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曹___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___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监督检查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胡___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监督检查处科员。
被上诉人:______县水产供销公司
因不服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___)行判字第___号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原判认为,______年鳗鱼苗的收购价国家只规定最高限价,没有规定最低保护价,下浮不在文件规定范围之内。______县物价局征得______市物价局同意,作出同意下浮部分应视为有效,不作压价论处。因此撤销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压价收购非法所得部分,将上诉人原复议决定认定的非法所得金额812774:83元变更为299874.93元。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规不当,作出变更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______县物价局同意鳗鱼苗收购价格下浮的批复是无效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履鳗鱼生产、控制鳗鱼苗出口的通知》规定:鳗鱼苗收购由国家规定最高限价。具体价格由农牧渔业部、经贸部、国家物价局共商定,一年一定。农牧渔业部、经贫部、国家物价局《关于___._______年度鳗鱼苗收购价格的联合通知》规定:____________年度白仔鳗鱼苗的收购指导价为每公斤3000元,各地可根据苗情、季节和国际市场行情等实际情况适当上下浮动,但每公斤不得超过4000元。各地要加强领导,按照《通知》精神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______年___月___日》关于加强鳗鱼苗生产、收购和出口管理的通知》规定:对捕捞着的收购价格,要与毗邻省市衔接,暂经省规定每公斤在3000元3500元之间浮动。具体价格由各市确定。价格需要超过3500元的,必须经省经贸委和省物价局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由此可见,国家物价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农牧渔业部对鳗鱼苗收购的价格是一年一定的,而将具体价格的制订权下放给有关的省、市人民政府。____年___月___日,省政府在制定暂定价的同时把允许浮动范围内的具体价格制订权下放给了各市人民政府。我们认为3000元是下限,3500元是上限,允许各市定价的浮动范围非常明确,在浮动范围内的定价权属各市政府。
_____年___月底,省精油进出口分公司电告各地:接总公司通知,从___月___日起苏沪浙对渔民的收购价下浮为每公斤2000元,经向省政府办公厅汇报并经得同意按期执行______地接受价一律按新价加成30%结算,苏北缓鱼场产地调苗价的加成由15%改为20%,请各市县外贸立即按此电执行并转告当地政府物价水产等有关部门。以后又3次调整收购价,井要求立即转告当地政府、物价、水产及收购站。可见,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以后鳗鱼苗收购价的实际制定权并没有下放给市、县任柯部门。
省物价局___价农学(______)第______号通知所附的《______省省级以上管理农副产品价格品种目录》把缓鱼苗列为省主管部门掌握的品种。
上诉人认为,______市物价局本身无调整鳗鱼苗收购价格的权力,更没有权将价格权下放给______县物价局。因此,______县物价局同意下浮收购价的批复是无效的,不合法的。
二、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有出入。判决书认定,______县水产公司在省粮油进出口分公司通知规定的收购价格的基础上分别下浮30%,实际上该会司给渔民的收购价多数低于规定价的30%,如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规定的收购价是每公斤___元,下浮30%应是1400元,扣除资源保护费,实付给渔民应是1250元,而该公司付给渔民的收购价是1050元、1000元不等,最低的只有400元。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规定的收购价是每公斤1000元,下浮30%应是700元,扣除资源保护费,实付给渔民应是550元,而该会司付给渔民的收购价是400元、300元不等,最低的只有220元该公司在3月18日至3月31日期间收购的1000多斤鳗鱼苗中,价格下浮30%以内的不到10%,90%压得还要低。
三、判决书对_______市物价局授权______县物价局制定鳗鱼苗的价格的认定证据不足,法院未能当庭出示有关书证、物证,唯一的一份书面材料是案发后_________市物价局给法院写的所谓证明材料。上诉人认为该材料反映的情况是不真实的。_______市物价局自称,因为全市只有______县水产公司一家收购鳗鱼苗,故授权______县物价局定价。事实是_________市水产公司、______县水产公司均收购鳗鱼苗,为何只给______县物价局授权?
四、判决书没有维护渔民的利益。省粮油进出。分公司在下达鳗鱼苗收购价格的同时明确规定,外贾接受价是在给渔民收购价基础上加成30%,______县水产公司与外贸的结算价是按省规定收的价基础上加30%的,并没有按规定收购价付给渔民,明显是有意压价,侵害渔民的合法权益。判决书认定该公司因压价少付给渔民的40多万元的收入是合法收入,是支持了该公司侵害渔民利益的行为,而没有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为严肃物价纪律,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程序,严肃法纪,请求撤销原判,维持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压价收购鳗鱼苗所作的《复议决定》。
此致
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转送______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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