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仲裁不服的立案管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8 12:50:12 402 人看过

依照通常的仲裁法理论,仲裁庭的权力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并受国家法院和立法的影响。在合意仲裁中,仲裁庭的权力和能力来自当事人的协议;事实上除此之外不能来自其他来源。而国家立法及国家法院一般从消极的角度限制仲裁庭管辖权,例如对劳动争议的限制。因此,仲裁庭有义务谨慎遵守当事人的授权范围,而不应当超越当事人的授权;同时仲裁庭也应注意不应当违反能够影响裁决效力与执行的国家立法和法院的一般观点。因此管辖权异议指的就是当事人对仲裁庭超越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条款的授权以及国家立法授权范围进行仲裁所提出的异议。

一、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流程

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由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5、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第三十条: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二、干完活不给钱怎么办没有合同

没有合同,干完活不给钱解决办法如下: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

3、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一、劳动仲裁流程如下:

1、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庭应当首先调解劳动争议,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3、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和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

4、仲裁庭作出终局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二、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需要的材料如下;

1、民事起诉书;

2、主要证据材料目录及复印件;

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4、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5、如委托律师诉讼的,则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接收委托的证明、函件和律师证复印件;

6、被告为单位的,提供被告工商基本信息。

综上所述,没有合同,干完活不给钱,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和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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