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征税对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5 20:10:09 283 人看过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一、应税销售额的含义

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应税销售额内容如下: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等于含税销售额除1加税率;

4、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额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数;

5、兼营的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为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包括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销售额。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合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现金,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纳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有些应税消费品可以按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所谓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消费品缴纳了消费税还需要缴纳增值税

消费品缴纳了消费税,还需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增值税是两个独立的税种,仅对商品本身来讲,缴纳消费税的商品必然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可能会存在特殊情况,导致缴纳消费税环节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在单一环节征收,通常只在应税消费品离开消费税的征税环节时征收;但增值税在流通环节中如果发生所有权转移就需要缴纳。

三、怎么计算消费税

消费税可按如下方式进行计算:对于实行从价定率的消费品,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对于实行从量定额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对于实行复合计税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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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1日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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