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关于房屋的规定,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以担保债务的履行,那么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房屋无法转移占有,不能设立质权。
根据民法典关于房屋的规定,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以担保债务的履行,那么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房屋无法转移占有,不能设立质权。
房屋质权:民法典有怎样的规定?
房屋质权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以便于债权人能够通过房屋的变卖或拍卖来偿还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民法典对于房屋质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413条和第414条中。
根据民法典第413条规定,债权人应当依法取得抵押权,并且应当将抵押权自设立时起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上。如果抵押权人未依法登记抵押权,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民法典第414条规定,债务人可以将自己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作为抵押物,但是不得以房屋租赁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物。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房屋质权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例如,债权人可以随时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但应当提前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可以请求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提前清偿债务,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房屋质权是民法典中重要的一章,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房屋质权是民法典中重要的一章,对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根据民法典第413条规定,债权人应依法取得抵押权并将抵押权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上。抵押权人未依法登记抵押权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民法典第414条规定,债务人可以将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作为抵押物,但不得以房屋租赁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物。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房屋质权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例如债权人可以随时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但需提前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可以请求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提前清偿债务,但需提供相应的担保。因此,房屋质权在民法典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
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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