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2 15:33:35 405 人看过

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法律规定是:1.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2.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

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分类有几种

按照我国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登记规则》,我国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可分为两种。

(一)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又称总登记,即有关国家机关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的全部土地进行普遍的登记。这是因为我国以前没有系统的土地权属法律,土地产权产籍资料不全,进行初始登记后便于有关国家机关建立健全土地权属档案。但这种大规模的登记不宜多搞,只适用于需要普遍换证的情况。

(二)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初始登记后,因土地权属或其他事项发生改变而进行的登记。根据《土地登记规则》,与土地使用权有关、需要进行土地变更登记的事项有:

(1)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出让手续的;

(2)企业通过出让或国家人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以入股方式转让的;

(3)集体土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兴办三资企业或其他合资企业的;

(4)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转让建筑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5)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6)因交换、调整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

(7)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8)公房出售后,土地使用权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9)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的。

以上都是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变更事项,另有一些原因,如土地使用用途的变更、期限的变更等也需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根据《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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