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
(一)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
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审查确定管辖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三)债权转让协议管辖的原则
协议管辖也叫约定管辖,是反映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前双方解决争议管辖问题的真实意思。由此可见,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双方协议约定。也就是说债权转让转让人与债权转让债务人之间签订的管辖协议,同样也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
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诉状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广东XX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XX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346号C1栋3103室邮编:510640
电话:020-612462xx传真:020-612462xx
被告:北京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XX公司”)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工业南区106号
法定代表人:王XX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863120元人民币,并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以8631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2005年10月9日,广东XX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XX公司”)与被告北京XX公司签订变压器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广东XX公司向北京XX公司供应8台变压器,其中SCB9-1600/10六台、SCB9-500/10二台,货款共计1726240人民币。合同约定货到并验收合格后,XX公司支付总货款50%,正式发电后再付总货款45%,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支付。合同还约定: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签订后,广东XX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北京XX公司收货验收合格后支付了总货款50%,2007年底正式发电后,被告XX公司没有依约支付货款,被告共计拖欠广东XX公司货款863120元人民币。
2009年3月16日广东XX公司与广东XX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广东XX公司将其对北京XX公司的863120元人民币债权转让给原告广东XX公司,2009年3月18日广东XX公司将债权转让事实书面通知债务人北京XX公司。因北京XX公司未履行对原告付款义务,原告广东XX公司特诉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法定代表人:xx年xx月xx日
三、债权转让协议范本
债权转让意向书
转让人: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地址:
受让人:XX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
地址:
鉴于:
1、甲方已合法受让xxx资产管理公司xxxx办事处转让的债权包(见甲方与xxx资产管理公司xx办事处的债权转让合同及附件),取得了该债权包中债权人的地位;
2、甲方对该债权包中的债权享有法律意义上的完全的处置权;
3、在甲方上述受让的债权包中有对XXX公司的债权,共计X笔,其中X笔债权本金共计XX元,利息XX元,拟对外转让;
4、甲方受让的债权包中享有的对XXX公司的X笔债权、共计本金XX元、利息XX元之部分,乙方有意受让。
甲乙双方就甲方债权转让事项,达成初步意向,签订本约定:
一、在此《债权转让意向书》签署后,甲方保证其对XXX公司XX笔债权共计XX元(其中本金XX元,利息XX元)享有完全的债权。该部分债权不存在:
(1)设定质押、抵押;
(2)该债权的债务人可向甲方主张抵销或抗辩;
(3)或任何其他第三人对该债权享有权利——等瑕疵。
二、上述债权存在担保的,甲方应保证该担保不存在瑕疵,即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合法有效、担保物存在、可实现担保权等。
三、上述债权不存在可能影响到债权转让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或存在此种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可能性。
四、甲方将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向乙方披露该债权情况。
五、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所提供的与该转让债权有关的任何文件和资料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存在误导、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形,如因甲方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六、乙方承诺对甲方提供的所有债权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凭证、合同、转让协议等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等副本资料等承担保密义务。
七、甲方应保证乙方拥有实现该债权的资格。
八、甲方承担该债权转让通知的义务。
九、甲方负责向法院申请办理债权申请执行人变更事项。
十、双方协商债权转让价格在人民币xxx万元—xxxx万元之间,具体的转让价格由双方进一步协商,并在正式的债权转让合同中确定。
十一、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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