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争议仲裁规定是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8 18:03:38 118 人看过

一、申请劳动仲裁的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仲裁委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递交仲裁委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用蓝黑或者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均须本人签名并落有申请日期。申请书除应写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及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及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A4型纸,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A4型纸,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3、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及相应复印件,A4型纸。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地等,如果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5、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二、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规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8月21日公布关于调整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通知,该通知对于上海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管辖做了说明,并且相关规定于2008年9月1日起已经正式实施。

1、其中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1)注册资金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本市外商独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本市企业与其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2、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而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时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属于本通知第一条中第1类的劳动争议案件。

3、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以用人单位所在地确定管辖权。用人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用人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法确定的,以用人单位注册登记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因非法用工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职业事故伤害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单位经营形态的,由单位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单位经营形态不明确或无经营形态的,由出资人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出资人且不在同一辖区的,多个出资人住所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

5、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6、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前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接受移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后发现不属于本会管辖,但当事人均未表示管辖异议的,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处理。

7、案件受理后至裁决作出前,用人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再将案件移送至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8、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结束前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

9、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有权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认为重大、疑难或涉及面广,需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可以报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10、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将有权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指定由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受理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

1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先受理的,不得重复受理;受理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先受理的,应将案件移送至最先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2、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涉及外省市的,按《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规定确定管辖。

13、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稳妥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调落实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人员、经费及办案条件等保障。

14、本市之前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15、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16、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须知

1、当事人申请仲裁时,依法提供准确、完整的仲裁申请材料,可以更好地提高仲裁部门的办案效率。具体事项告知如下:

(1)发生争议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先行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本人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确有正当理由无法自行申请仲裁,需委托他人办理相关事项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并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应携带本人和劳动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申请仲裁时,还需提交近亲属关系证明,由近亲属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还需提供近亲属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其他注册、登记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的书面证明材料。

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应规范填写书面仲裁申请书(详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书写规范”)。

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应根据仲裁委员会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详见“劳动者申请仲裁提交材料须知”)。

2、仲裁委员会对劳动者书面仲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申请书书写规范且书面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出具“收件回执”,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申请书书写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或出具“补正材料通知”。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出具“收件回执”,仲裁收件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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