合法性猫腻”。目前在实际执行中,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一些良好的制度安排,由于操作的封闭性和法律监管的失效已经出现不少问题,甚至产生“缓刑=不服刑”、“假释=提前释放”、“保外就医=玩猫腻放人”、“暂予监外执行=自由”这样的奇怪等式。
在这种背景中,最高院要求在职务犯罪减刑假释中一律实行听证,可谓打开了减刑假释正当程序的重构之门。就现实而言,职务犯罪与一般犯罪相比,由于罪犯本身的特殊性和入狱前的复杂人际关系,其减刑假释中更容易出现腐败和不公现象,以此为突破口引入听证机制,将减刑假释袒露在阳光化的正当程序平台上,有助于消解职务犯罪罪犯影响刑罚执行的“能量”,减少“暗箱操作”的空间,达致更清廉的公正司法。但是,从长远的制度建设上看,我们需要的还是一种更全面、更规范的刑罚执行制度的正当程序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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