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和党组织存在违纪事实,是纪委立案的前提条件;需要对违纪者追究党纪责任,是纪委立案的法规条件。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决定立案与否的关键是看违纪事实是否存在,证据是否充分可靠,需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调查的条件。
一、职务犯罪侦查八项公开是指什么?
职务犯罪侦查八项公开指的是:
(一)立案侦查信息公开。对已经立案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律公开犯罪嫌疑人身份、立案时间、涉嫌罪名和办案单位。
(二)逮捕信息公开。对已经逮捕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律公开报请逮捕日期、决定机关、决定逮補日期、执行逮捕日期、涉嫌罪名、羁押场所和办案单位。
(三)侦查终结信息公开。对已经侦查终结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律公开侦查终结时间、涉嫌罪名、处理意见和办案单位。
(四)移送审查起诉信息公开。对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律公开移送审查起诉时间、退回补充侦查时间、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时间、涉嫌罪名和办案单位。
(五)律师会见情况信息公开。对于法律规定无需会见许可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律向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公开说明。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提出会见的,一律公开申请许可的受理、办理情况。
(六)涉案财物处理结果信息公开。对已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律公开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时间、处理结果以及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时间和办案单位。
(七)办案人员违法违纪处理信息公开。对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一律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查实后适时公开办案人员违法违纪受理、审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八)办案时限信息公开。对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律公开决定和执行强制措施的种类、日期和期限。
二、立案审查与立案调查的区别
立案审查与立案调查既有很多相同之处,也存在较大区别。就其内涵而言,两者基本相同:无论是立案审查,还是立案调查,均是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采取适当的方法、手段和措施,对已经立案的案件,通过收集、审查证据、查明违纪事实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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