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破产清算组组长,不仅违反规定挪用破产费用,还未能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他人挪用破产费用600多万元,其中500多万元至今未能追回。7月24日上午,xx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谷xx玩忽职守、挪用公款案。
被告人谷xx,男,生于1950年。2004年任xx市商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2006年5月任商务局正处级调研员,2002年7月担任xx市畜产品进出口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谷xx担任xx市畜产品进出口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期间,在审核签批清算组财务开支手续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财务审批把关职责,致使该公司原经理雷海奇(已判刑)等公司留守人员采取开假发票方式,以职工工资、办公费用、维修费等名义从清算组财务账上先后14次套取现金418188.40元,直接进入雷海奇的小金库,全部他用;2002年11月至2004年,雷海奇将清算组应收的54292元未上缴,直接存进其小金库他用;雷海奇将该公司破产重组企业与某公司支付给清算组的84万元和另一公司交付的9万元房租未上缴入账,挪作他用;雷海奇、吕某、刘某等8人先后11次从清算组财务上借出现金58.5万元,用作个人使用;雷海奇于2006年1月24日至11月15日,先后分14笔将上级有关部门拨付的429万元职工安置费用借给某公司。检察机关侦查确认上述5项共计6277480.40元全部被他用,截至庭审,仅追回113.5万元,尚有500多万元未能追回,引起破产公司职工上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检察机关另指控被告人谷xx于2006年10月12日,利用职务之便从清算组财务账上借款10万元,用于给女儿购房。直到2007年1月10日、22日这笔钱才分两次返还。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身为破产清算组组长,违反有关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6277480.40元用于安置职工的破产费用被挪作他用,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且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和挪用公款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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