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公平是机会平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21 19:04:12 273 人看过

今天我们必须要完善市场秩序、市场竞争的规则,把那些不公平、不正当的竞争,扼死人喉咙的竞争从法律上加以限制。我们可以说市场自由体现的是效率,市场秩序体现的是公平。市场自由要求国家更少的干预,而市场秩序则恰恰相反,要求更多的干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会看到这形成了市场法制一个很大的矛盾。中国的现状是市场自由上国家干预度过大,要求国家减少不必要的干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到市场还不是真正发育的市场,美国和欧盟也不承认我们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国家。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我们的市场秩序又相当混乱,有两个毒瘤侵害着市场的肌体,一是信用度很差,一是商业贿赂横行。在这样一个秩序环境下成长的市场主体———公司,必然也会带有不健康的因素。与此同时,在我们需要加大政府管理力度的地方,可能我们又感到有些失望。在这个意义上市场法制建设要在市场自由方面加大立法的力度,而这个力度在于减少政府不必要的干预,但市场秩序却恰恰相反,要求国家加大管理的力度,使得我们的市场秩序环境更美好。另一方面,我们要看到市场自由从法律上来说是属于私法的领域,而市场秩序则是公法性质。从私法的角度来看,市场自由应该更多的体现并保护私人的利益,我讲的私人包括私主体、公民和法人。市场秩序更多的体现是公共利益的保护。那么由此看到了第二个市场法制的矛盾,就是在这个市场里面既需要强调保护私人的利益,还要强调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只保护私人利益,不保护公共利益不行,但是也不能借保护公共利益为名来侵犯私人应该享有的合法利益。在我们当前的社会当中,这两种现象都有。第二种现象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确实我们需要整顿社会市场的秩序,而我们在整顿社会市场秩序的同时,又出现了一些侵犯私主体合法权利的现象,因此在市场经济里面,法制领域中如何处理好保护私人的利益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这是一个比较尖锐的问题。市场自由的立法关于市场自由的立法问题,我认为市场自由应该包含着三大自由,第一个自由是财产自由。财产自由应该是一个市场的基石,如果财产都得不到保障的话,就谈不上市场经济。而在我们市场的财产自由里面,首先应该确认任何财产都应该获得平等的保护,不能够借口所有制的不同而强调财产保护的不平等。我也可以举一个实际的例子来看这个问题。前几年我碰到了香港的一个案子,其中原告是香港的一家企业,被告是一些航空公司。本来这个案子应该在内地的法院审理,但是原告在香港的法院提起了诉讼。因为按照香港法律如果原告可以证明在原告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得不到公平审理的话,那么这个案子就可以在香港法院来受理,而原告恰恰拿出一系列的证据来论证,这个案子在内地的法院得不到公平的审理。原告方举了很多的例子,引用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文章和讲话,这些讲话里还引用了一些法院院长的讲话,甚至有的是比较高级别的法院院长的讲话。这些院长都是讲我们法院要为国有企业保驾护航,为国有财产保驾护航。如果这样来看的话,人家认为你的法院并不是公平的对待所有的企业,也不是公平的对待各种不同的财产,你是有倾向性的,你的天秤是倾斜的。同样还要解决保护财产的问题,应该确立任何私人财产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才能够被剥夺和限制,我想这一条应该是确立市场经济很重要的一个原则,否则任何人的财产都得不到安全的保障。从这次《民法典》可以看出,第一确定了只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才可以征收征用;第二,征收征用的时候必须要给予“合理”的补偿,比过去“适当相应”的补偿所用的词更准确了。同时还规定了一条很重要的,就是征收土地以后给的补偿应该真正落实到农民的手中,而不是给各级政府或者村委会。我想这个就确定了市场很重要的一个法律原则,就是国家要发展、城市要发展,不能靠剥夺农民和剥夺城市居民来完成。此外,我们还面临着一个问题没有解决。现在征收和征用补偿的办法和标准都是由各级政府来决定的,而各级政府也是通过规范性的文件来加以规定的。南京市房屋怎么样补偿呢?那个是南京市政府做的规定。而我们国家现在还不允许对政府抽象性的规定、抽象性的行政行为和规范性的文件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没有司法审查的制度。这样的话政府抽象的行政行为、政府的文献侵犯了私人财产的利益应该如何补偿仍然得不到救济。因此在这一点上我们需要从法律上进行完善。第二,我们可以看到市场里面必须要保障交易自由。交易自由、契约自由和合同自由应该表现为市场主体可以从事任何法律没有禁止的活动,这一条原则目前在个别的城市,比如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里面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成立的企业可以从事法律没有禁止的任何活动。我想这个原则应该确立为我们市场法制一个至高无上的原则。如果说过去法制还不完善,我们说这一条执行起来可能还有困难,如今法律空白都已经填补了,我们应该明确的说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就应该认为是合法的行为,而任何合法的交易行为、合法的经营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也不能任意被停止和关闭。在整顿秩序的名义下,我们现在仍然会关闭一些合法的经营主体和行为,而且也没有任何的补偿,这个在全国,尤其是基层还是比较多的。如果你是非法的,你没有经营资格,没有采矿的资格,没有营业执照,那么这些应该取缔的,假如人家有了合法的行为,为什么仅仅以整顿秩序为名随便加以关闭呢?第三,营业的自由、投资的自由。我想这次《公司法》修改已经体现了营业自由和投资自由的精神,大大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我们也减少了一些不必要的审批,包括股份公司的设立过去要省部级的批准,现在把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和一般的有限公司都一样对待,说明我们的立法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现在行政审批制度的问题在市场行为里面还没有解决,我们的《行政许可法》颁布的时候有一条原则很重要,就是在市场经济里面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应该贯彻这样一个方针,就是当事人能够自己解决的尽量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当事人自己解决不了的由社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解决,而只有当当事人自己不能解决的,社会中介组织、社会力量也不能解决的才由国家审批来解决,可见我们在这一点上贯彻了国家权力最小最后的原则。我想这一条原则应该在我们的市场经济里面更好的得到体现,而实际上有些政府机构不愿意放弃自己手中的权力,即使《行政许可法》出来了以后仍然用其他的方式,用其他的行为来替代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方式。法制的市场秩序市场秩序更重要是完善市场竞争的法律,真正的公平应该是市场的机会平等。美国20世纪30年代有一个案例,当初经济危机、经济萧条,很多的工人失业,其中有一个工人找到工作以后又返还给了雇主一部分工资,其他工人为此告到法院,认为这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这是具有商业贿赂的行为。这个案子到了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决说一个人给另外一个人的钱是为了提供他的劳务和服务,那么这个佣金是合法的。一个人给另外一个的钱仅仅是买一个机会,或者保留一个机会的话这个就是非法的,因为机会面前人人平等,谁都没有能力、谁也没有权利花钱去买机会,机会对任何人都是平等的。因此,我认为市场最高的法则就是保护在市场的机会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够利用权力和金钱来买一个机会、取得一个机会。利用权力取得机会,利用金钱来取得机会这个就是非法的。今天打击商业贿赂方面恰恰体现了这样的精神。小洛克菲勒最近写了一本回忆录,这本回忆录里面讲到他的祖父成家立业的时候很多人攻击说是强盗行为,小洛克菲勒说当时这些行为都是合法的,只是因为没有规则。而今天我们必须要完善市场秩序、市场竞争的规则,把那些不公平、不正当的竞争,扼死人喉咙的竞争从法律上加以限制。如何完善这两方面的法律呢?我们刚刚提交的《反垄断法》就是这方面重要的法律。有人把《反垄断法》叫做经济宪法,其实我认为真正的经济宪法应当不仅仅包括《反垄断法》,还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法》和其他一系列竞争的法律,市场竞争的法律就是秩序的法律,市场竞争的法律里面就有在什么情况下出示黄牌,什么情况下出示红牌让你退出的机制。我们现在对这方面规定的还很不够,这次《反垄断法》讨论当中居然对于要不要写行政垄断,要不要写上反对行政垄断出现了争议,以前的草案里面有专门一节来讲反对行政垄断,没想到这个却受到一些国家机关的反对。利用国家的权力来控制市场明明是违法的行为,但是居然还是会有人反对,可见中国在市场经济当中反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和垄断仍然是很重要的。前一段时间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对于我们的刑法做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改,而刑法的补充修改可以看出体现了一个很重要的精神,就是对于商业犯罪的打击,这个打击不仅仅是指偷税漏税、走私的问题,这次修改重点有两个问题,一个是破坏商业信用,一个是进行商业贿赂,对于隐蔽财产来逃避债务的,破坏了商业信用的做了一些规定,同时对于商业贿赂也做了特别的规定。这次的条文里面有一条是这样说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回扣手续费,如果归个人所有的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大家可以看到过去我们讲的贿赂更多是用金钱来买政府的公权力,贿赂了海关的人员、税务部门的人员,用钱贿赂了药检部门的,可以让他批给我一个药,而如今这个规定讲的是公司和企业工作人员利用它自己在经济往来中收取这样一些贿赂,这个贿赂显然不是拿钱来买公权力的,而是花钱买企业手中掌握的权力。由此可以看到我们对于贿赂已经明确分为公权力的贿赂和商业贿赂,对于商业贿赂现在也看的比较重,虽然它的性质和公权力的贿赂不同,但是对于我们社会的危害也是非常明显的。**田中角荣首相由于从**希德公司拿回扣出现了问题,此后美国很重视这个问题。所以,美国法律规定严禁美国公司在海外从事商业活动中利用商业贿赂取得机会。我想只有从法律上有了明确规定,而且在执法当中很好的完善才能解决这方面的问题。目前我们的立法越来越完善,但是我们的执法活动相对来说比较落后。本来立法和执法的矛盾在任何国家都会有,总不可能一个法律通过之后执法就能够完全跟上。但是中国的立法和执法我们可以看到很明显的差异。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的执法机构本身存在问题,就是执法机构有部门的利益和地方利益的保护。我们拿知识产权为例,知识产权老早就决定了成立一个知识产权局,把所有的知识产权集中在知识产权局来管,但是知识产权局成立了这么多年,商标仍然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来管,著作权仍然由出版总署来管,权力始终不能集中在一个执法机构以便加强执法的力度,这一个问题就可以表明中国在执法里面各自部门利益的阻碍作用有多大。拿这次《反垄断法》来看,它的执行机构是谁呢,商务部强调应该由商务部来执法,因为《反倾销法》是由它来执法的,但是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说我是执法机构,所以我应该执法。它们为了这个争论很久,最后《反垄断法》只能规定在国务院下面设立一个反垄断的部门,由它来管。所以中国的执法机构各自为政,现在都在争自己的利益,这个存在的弊端很大,国外大家可以看到很多国家成立了很强力、统一的执法机构,例如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交易委员会有很强大的执法力量,甚至可以进行调查,因为商业贿赂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而商业贿赂必须要动用侦查的手段。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要有一个统一的,强有力的执法机构,而不能像现在这样每个部门都拥有自己的执法机构,执法以后得到的利益和自己的利益可能是相关的。我们在执法过程当中另外一个急需改进的现象就是当市场出现违法行为的时候,我们没有足够的立法,甚至有了立法,但是没有很好的执法,所以逐渐的就变成了潜规则。医院拿回扣成了潜规则,每一个行业里面拿回扣成了潜规则,而这些潜规则形成了以后,等到了它已经成毒瘤了,已经给社会造成重大的危害了,已经引起社会各个阶层很大不满的时候我们才决定重拳出击,但是这时它已经形成了很强大的破坏社会的力量。你也不能够把这么多人都绳之以法。有的人说按医院拿回扣来说,可能有很好的医生都要承担刑事责任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执法只能够重点的打击一些,重点打击的未必就是最严重的,未必就是最典型的,这样也会引起社会一些人的不满。因为这么多的现象为什么只抓我一个人,所以中国的法制必须要很好的来解决这个问题,能够在出现违法现象的时候及时加强执法力量加以纠正,不能等问题已经成风了,我们再来惩办诸如此类的问题。(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终生教授。本文基于作者在中国留美经济学会年会上的演讲整理而成,本报刊登时有删节,标题系编者所加,未经作者审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4日 18: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人格平等是一切平等的基础
    人格平等是一切平等的基础,人格乃是人立足于社会的资格。人必须先要被别人看作是一个完整的主体,然后才能让他人认可他对财产的占有。人如果已经被看作机器上的螺丝钉,他拥有的东西也就可以任意剥夺了。所以说,人格平等是一切平等的基础。当马克思提出经济决定论的时候,这个隐患就已经埋下。马克思同今天提倡经济人假说的弗里德曼等辈一样,是先从经济入手观察社会的。马克思的主打书是资本论,而不是人性论;开篇说的就是商品,而不是人本身。这就造成了一个可怕的事实,以容易量化的经济现象为起点来研究社会,自以为把握了社会的一切规律,却遗漏了人的根本属性,非经济的人格属性。马克思说人要先从事物质生产,才能建立科学艺术等等,但是他却没有看到,人的物质生产将不断积累,以至于人与人的关系会逐渐摆脱你死我活的状态,故而斗争最终会走向谈判,而没有走向最后的斗争。马克思的斗争癖好,乃是犹太人的救赎冲动造成的。这种以一元性绝对性为特点
    2023-06-08
    224人看过
  • 农村宅基地确权将真正实现男女平等?
    按照这《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开展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时候,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做到农村权籍调查公正、公开,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而且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专门提到,这些调查登记工作,都不能向农民收费。宅基地登记工作绝对是为了农民好的,保障农民的权益,而且不增加负担。这份通知还给一些困扰了农民很久的问题提供了明确的答案。比如一户多宅的问题。按照《土地管理法》之前的规定,农村一户人家只能有一处宅基地,但实际上,现在很多农民朋友家里富裕了,而且人丁兴旺,所以出于各方面的考虑,很多人都要盖房子,这就出现了一户不止一宅的情况。必须看到,在1998年土地法修订的时候,一户一宅的规定的确给宅基地管理提供了更加明晰的线索,不过随着经济与社会的进步,相关规定是必须要不断调整。在最新
    2023-06-03
    145人看过
  • 权利公平与机会公平的定义及差异
    中共十八大提出“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如果说“机会公平”中的“机会”,是社会以某种方式赋予社会成员参加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那么“机会公平”按字面来理解也就是社会所赋予的参加某种活动的权利公平,所以机会公平与权利公平不是并列的两种公平,前者从属于后者,是后者的一种。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公正、合理地进行市场交换行为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公平是指导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重要法律准则,它意味着交易双方从交易中获利是均衡的,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相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2023-08-05
    114人看过
  • 离婚财产平均分配真的公平吗
    一、离婚财产平均分配真的公平吗离婚财产平均分配是公平的。夫妻之间离婚财产一般是遵从平等分割的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其财产。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二、离婚财产诉讼的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以下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
    2023-03-05
    114人看过
  • 职业禁忌者是否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是不可以给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安排岗位工作的。职业禁忌证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别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所以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可以不接受用人单位安排的岗位工作的。职业禁忌症是哪些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判定为职业禁忌证:1、有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导致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更易吸收(从而增加了内剂量)或对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易感,较易发生该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职业病;2、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下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能使劳动者原有疾病病情加重;3、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下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后能诱发潜在疾病的发生;4、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下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会
    2023-07-03
    420人看过
  • 公平、公正原则
    民事经济纠纷
    在离婚财产分割方法上法院应本着体现正义的理念来处理。因为,从离婚的制度上来看,对离婚财产的分割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分割,而是必须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以及补偿问题。所以,公平分割财产的机制就是要在离婚时,主要不考虑婚姻期间财产的状况和财产来源,而重点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因此,各方面条件处于弱势的一方,不仅可以分割一半共有财产或分享对方增值的财产,而且还可以获得更多的比例,这才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当然,如果双方已经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的,那么应该说这种分割方案也是在符合双方所认同的公平基础上做出的,此时,法院也就无需再以公平公正的理由加以干涉了。如此做法是考虑到,在实际无过错离婚理由的制度下,为了鼓励夫妻为提高整个家庭的利益做出牺牲,应该把这些牺牲而导致的人力资本的变化及其所产生的预期利益作为婚内财产的一种形式在离婚时进行公平的分割。在有了这样法律上的保障之后,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们就会更多的以
    2023-08-17
    175人看过
  • 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以及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区别
    一、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三方面内容: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二、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区别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最大的不同是平等指的是资格,公平指的是程序和结果。具体如下:1.平等原则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各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都相同,没有特权。公平原则是指双方的法律结果与双方的行为是相匹配的。2.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是两个不同的指标方针,平等原则是指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所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双方,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均应遵循这样的原则。3.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2023-04-14
    188人看过
  • 平等主体是什么意思,平等主体的平等体现在哪些方面
    平等主体指的是在参加民事活动过程中,双方在法律关系与地位都是平等的。平等主体的平等体现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享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以及相关权利与义务同样受法律保护。一、平等主体是什么意思平等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在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彼此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没有领导和服从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其范围跟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同一概念的两种表述,具体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二、平等主体的平等体现在哪些方面平等主体的平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即在我国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无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还是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无论是当事人的单位大小、职位高低、经济实力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没有依赖、从属的关系,也不存在任何特殊的民事主体2.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平等地享受民事权利和
    2023-06-04
    485人看过
  •  平等受偿权:债权人的权利是否平等?
    该段内容讲述了具有平等权利的债权人可以享有平等的偿还权益,但如果没有优先受偿权这一权益存在,那么债权人也将享有平等的偿还权益。但是,如果有优先受偿权,例如债权人一方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则该债权人相对于其他债权人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优先获得偿还权益,但同时也需要考虑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具有平等权利的债权人可以享有平等的偿还权益。如果没有优先受偿权这一权益存在,那么债权人也将享有平等的偿还权益。但有优先受偿权的,例如债权人一方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则该债权人相对于其他债权人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平 等 权 利 与 优 先 受 偿 权 : 债 权 人 的 权 益 如 何 ?平等权利与优先受偿权是两个在债权人的权益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平等权利指的是所有债权人都有平等地享有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不论其债权数额或债务人的财产价值。而优先受偿权则是指债权人
    2023-09-02
    440人看过
  •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是建立什么的原则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是建立劳动合同的原则。一、订立劳动合同要遵循哪些原则?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一)平等自愿原则平等指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都有权选择对方并就合同内容表达各自独立的意志。自愿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由表达各自意志,主张自己的权益和志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对方接受其意志。凡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对方,均不符合自愿原则。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讲,平等是自愿的基础和条件,自愿是平等的表现,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平等自愿原则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基础和基本条件。(二)协商一致原则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期限等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达到双方对劳动权利、义务意思表示一致。只有协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三)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指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是劳动合同得以有效并受法律保护的前
    2023-04-03
    370人看过
  • 宪政评论:平等及平等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们探讨平等的宪法依据。平等是作为人所应当拥有的一种资格,而平等权是作为一个国家的合法公民依法所应当享有的一种原始权利。平等不仅体现着人与人之间在这个社会上的人格尊严,更重要的是它体现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地位不被排挤和歧视。而平等权作为一种原始权利,基于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尊严和地位更是不可剥夺不可侵犯的,因为只有通过平等权的实现才能保障平等的客观存在,平等权也是公民实然存在于这个世界的一种法律例证,因为这种例证它证明的不仅是公民的生存状况,更有效的证明应当是公民基于生命的最初意愿-----平等而且享有尊严和保障地位的存在着。这种理解,更加有助于我们廊清迷雾,准确把握平等及平等权的内在意义和原始意义。平等必须通过平等权的实施来实现,而这种实现的途径不能仅限于宪法的文字规范,当然,文字规范是得以实践的唯一合法根据,我们的平等需要宪法规范性文件加以载明并宣
    2023-06-06
    196人看过
  • 交易平台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在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这一规定,采用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方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效果很好。论证过程中,专家学者一致认为,这一规定还应当适用于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场合,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同样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我国法律虽并未明确规定生产者与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有些判例认定产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其学理基础在于销售者、生产者对消费者应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在学理上,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各自立场在客观上就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独立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
    2023-05-01
    217人看过
  • 如何公平公正选举业委会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但在实践中,一个大型小区往往聚集着上千户来自不同地方、不同行业的业主。如此众多的业主,而且大多素不相识,导致业主大会难以召集和召开,也就难以推举出让所有业主认可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对此,多名听证陈述人就如何召开业主大会,并公平、公正选举业主委员会建言献策。天馨花园业主委员会委员周洁晶表示,《物业管理条例》应该增加业主大会的会议形式和表决方式,建议业主大会的召开采用大会、书面和公告,或者推选业主代表的形式征求业主意见。业主人数过多难以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可以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的产生,可以按面积、楼栋推选代表,行使业主大会表决权,决定重大事项。为了保证公平、公正、透明,召开业主大会应提前10天向社区居委会申报,由社区居委会进行监督。此外,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志业建议,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换届工作中,应有政府备案机关派人主持
    2023-06-10
    448人看过
  • 新聘和正式教师的合同是否平等?
    需要签订。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订立劳动合同,临时性工作岗位的劳动合同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签订,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由劳动行政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与就业者签订劳动合同。教师退休工资最新规定:教师退休工资如何计算退休工资计算方法是:退休工资=工资X(工龄/法定工龄)X((75-法定退休年龄)/(75-退休年龄))总退休工资=退休工资X12X(75-退休年龄)注:75是指75岁。30年教龄教师的退休待遇为档案工资的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023-07-07
    6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怎样真正理解男女平等?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1-01
      所谓男女平等,并不能简单理解为是男性有什么、做什么,女性就一定也可以。考虑到男女生理特点的不同,有些强体力劳动,比如深度矿井作业,是不适合女性劳动者参与的。男女平等,主要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例如:同工同酬、就业机会平等、受教育权利平等、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平等、夫妻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平等、社会交往权利平等各个方面。此外,对处于特殊生理期间的妇女提供特别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真的平等吗?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28
      不能保证人人平等,但是没有法律约束这个社会会是什么样子呢
    • 关于真正层面上的公平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1-27
      相信大部分人都看了关于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作为限制性条件这个热搜,那么你是否同意这个规定呢? 国家规定和要求,目的是想倡导和营造一个平等就业的机会,这个是形式上的平等,而最终录用谁,是看个人的核心竞争力和单位的偏好,决定权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其实更具备自主权。我们支持国家的规定,我们也崇尚着公平的社会。公平的情况下,我们更需要关注的,是他能否人岗匹配,但
    • 夫妻在家里是真的平等吗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8-28
      夫妻在家庭生活的地位平等。我国民法典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其中,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司法平等不是立法平等不是立法平等的司法平等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08
      你应该充分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司法平等不是立法平等。而且很多的不平等不是法律本身的过错,而恰恰是少数执法者所造成的不平等。 一般来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指法律统一适用于全体公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适用法律平等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安全机关进行诉讼时,对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地位、宗教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