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转委托产生情况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30 18:50:33 248 人看过

一、我国的转委托产生情况有哪些

我国的转委托产生情况有三种:

1.经过被代理人同意的转委托。此时转委托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2.没有经过被代理人同意的转委托。此时转委托人实施的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在紧急情况下产生的转委托。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进行转委托。紧急状态下无法与被代理人取得联系,不进行民事代理行为会给被代理人造成重大损失。

二、转委托有如下特征

1.委托人行使的是代理人的权限,同时,原代理人并不因此而丧失代理权。

2.委托不同于共同代理的情形。

3.委托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三、委托合同有哪些类型

1.概括委托。

(1)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关于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2)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2.单独委托。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

3.共同委托。关于共同委托,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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