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个体工商户改变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二、办理材料
1.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3.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4.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5.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办理备案变更适用本申请书。6.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一废一立”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7.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8.在选择的类型□中打√。9.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到窗口递交书式申请材料(工商窗口)→颁发证照给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提交材料)→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查审批(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决定不予登记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笔架路3号
五、办理时限
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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