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开展共有产权保障房探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7:41:24 113 人看过

夹心层住房难问题或将缓解。住建部齐副部长日前表示,解决好群众住有所居问题,必须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他称,首先要继续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各类棚户区改造,解决保障性住房总量不足的问题。

齐副部长指出,近期着力推进两项具体工作:一项是在地方实践的基础上,对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运行;另一项是指导地方有序开展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探索。

对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问题,齐骥强调整合两种保障性住房资源,建立统一的申请受理渠道和程序,能给群众申请带来方便。

关于一些地方开展了共有产权保障方式探索的相关问题,齐副部长特别解释说,保障对象根据自己的条件购买保障性住房一定比例的产权份额,地方政府持有保障性住房的另一部分产权,这就是共有产权保障房。下一步,住建部将指导各地有序开展共有产权保障的探索,完善产权分配和上市交易收益调节机制,切实消除牟利和寻租空间。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30日 11: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共有相关文章
  • 湖南探索实行廉租房共有产权
    “实物廉租住房可由政府和低收入家庭出资共建,可探索实行共有产权,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在昨日举行的全省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会议上,一位参会代表在这段话上做了醒目标记,“共有产权,将是廉租房的重大突破”。会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对我省廉租房建设做了更多可操作性的明确规定,其中包括探索实行共有产权。据介绍,建设资金严重不足是目前制约廉租房建设的瓶颈。为了探索廉租房筹资办法,可采取租售并举、共有产权方式,允许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以成本价或适当低于成本价买廉租房,获得有限产权。“在政府资金紧张时,可通过和低收入家庭共同出资建设廉租房,政府和个人都拥有一部分产权。政府资金缓解时,出资再将个人产权买回来,共有产权可扩大保障范围,是一种有益探索。”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业处处长彭先成说。《意见》中将廉租房所有减免收费项目列出,全
    2023-06-28
    221人看过
  • 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利弊孰大孰小?
    新闻源:媒体称多地均在探讨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可以接受的模式建设保障房。上海、江苏、福建、湖南、河北、山东等多地试点“共有产权”房,“向保障对象出售一定的产权用以回笼部分保障房建设资金”。(6月27日《济南日报》)北柯(自由撰稿人):保障性住房变“共有”,若干年后必然变“私有”,政府方面建得越多、扔得更多,一边建一边扔,结果就是“子子孙孙无穷匮”地建。在任何一项大的建设举措上,关键是要有敢于打硬仗的决心,建“共有产权”保障房倒是省劲了,但也“泄气”了,让人跟着泄气。汪昌莲(公务员):保障房“共有产权”显然是变了味、走了调,住建部理应旗帜鲜明地予以叫停。地方政府在缓解资金压力上应调整思路,不要老想着在保障对象身上“生钱”。保障房“共有产权”,“共有”的是责任还是利益?冬雪草(媒体从业者):“共有产权”,更要“共享权利”。维护穷人的住房权利,捍卫穷人的住房尊严,有必要从制度设置环节入手,让“共享权
    2023-06-10
    476人看过
  • 建筑工程款项权益保障:最新进展与探讨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批复》第三条指出: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批复》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受偿的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制。除了承包人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在工程建设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其他的费用不能享受优先权。这里的其他费用包括发包人违约对承包人所造成的损失、违约金等。那么对于发包人违约所造成损失、违约金等基于发包人违约形成的债权,承包人可以通过一般的民事权利主张,以诉讼或非诉讼形式向发包人进行催讨,这种催讨可以和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同期进行,二者并不矛盾,只是前者与后者相比缺少了特
    2023-07-15
    50人看过
  • 住房城乡建设部官员:今年政策房建设量有保障
    针对“保障房要到位,才能让商品房市场健康发展”话题,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秦虹认为,今年的建设量我觉得应该是有保障的,因为各个地方就这样一个建设规模和住建部已经签了协议。此次由地产中国网主办的“2010政变地产”系列观察与解决论坛在光耀东方广场举行,主题为“新政之下投资价值取向探讨”。秦虹透露,目前全国总层面上,市场变化的方向和政策的预期方向是一致的。客观上来讲我们今天谈论房地产市场的时候,反映房地产市场重要的指标,和去年相比非常有意思,是一个完全相反的两种市场格局。去年的这个时候,整个楼市的回暖已经开始了,就是成交量开始上升,价格也从低谷开始往上恢复。但是房地产开发的所有前期指标,在去年这个时候,仍然还是比较低迷的。比如说去年这个时候新开工面积的增长速度仍然是负的,比如说土地的购置面积的增长速度在去年这个时候也是负的。所有的指标,在房地产开发的前期指标,在去年的这个时候,
    2023-06-10
    129人看过
  • 住建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公积金建设保障房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0年9月20日(星期一)上午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李秉仁介绍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新京报记者]有两个问题。第一,李总经济师刚才提到了供热计量的改造,我们知道现在北方很多地区新建建筑已经有了这个热计量的装置,也在改造,但是真正计量收费的并不多,它涉及到非常复杂的计算,比如说楼层、位置、热传导,非常复杂,建设部是不是会出一个全国性的计算指导意见,尽可能让这个装置在实际应用起来?第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我们知道现在有些城市在试点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保障房,这样一个试点政策的依据是什么?另外,建设部是否在考虑扩大住房公积金支出的范围?因为我们现在的资金结余是越来越大了。[李秉仁]北方地区的计量改造,应该说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关于热计量,包括计算方法、收费标准,我们有相关的标准
    2023-06-10
    135人看过
  • 什么是共有产权住房及其与保障房的区别
    日前,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黄石、淮安6个城市被明确列为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那么,什么是共有产权住房呢共有产权房与保障房的区别有哪些业内人士提出对其提出亟需解决的三大基本问题,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什么是共有产权住房"共有产权房",是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按一定比例持有。是购房者在无力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的情况下,仅购买部分产权(如50%或70%的产权部分),与政府共同拥有住房产权的住房供应形式。若日后购房者的支付能力提高了,可按照市场或评估价格购买政府产权部分而获得全部产权,购房者也可以将自己拥有的产权部分出售给政府或其他购房者。共有产权房实质是政府将部分当期土地出让收入以补贴形式给予购房人,并未来逐步收回。由于公有产权房目前并无统一操作规定,从目前各地方操作方式看,公有产权房实质在于政府将部分当期土地出让收入以
    2023-05-29
    399人看过
  • 住建部:房产税不会退出会继续发展
    住建部表示:房产证政策不会退出,还会继续发展,房产税试点刚刚开始,正在积累经验,做一个尝试。房产税对未来房地产调控作用大,力度将会加大。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在5月17日举行的2011中国房地产百强企业研究成果华东发布会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淮明确表示,有几项政策不但不退出,还会继续发展,房产税就是其中一个。据重庆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国税局有关方面的统计数据,截至4月27日,重庆市已经入库的房产税试点征收税款有几十万元,而上海市约有20笔应征房产税已经缴纳。有媒体据此统计,上海和重庆两地征收的房产税不及一套房的价格,由此引发市场猜测,房产税会否无疾而终。◎这样的收入规模是正常的,毕竟房产税刚开始试点,还没有完全铺开,目前只能是积累经验,做一个尝试。而房产税只是影响房价的其中一个因素,目前主要只是针对增量的改革,不会通过房产税对抑制房价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从长远来讲,房产税如果
    2023-06-10
    241人看过
  • 江西开建保障房
    3月22日,记者从江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今年我省将开工建设33.1万套保障性住房: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1万套,新增廉租住房6.5万套,经济适用住房1万套,公共租赁住房5.06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房19.44万套,其中城市棚户区9.4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0.8万户、国有林区危旧房2万户、国有垦区危旧房6万户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1.24万户。这是我省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来,建设总量最大、类别最多和任务最重的一年。落实不力将问责住有所居是群众安身立业之本,满足群众的基本居住需求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在8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并形成实物工作量;个别情况特殊、难度较大的项目,要逐级报告备案,最迟必须在9月底前开工建设,确保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底前基本建成50%以上。今年8月和明年1月,省政府将检查通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对于不及时开工,疏于
    2023-06-10
    67人看过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市[2014]6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深圳市建设局,合肥、绍兴、常州、广州、西安市建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在部分省市先行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探索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为全国建筑业改革发展提供示范经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内容(一)建筑市场监管综合试点试点地区是吉林、广东、江苏、安徽省。通过进一步开放建筑市场,强化对建设单位行为监管,改革招标投标监管方式,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和诚信体系建设,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完善工程监理及总承包制度,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建筑市场监管水平和效率。(二)建筑劳务用工管理试点试点地区是北京、天津、重庆和河北、陕西省。通过完善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政策,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责任,健全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制度,完善实名制
    2023-06-01
    65人看过
  • 江西探索保障房“租售并举”
    为开创符合省情特点、真正造福于民的保障房可持续发展之路,江西省保障房建设今后将探索推进三房合一租售并举,逐步减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逐步实现统筹建设、并轨运行。江西省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江西保障房建设将坚持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为主体。公租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单套建筑面积以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公租房供应,提高公租房建设的比重。同时,将探索推进三房合一租售并举,针对不同的保障对象实行有差别的租金标准,并允许承租户自愿申请购买承租住房的部分产权。具体操作办法将出台相关文件进行明确。保障房建设任务重、投资大,仅仅依靠财政投入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江西省表示将积极拓展保障房建设融资方式,运用中央支持保障房建设的有利政策,构建融资平台,综合发行债券、商业银行贷款、公积金贷款等多种融资方式,多渠
    2023-06-10
    297人看过
  • 住建部与地方政府签署住房保障责任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今天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签订2010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2010年全国共将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580万套,改造农村危房120万户,均比去年有较大幅度增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把落实责任书明确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列入政府重要的工作日程,加强对各市县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资金、土地、税费政策,抓紧项目开工建设,保证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确保完成目标责任书确定的2010年工作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的分管负责同志出席了签字仪式。据了解,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将适时对各地落实责任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年底将组织验收。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将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保障工作
    2023-06-07
    90人看过
  • 住房保障法拟立法规定政府与住户共有经适房产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日前透露,我国已经开始起草《住房保障法》。这部法律的起草和进展情况如何?《住房保障法》究竟能够对居民住房起到什么样的保障作用?本报记者昨日专访了《住房保障法》起草小组专家成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清华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申卫星教授。申卫星:这部法律定位于社会法、基本法,是保障性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和社会财产再分配性质的法律,而不是一部社会救济性质的法律。该法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组织专家,讨论起草形成一个该法的理论版本,同时,深圳住房保障中心起草一个该法的实践版本。目前,这两个版本均已起草完成并融合,成为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的内部讨论稿。记者:这部法律对于住房保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能够对我国居民住房进行什么样层次和范围的保障?申卫星:法案第一条就提出要保障所有人的居住权利,满足城乡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该法的基本原则是广覆盖
    2023-04-22
    177人看过
  • 南京保障房新政策:共有产权房
    过去很多年,地方政府为了解决困难市民的住房问题,推出过限价房、经适房之类多种保障房品种。最近,南京又创出一种新的保障房模式--共有房产权模式。1月6日,《南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管理办法(试行)正式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南京市住建委住房保障处处长蔡*蔚表示,待收集完意见并待法制办讨论审批后,将形成最终执行方案。等到意见收集完,法制办通过了讨论审批,最终执行方案形成,那么以后南京的经适房、限价房就会被共有产权房取代,所有产权型保障房都统称为“共有产权房”。南京的初步规划是,无房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均可纳入共有产权房的保障范围,并且购买比例原则上不能低于50%。不过,想买共有房产权的房子,你得先想清楚一件事了:你家房子的产权证上,除了你自己的名字,政府还要占一半产权。卖到共有房产的房子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何和政府把这笔帐算清,也怕会很头疼吧。下面来详细说说这事。共有产权住房是个什么东东
    2023-05-29
    319人看过
  • 农民工工资权益保障:法律建议与实践探索
    1.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2.如未依据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3.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且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拖欠农民工工资找谁,农民工维权途径有哪些欠民工工资找当地的劳动部门进行申诉。在维权的过程中最好提供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凭据,比如工资单、考勤表、工作文件等等。在确认劳动关系后,对于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可以与老板进行协商,要求单位补发工资。如果协商不成,可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局进行投诉或者在单位所在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
    2023-07-08
    267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共有
    词条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按照一物一权主义,一物之上不得存在多个所有权,数人不得对同一物各自享有完整的所有权。 但一个所有权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享有。各... 更多>

    #共有
    相关咨询
    • 如何在上海申请取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5-01
      上海市申购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上海市申请购买公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首先要符合是在上海市实际居住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等条件。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
    • 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要求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25
      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连续满2年(即申请时落在本处住房连续满2年)。
    • 上海市能否公积金能够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自住房)?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5-08
      上海市申购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上海市申请购买公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首先要符合是在上海市实际居住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等条件。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
    • 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购买共有产权房是否合适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28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
    • 在上海申请共有产权房时满足哪些条件时可以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2-06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