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路客运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15:13:14 173 人看过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5]59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城市公共交通工作报告的通知》和省政府云政发[1986]64号文件《云南省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加强我市公路客运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进一步搞活、管好客运工作,促进城乡客运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昆明市公路客运和公共交通管理的方针是“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坚持以国营为骨干,鼓励专业和非专业客运单位,各企事业单位,个体(联户)一起上,逐步缓和“乘车难”。

第二条昆明地区各经营城市公共交通(含客运出租汽车)和公路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地来昆从事营业性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本规定的管理。

第三条昆明地区所有经营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原行政隶属关系不变的情况下,分别由昆明市交通局和公用事业局实行行业管理,视下列不同情况分别由两局审查同意颁发客运许可证:

1.凡经营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四区范围以外的公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交通局(站)负责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实行定点、定线、定班、定时经营(非定线行驶的出租汽车和旅游包车除外)。其中:凡在县境内经营公路客运的路线、班期、班次,由县交通运输管理站审批;跨县的公路客运路线、班期、班次,由县交通运输管理站提出意见,报市交通局审批;跨市和省的公路客运路线、班期、班次,由市交通局提出意见,报省交通厅审批。

2.城市公共汽车和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四个区以内的单位和个人,经营出租汽车或包车业务的,由公用事业局负责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驻市属各县的单位和个人,经营本条所指客运业务的,仍由各县客运主管部门审批;外专州县进昆经营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四区范围内的出租、公共汽车和包车业务的,由公用事业局审批,其余分别由其所在经营的县区或市交通部门审批。

市公共汽车公司目前经营的郊县或跨市区的线路、班次不变,但应按省政府的规定向市交通局补办有关手续,免交管理费。今后新增远郊县和跨市线路,应按规定报交通部门审批。

3.出租汽车的经营范围,原则上不受区域的限制。其中,在市辖行政区内经营出租汽车和包车;以及跨市辖区经营12座以下(含12座)出租车的,使用市公用事业局的统一客票,跨市辖区经营12座以上(不含12座)出租车的,使用交通部门统一的公路客票,服从公路客运管理。

4.参加城市客运的所有出租汽车,应按规定安装明显并有区别的出租标志,并严格实行按里程和时间统一明码标价,照章收费。不准将应实行“四定”的客运班车擅自改为包车出租使用,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不准擅自提高运价。

5.外专州县经营的客车终点在盘龙、五华两城区的,必须持省交通厅批准的经营许可证,到市交通局办理客运业务注册手续,由市交通局会同市公安、城建等部门“划行归市”,指定客车停靠作业场所及售票点(包括市属各县区进入两城区的客车停放及售票点),具体停放点由交通局商请有关部门确定。

第四条市交通局和公用事业局应按各自的分工互相支持,共同配合,负责管理好昆明市的汽车客运市场,要定期统一公布经批准的客运路线、班期、班次,并督促实施,经批准的线路和班次如需变更,应提前十天向原审批的机关申报。

第五条在本市从事客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开业申请并遵守以下规定:

1.国营、集体客运企业单位须持本单位证明,个体(联户)持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区(镇)政府的证明,按本规定第三条划分的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县交通局(站)和市公用事业局提出申请,申请内容是:业务范围、车辆情况、管理能力、驾驶员状况、车辆维修条件和行驶路线、班期、班次、站点等情况,经审查同意发给客运“营运许可证”,“通勤车附搭旅客许可证”,“城市客运准运证”,并分别购领规定的统一客票,按指定的路线、班次、营运范围从事营运活动。

2.参加汽车客运的车辆和驾驶员,须经公安、交通部门审验合格,到工商和税务部门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手续,并办妥有关保险业务。

3.客运经营者必须保持车辆机械性能良好,严格执行载客定员标准,不得超员运行,保证旅客乘车安全,客运管理部门有权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令其停驶。

4.经批准的客运经营者,应按客运管理部门安排的行车班次、站点、到发时间营运,必须在指定的售票点及发车点办理业务,不得任意变动。

5.客运经营者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做到安全、准点、文明行车,营运车辆的车容要保持整洁卫生、服务设施齐全,并按规定安装各类标志牌。

6.客运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令,服从市交通、公用事业局的管理、指导和物价、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健全管理制度,依法纳税,严禁欺哄乘客,擅自提高运价或敲诈勒索等。

第六条税费的征收。凡从事营业性汽车客运的,除按规定上交养路费外,必须依法纳税和上交管理费,其中,属公用事业局管理范围的客运经营者,管理费交公用局公共交通管理办公室,属交通局(站)管理范围的客运经营者,管理费交市、县交通运输管理处(站),管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1.交通专业营运企业(包括国营出租汽车公司),上缴客运总收入的0.3%。

2.非交通专业客运单位和集体、个体户参加营业性汽车客运的,上缴客运总收入的1%。

第七条所有从事营业性汽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执行省统一规定的费率,使用省统一规定的客运票证,其中,市公用事业局目前负责管理使用的票据继续有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刷,发售汽车客票。每张票只准出售一次,不准收回重用。

第八条所有参加营业性汽车客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客运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定期上报客运统计报表。

第九条本规定公布后,凡参加营业性汽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规定第三条划定的管理权限,于九月廿日前分别到市交通局和市公用事业局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客运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视为非法经营。

第十条客运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成绩显著者,由客运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认真执行本管理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的营运者,做到执行政策好,安全行驶好,服务态度好,获得群众好评的,由客运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扰乱客运市场和客运秩序的客运经营者,由客运管理部门分别下列情况予以处罚:

1.“四定”班车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营运路线和班次,无故甩班停发车辆,弃置旅客不管的,每次处予车辆定员数全程往返票价的50%的罚款。

2.无许可证擅自经营和未经批准任意摆摊设点售票、停发车辆,不使用规定的统一客票的,一经查到,第一次批评教育,劝其改正,第二次处予10一100元的罚款,三次以上处予100-200元罚款,并令其停驶,扣收有关证照。

3.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围攻管理人员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10-100元罚款或扣缴有关执照,谩骂、殴打管理人员,触犯刑律的,依法论处。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交通局和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实施,并可根据本规定,结合管理职责,分别拟定具体实施办法报批后公布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属昆明市人民政府,市政府过去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废止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05: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履行职责相关文章
  • 昆明市城市临街建筑整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临街建筑整修管理,进一步发挥城市整体功能,使昆明市成为文明、整洁、优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昆明市市容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城镇范围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及城镇居民,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临街建筑整修管理,系指昆明城市总体规划明确的本市市区、建制镇和各开发区范围内道路两侧的建筑、院落及周围环境,按道路功能及市容景观的统一规划设计要求,进行综合性整修和管理。第四条昆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临街建筑整修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市)市容管理部门根据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临街建筑整修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区、县(市)市容管理部门根据临街建筑整修工作的需要,可委托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队伍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者实施处罚。第六条城市主要道路、通往风景区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的
    2023-06-10
    471人看过
  • 昆明市城镇管理监察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建设管理,维护城镇市容环境的优美、整洁,保障和监督城市管理监察队伍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建设部(1992)第二十号令《城建监察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城镇管理监察”,主要是指涉及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设施工、旧城改造拆迁和建筑施工噪声、商业噪声等城镇市政市容环境的监察管理。第三条昆明城市管理监察队(以下简称城管监察队)按市、县区和有关行业分别设立。市设城管监察大队,隶属昆明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容委”)领导,下设若干直属中队和专业分队。县区设城管监察中队,并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分队。第四条我市城管监察队是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其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规章,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队伍。第五条城管监察队员在依法进行管理或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时,有权查阅、验
    2023-06-10
    141人看过
  • 曲靖市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经2004年9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为维护曲靖城区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指城区,为曲靖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范围。第二条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公安交警部门、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认真履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职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义务,提高市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第三条禁止货运机动车、拖拉机、公路客运汽车、载客机动三轮车、客运人力三轮车、畜力车驶入环城东路以西,南城门、翠峰路以北,大花桥以东,建宁东、西
    2023-04-23
    107人看过
  • 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以下简称公交线路经营权),是指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授予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特定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权利。本办法适用本市市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管理及相关活动。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交线路经营权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福州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公交集团公司)负责公共交通国有资产的运营。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第五条申请经营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外地市企业法人提出申请的,应承诺在取得线
    2023-04-23
    100人看过
  • 徐州市城市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客运经营者与乘客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客运行业的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主管本市城市客运管理工作(以下称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城市客运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客运行业的管理工作;公安、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按各自的权限,配合做好城市客运管理工作。第三条除交通主管部门管理的公路客运外,凡国营集体、合资、私营企业及个人以小汽车、大客车、旅游车、小公共汽车及其他客运车辆在本市市区从事客运经营的,必须向市城市客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凭批准发给的营运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核定车辆经营价格后方可从事客运经营。第四条出租汽车必须在车顶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包括出租汽车在内的各种车辆必须在车门和车身明显位置标上门徽或经营者名称标记以及监督电话号码;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第五条出租汽车必须安装和使用经计量部门
    2023-04-23
    118人看过
  • 昆明市乡镇客货运输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乡镇客货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运交通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江河、泊湖、水库内航行的乡镇客运、货运船、摆渡船等,以下简称“乡镇船舶”。第三条昆明市交通局航运管理部门和县(区)航运管理部门,是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水运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检查的主管机关。第四条各有关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乡镇船舶的所有者及经营者负有领导、管理的责任,应根据管理任务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或设置专、兼职管理人员。县(区)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应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做好配合、协调管理工作,做到对分散的乡镇船舶有人管理。第五条主管部门必须掌握和了解所辖区内乡镇船舶的技术状况和船员的技术素质。督促其做好船只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船舶的适航性能,对船员(渡工)有计划地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港航规章,并接受上
    2023-06-08
    208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都市区高速公路客运与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规划的批复
    市规划局、市交委:你们《关于重庆市都市区高速公路客运与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规划的请示》(渝规文〔2006〕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重庆市都市区高速公路客运与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规划》(以下简称交通换乘枢纽规划)。交通枢纽规划区范围为都市区5473平方公里,规划年限近期为2006—2010年,远期为2010—2020年,规划交通换乘枢纽9个,总用地面积约为56公顷。二、根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重庆市高速公路网规划》,同意结合绕城高速公路及8条放射性高速公路布局,在其进入市区的边缘,分别在北碚、西永、白市驿、西彭、鱼洞、四公里、茶园、两路和鱼嘴规划布置9个交通换乘枢纽,总用地面积约为56公顷。同意将这些换乘枢纽与规划的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公交和社会车辆等进行有效接驳,以满足“无缝换乘”的需求。三、同意将该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统一进行规划管
    2023-06-08
    84人看过
  • 乌鲁木齐市城市客运安全生产(营运)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营运)管理职责第三章客运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营运)职责第四章行业管理部门职责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客运出租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检查、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城市客运行业特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客运经营管理企业、委托管理企业及所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营运),适用于本管理规定。本规定由市客运统管办负责组织实施。第三条城市客运经营管理企业、委托管理企业及所属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营运)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营运)方面的义务,确保安
    2023-06-08
    300人看过
  • 昆明市城镇房屋装饰改造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昆明市城镇房屋装饰的改造管理,保证装饰质量,确保房屋的整体稳定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促进房屋合理有效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对城镇原有房屋进行扩建、改造和装饰,均适用本规定。凡使用和居住于同一幢房屋内的各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镇原有房屋,是指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已取得城市房屋所有权证书或纳入城市房屋管理范围,已投入使用的房屋。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改造和装饰,是指因功能需要和为达到一定环境质量,要改变房屋原设计的结构布置和设施,使用装饰材料对房屋的外表和内部进行改造装饰处理的工程活动,包括拆墙打洞、移门改窗、改造厨房和卫生间,增设隔墙和阳台,影响房屋结构和承载能力的工程装饰及改造。居民住户在不改变房屋结构、不影响房屋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进行面层涂料、贴墙纸、铺贴面砖等简易装饰活动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列。第五条昆明
    2023-04-22
    349人看过
  • 贵阳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有什么
    《贵阳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均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城市出租汽车客运,是指起点或终点在市区内(以规划总图为准,下同),营运的的士车、定线中巴车(含小公共汽车)以及单位的顺程载客交通车。第三条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发展、营运权有偿提供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面向社会开放出租汽车客运市场,有计划地发展城市出租汽车客运事业。第四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的主管部门,贵阳市社会客运管理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公安、工商、交通、物价、税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协同搞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2023-05-05
    214人看过
  • 关于印发《蚌埠市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公用事业局、交通局、财政局、公安局、物价局等部门制定的《蚌埠市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蚌埠市人民政府二○○○年六月三十日蚌埠市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方案市公用事业局交通局公安局财政局物价局二○○○年六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0]20号)精神,切实提高我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水平,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以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为中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方便群众生活为宗旨,坚持“统筹兼顾,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发挥国有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主导作用,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小公共汽车、出租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格局,正确处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改革、发
    2023-04-23
    410人看过
  • 攀枝花市城市公共交通车乘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维护乘车秩序,保障乘客乘坐安全,根据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车是指在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由公交客运总公司开行的公共汽车(含中、小型公共汽车)。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的乘客,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的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坐秩序。第四条攀枝花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城市公共交通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公共交通车的管理工作。第五条乘客必须遵守下列乘坐规定:(一)乘坐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不准在车行道上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依次登乘,不准强行上下,不得拥挤,不得翻越栅栏、抢上、爬窗、拦车、吊车、跳车;乘坐无人(准)无人售票车,自觉遵守前门上、后门下的乘车秩序(铰接车型,由前、后门上车,中门下车);(二)赤膊者、醉酒者、无
    2023-04-23
    217人看过
  • 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办法
    2003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8月1日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发展需要,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第三条经营权有偿出让是指政府将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有偿出让给经营者的行为;经营权转让是指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将经营权再转移的行为。经营权出让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第四条未按本办法办理经营权有偿、有期限使用手续的,不得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活动。第五条鼓励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通过竞买或投标等方式取得经营权,参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经营活动。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经营权有
    2023-06-08
    207人看过
  • 昆明市土地评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培育和规范地产市场,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控制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发〔1992〕6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3〕国土(籍)字第29号文件《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昆政发〔1993〕130号文件《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进行土地估价和需要进行地产评估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土地估价,是指土地资产评估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地价评估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成片或宗地使用权价格进行土地资产评价和估算,以统一的货币单位确定评估对象价格的行为。第四条土地估价机构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土地资产估价的单位,均应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估价
    2023-06-05
    193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提前履行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提前履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在合理情况下让其进行赔付、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下: 1、要... 更多>

    #履行职责
    相关咨询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适用范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6-11
      明确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适用范围、发展定位、基本原则和发展方向等。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要求,《规定》明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二是按照部门职责范围,《规定》将重点放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运营管理、服务规范、运营安全监管等方面。在落实公交优先战略上,将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定位于在本级政府的领导
    • 原西安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8号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的编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
    • 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第12条怎么用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22
      车辆过渡与停放:(一)过渡:⒈各种车辆行经渡口,必须遵守渡口管理规定,依次待渡;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备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邮政车以及大小客车可优先过渡;车辆过渡,乘车人一律下车;⒉车辆通过漫水路、桥时应先查明情况,车前须有人引路指挥。(二)停放:⒈各种车辆应按指定地点依次停放,在其他地点临时停车时,必须紧靠道路右侧,不得妨碍交通;⒉距交叉路口、弯道、桥梁、涵洞、狭路、陡坡、隧道、消防龙头、铁路
    • 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是哪个部门来制定的?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二条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试行)第1条如何规定的?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11
      指挥信号:指挥灯、指挥棒、指挥旗三种。(一)指挥灯:⒈绿灯亮时,准许车辆直行或右转弯;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右转弯车辆准许通行,丁字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准许通过;⒊黄灯亮时,禁止一切车辆通行,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继续行进;⒋绿、黄灯同时亮时,准许车辆左转弯、调头、直行或右转弯。(二)指挥棒:⒈直行信号:交通民警持立正姿势,身体右侧对向来车,右手持棒向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