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能否终止法律有何相关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7 12:32:53 346 人看过

在此我们要讨论的是关于探望权是否可以终止这个问题。

探望权,也被称为见面交往权,这是在离婚以后尚未直接承担抚养子女责任的父母一方所享有,他们能够与未满成年阶段的孩子进行探望、保持联系、安排见面、相互交往以及短期时间内共同居住的权益。

尊重和实现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的这项权利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民法典》特别针对此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这部法律法规,离婚之后,不再直接承担抚养子女责任的父或母一方,享有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力,而另一方负有提供必要协助的义务。

至于如何行使这种探望权的方式以及具体时间,由相关人员先行商定;

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共识,则应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然而,当父或母对子女的探望会对其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时,人民法院有权依法终止该探望行为;

但若停止实施该项权利的原因已经消除,那么探望权应当被重新恢复生效。

然而,不管如何,爱护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才是至关重要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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