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摄影出版社诉黄财和著作权纠纷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8:36:52 212 人看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深南法知初字第22号

原告吉林省摄影出版社,住xxx。

法定代表人刘占武,社长。

委托代理人简志敏,1970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

被告黄财和,1963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

原告吉林省摄影出版社诉被告黄财和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曾江、人民陪审员黄永宁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简志敏,被告黄财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0年5月与《老夫子》著作权人王泽签订出版《老夫子》系列漫画的出版合同,取得了《老夫子》系列漫画在国内的专有出版权。2004年6月7日,原告发现被告的书店内有大量疑是盗版《老夫子》漫画书出售,遂购买其中7册,合计人民币36.4元。后经鉴别,证实上述书籍为盗版书籍。被告出售盗版的《老夫子》漫画书,侵犯了原告的专有出版权,违反了《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造成原告严重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盗版《老夫子》漫画书;

2、被告在《深圳特区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3、被告向原告返还购书款人民币36.4元;

5、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60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上海恒嘉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委托被告发行《老夫子》,而原告委托上海恒嘉发行图书;2、原告是2001年从被告的书店处购买的图书,若其当时查明是盗版,为何当时不向有关部门举报?原告的做法不合情理;3、书上面虽然盖了被告书店的公章,也不能证明是从被告的书店处销售的,原告完全可以弄虚作假;

4、原告出版的书没有经过文化局确认是正版的。

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18日,原告经吉林省新闻出版局审查,著作权人王泽与原告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原告享有《老夫子》、《老夫子魔界梦战记》、《Q夫子》等系列漫画图书的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和汇编权,该权利期限由2000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吉林省新闻出版局出具《证明》以证明原告的以上权利。

2004年6月7日,原告向南山区堂和书店购买《老夫子》书籍7本,金额共计人民币36.4元,所购书籍载明为吉林摄影出版社出版发行,吉林新华印刷厂印刷,背面均有深圳市南山区堂和书店加盖其购书专用章以确认系其销售,且销售电脑小票和发票上亦均有深圳市南山区堂和书店的签章。

2005年4月19日,吉林新华印刷厂出具《证明》,说明原告提供的南山区堂和书店所售卖的彩色版《老夫子魔界梦战记》系列漫画书内文用纸、印刷、黑白线条均与正版图书不同,因此,不是其印刷的图书。

原告还提交一份其向深圳市工商物价信息中心查询企业工商登记的发票,记载金额为人民币60元,用以证明其制止被告侵权行为发生的费用。

被告确认原告所购的书籍上面的签章系其所盖,但不知道是否为其出售的书。除此之外,对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未予确认。

被告为证明其辩解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发行证明》一份。上海恒嘉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证明《老夫子》系原告的正式出版物,书号:ISBN7-80606-748-5/J.488;64K,其委托深圳市堂和书店在广东省发行。

2、《出版物征订发行委托书》复印件一份。吉林省摄影出版社委托上海恒嘉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发行黑白版加彩色版《老夫子》,国际标准书刊号:ISBN7-80606-748-5/J.488。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另查,被告为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其字号为深圳市南山区堂和书店。

又查,原告提交的正版图书图案印制较为清晰,除封底外,在第二页版权页上也印有出版号:ISBN7-80606-578-4/J.381。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出售的书上写明为吉林新华印刷厂印刷,而经吉林新华印刷厂证明,这些书并非其印刷,因此,被告所售的书为盗版。被告则称其书店都是通过正规书店进货,其销售时也不知道是否为正版或盗版。

以上事实,有两份《证明》、正版书籍、被告销售的书籍、发票、查询发票、《发行证明》、《出版物征订发行委托书》及庭审笔录等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经著作权人许可,取得《老夫子》、《老夫子魔界梦战记》、《Q夫子》等系列漫画图书的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和汇编权,其上述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书籍上载明为吉林新华印刷厂印刷,但经该印刷厂鉴定不属实,应为盗版。被鉴定为盗版的《老夫子》漫画书上,有深圳市南山区堂和书店加盖的购书专用章,且销售该书籍的电脑小票和发票上均有深圳市南山区堂和书店的签章,足以认定该盗版书籍为深圳市南山区堂和书店销售。被告对此方面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委托上海恒嘉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发行黑白版加彩色版《老夫子》,上海恒嘉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又委托深圳市堂和书店在广东省范围内发行《老夫子》,但是,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深圳市堂和书店的关系,其并应当向本院提交其所销售的图书是从深圳市堂和书店购得的相关证据,但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盗版《老夫子》漫画书,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还辩称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的违法所得,本院考虑侵权制品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被告的经营规模等因素,综合本案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向被告购买盗版书籍花费人民币36.4元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相关事项花费人民币60元等实际情况,酌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000元。原告提出的赔礼道歉的请求,由于被告侵犯的是其财产权利,而未侵犯其名誉权,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财和立即停止销售盗版《老夫子》漫画书;

二、被告黄财和向原告吉林省摄影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三、驳回原告吉林省摄影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4元,其中人民币214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付之款迳付原告,本院不再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江波

人民陪审员曾江

人民陪审员黄永宁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魏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18: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著作权纠纷相关文章
  • 摄影作品版权归属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
    一、摄影作品版权归属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二、摄影作品版权归属纠纷的诉讼状应该怎么写?1、文头。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2、列明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自然人诉讼主体的,要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顺序写明。其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确实不清楚的可以写个大概年龄)住址、联系方式5项是必须有的。单位诉讼主体的,要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住所地)联系方式,最好能附有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3、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要用序号分开,每条按照“请求依法判令
    2023-04-27
    94人看过
  •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谈专有出版权问题
    版权,权利,出版社,合同,著作权人,出版者情简介:2001年、2002年、2003年,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分别与台湾新友书局和德国EGMONT出版社签订《授权出版合约书》三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出版发行的作品、地域范围、时间范围、版本形式、印数、版税的支付等内容,合同约定出版社享有在全球范围内出版发行中文版《冒险小虎队》系列丛书的专有出版权。《冒险小虎队》系列丛书的作者是奥地利作家托马斯·布热齐纳。2003年11月,出版社提起诉讼,要求博凡公司停止侵害专有出版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并部分支持原告出版社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均提出上诉,最后在二审法院主持下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发展的原则,共同维护知识产权的目的,互让互谅,握手言和。本律师作为博凡公司一、二审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了案件的全过程。本案的焦点是专有出版权与著作权的利益牵连性以及诉权行使等问题。一
    2023-06-05
    301人看过
  • 张定远诉延边人民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张定远,男,汉族,1934年5月10日出生,自由职业,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李永辉,北京市英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人民出版社,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李成权,社长。被告北京市德美印刷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大庞村西。法定代表人许长安,厂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付晨曦,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张定远起诉称:我主持并编写了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的《初中生语文新课标必读•中外名著读练考》一书,依法享有该书的著作权。2008年,我发现延边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语文新课标必读丛书•中外名著读练考(初中)》一书大量抄袭了我主编的上述图书中的内容,故属于侵权图书。经核实,该书由北京市德美印刷厂印刷。延边人民出版社和北京市德美印刷厂未尽审查义务,分别印刷、出版上述侵权图书,侵犯了我对涉案图书享有的著作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2023-06-08
    362人看过
  • 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核心提示:(2006)高民终字第2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xx,男,汉族,1968年4月19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小区南8号楼1门301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某普及出版社,住所地上海市南昌路47号。法定代表人陈xx,社长。原审被告北京市(2006)高民终字第2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xx,男,汉族,1968年4月19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小区南8号楼1门301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某普及出版社,住所地上海市南昌路47号。法定代表人陈xx,社长。原审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18号。法定代表人王兆民,总经理。上诉人姜xx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10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姜xx于200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
    2023-06-08
    250人看过
  • 朝华出版社与陈金钊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09-12-2916:07:23陕西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陕民三终字第00077号上诉人朝华出版社因与被上诉人陈金钊、原审被告宝鸡市渭滨区知味书城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宝市中法民三初字第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朝华出版社可以在其出版的《英语(新目标)同步测试九年级全册》一书中继续使用涉案的四篇作品。朝华出版社须向陈金钊支付报酬1500元和各项合理费用300元,共计1800元。二、朝华出版社须向陈金钊书面道歉。三、宝鸡市渭滨区知味书城可以继续销售《英语(新目标)同步测试九年级全册》。四、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根据规定减半收取),共计750元由朝华出版社承担。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争议。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
    2023-06-08
    85人看过
  • 怎么解决出版社著作权纠纷的问题
    一、和解和解由当事人自行启动,不受司法程序、法官职权的直接约束和支配,现实生活中有些著作权纠纷的争议焦点往往已经有判例予以明确,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判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达成和解,从而使得解决纠纷的社会成本最小化。二、调解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是纠纷当事人按照自愿的原则,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三、仲裁仲裁,是依据仲裁条款由仲裁机构依法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法律行为。仲裁程序类似于司法程序,但又比司法程序简单快捷。四、诉讼诉讼是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方式。在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方式中,诉讼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也最为重要。五、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第四十七条所列的八种侵权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力进行查处。
    2023-04-27
    444人看过
  • 房地产广告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研究
    关键词:房地产广告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调研广告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具有传递信息,沟通产需,激发需求,增加销售,促进竞争,开拓市场,介绍知识,指导消费的作用。〔1〕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发展如火如荼,房地产销售广告被广泛地使用,但房地产广告却频频穿错衣裳。一些房地产广告商、广告经营者无视他人的著作权,他们直接从网上下载他人的摄影作品,作为广告背景。为了逃避侵权责任,一些广告经营者还对他人的作品进行局部的改动,或添加或删除,严重侵犯摄影作品原作者的著作权。一、房地产广告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特点1、纠纷多,且呈上升趋势株洲中院知识产权法庭于成立于2006年7月,到2008年4月止,还不到两年。两年来,该庭共审结著作权案件14件,其中属于房地产广告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案件的有11件,占全部著作权案件的78.57%。其中,2006年审结著作权案件2件,其中属房地产广告侵犯摄影著作权案件1件,占当年全部著
    2023-04-22
    343人看过
  • 邱小群、廖美琳与中国青年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高民终字第9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小群,女,汉族,27岁,兼职翻译,住北京市海淀区教养局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美琳,女,汉族,26岁,兼职翻译,住北京市海淀区教养局33号。以上二上诉人共同之委托代理人全红,北京市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上诉人共同之委托代理人陈建理,北京市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青年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二条21号。法定代表人胡守文,社长。委托代理人范香宁,女,汉族,41岁,中国青年出版社法务科科长,住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北里6号楼5门402号。委托代理人范继红,女,汉族,35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负责人,住北京市东城区纳福胡同34号。上诉人邱小群、廖美琳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2003)二中民初字第59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10月21
    2023-06-08
    291人看过
  • 版权多少年的摄影作品版权
    摄影作品的版权是多少年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出版后50年。但是,作品创作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公民作品的发表权和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的生命和死亡后五十年,至死后第五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如果是合作工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或者著作权(著作权除外)的服务作品,其出版权和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最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有效期为50年,至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但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出版权和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12月31日止。但是,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它
    2023-05-07
    253人看过
  • 广州音像出版社与徐叔华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3楼U号。法定代表人康学良,社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叔华,男,193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艺术研究所副研究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30楼。委托代理人陈东利,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艳丽,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7号。法定代表人滕家富,董事长。上诉人广州音像出版社因与被上诉人徐叔华、原审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图书大厦)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1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对多个被告
    2023-06-08
    104人看过
  • 网络摄影作品著作权案圆满解决
    网络摄影作品著作权案圆满解决2005年10月11日随着网络进一步普及,与互联网有关的知识产权争议成为焦点。作为一家专业提供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法律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本所又全程代理了一起网络摄影作品著作权案。被指控侵权的Y公司与原告X公司均系具有一定规模的电子商务企业。在Y公司寻求我们的法律帮助时,其已处于极为不利状况。X公司对其涉嫌侵权的200多幅摄影作品一一作了网络公证,并通过诉讼保全的程序查封了Y公司的帐号。在此情况下,本所律师向其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分析意见,并找出了正确的抗辩思路,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对X公司作品的独创性及著作权归属提出质疑,为Y公司在诉讼中扭转了局面。日前,在法院的主持下,X、Y公司达成调解,双方的争议得到了圆满解决。本案的争议解决对侵犯网络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指控及有效抗辩具有示范意义。
    2023-06-07
    303人看过
  • 法律出版社诉魏述翠侵犯出版者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09-12-0215:05:44山东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莱中知初字第10号原告法律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7号,组织机构代码40000042-1。法定代表人黄闽,社长。委托代理人朱吉江。委托代理人孔妍。被告魏述翠。案由:侵犯出版者权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魏述翠赔偿原告法律出版社4800元,于2009年11月23日支付2500元,余款于2010年5月1日前之前全部付清;二、如被告魏述翠未按上述时间支付原告赔偿款,则按照10000元赔偿原告法律出版社;三、其它事宜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法律出版社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刘念波代理审判员任晓兰代理审判员吴峰二○○九年十一月
    2023-06-08
    67人看过
  • “解放军换穿07新装”摄影作品引发著作权纠纷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54岁的《解放军报》社高级记者乔先生就“解放军换穿07新装”的26幅摄影作品及文章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原告乔先生诉称,2007年7月,原告在被告经营的网站“新浪网”中,发现在“新浪军事”项下的“解放军换穿07新装”专题中,使用了由原告享有著作权的26幅摄影作品计39幅次,以及一篇名为《解放军女兵换发新军装威武之中显俊美》的文字作品。这些作品均由原告创作完成,原告对这些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原告认为,被告在网站中使用这些作品,应事先取得原告的许可,并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使用报酬。但是被告在使用这些作品的时候,并没有经过原告的许可,也未支付任何报酬。被告的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中国摄影报》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原告支付摄影、文字作品侵犯使用赔偿金2.07万元等请求。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
    2023-04-26
    430人看过
  • 刘克希与复旦大学出版社、中国律师杂志社、刘桂明侵犯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09-05-2720:58:02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8)杨民三(知)初字第49号原告刘克希。被告复旦大学出版社。法定代表人贺圣遂,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彬、李峰,该社职员。被告中国律师杂志社。法定代表人李海伟,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吴坚,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桂明。委托代理人朱妙春、颜旭琳,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侵犯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纠纷原告刘克希诉称:被告复旦大学出版社于2000年出版的《雄辩之魅――中国名律师办案实录》一书收录了青海人民出版社诉周洁侵害名誉权案的《民事上诉状》,该上诉状系由原告撰写,著作权属于原告。被告复旦大学出版社未经原告同意,出版发行收录原告作品的书籍,侵犯了原告的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汇编权、获酬权等权利,被告中国律师杂志社与刘桂明为该书的著作权人,故请求法院判令:1、三
    2023-06-08
    423人看过
换一批
#著作权法
北京
律师推荐
    #著作权法 知识导航
    展开

    著作权纠纷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就著作权的行使而发生的争执。著作权纠纷包括著作权侵权纠纷和著作权合同纠纷两大类。... 更多>

    #著作权纠纷
    相关咨询
    • 出版社著作权纠纷的类型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08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出版社享有的著作权是非常有限的,但在不同的著作权纠纷中,出版社所扮演的角色有时也各不相同,有时会作为作品使用人或第三人出现在著作权纠纷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著作权侵权纠纷 1、出版社侵权 (1)单独侵权。单独侵权是比较典型的出版社作为作品使用者,未经许可行使用了应当由著作权人行使的权利,从而侵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权益的侵权行为。 (2)共同侵权。在此类侵权纠纷中,
    • 著作权摄影作品版权多少年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3-02
      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 出版社能出版著作权吗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6
      依据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应适用我国法律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因此,出版社可以出版该作品,但不能侵犯作者的署名权
    • 怎么解决出版社著作权纠纷的问题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1-01
      出版著作权纠纷在当今出版业里经常存在的,主要是著作人与翻版人之间的一些纠纷,出现这样的问题有些人不知道法律程序,不知找谁解决,以下就给你列出了怎么解决出版社著作权纠纷的问题。怎么解决出版社著作权纠纷的问题一、和解和解由当事人自行启动,不受司法程序、法官职权的直接约束和支配,现实生活中有些著作权纠纷的争议焦点往往已经有判例予以明确,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判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达成和解,从而使得解决纠纷的社
    • 未拍摄出版的影片就不受著作权保护了吗?
      河北在线咨询 2023-11-19
      对符合摄影作品条件的照片,不管其底片是否冲洗,该底片都受著作权的保护。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如人物照片、风景照片、艺术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