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纺织有限公司与刘X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11:31:18 52 人看过

(2005)东民一终字第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纺织有限公司,驻利津。

法定代表人:徐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怀民,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上诉、答辩,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男,19X年2月5日出生,汉族,XX纺织有限公司职工,住利津县。

上诉人XX纺织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利津县人民法院(2004)利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纺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怀民,被上诉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庭后双方当事人请求法庭给予10日期限进行协商和解,本院予以准许,但和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2004年5月6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被告的工作职责为车间管理,工资每月3500元。2004年6月18日,被告因原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与原告发生争议。2004年8月2日,被告向利津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XX纺织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不能上班期间的工资5366.82元。2004年8月23日,利津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利劳仲裁字[2004]第3号裁定书,裁决XX纺织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给被告2004年6月18日至2004年8月2日工资5366元。原告不服该裁决,于2004年9月3日向原审法院起诉。

原告在仲裁阶段提交劳动合同书一份,该合同书系原告印制的格式合同,其条款中有合同期限、试用期和劳动报酬三款未填写,只有被告签字,无原告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和原告的公章。原告在原审诉讼阶段又提交劳动合同书一份,上述缺项均已填写完毕。原审法院以后一份合同不排除填写内容系后补的可能为由,认定双方未约定试用期。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了试用期,而以被告在试用期内不合格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也不属于法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原告应与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偿被告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5366元(2004年6月18日至2004年8月2日),故对原告要求撤销利津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利劳仲裁字[2004]第3号裁定书,确认解除劳动合同有效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要求补发2004年8月3日至2004年10月18日的工资8866.67元,未经仲裁,不予审查。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04年12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XX纺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XX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XX纺织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劳动关系解除合法,且不应补发给上诉人工资。其主要理由是,原判对证据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上诉人确实没有填写具体内容,只是由被上诉人在一式两份未填充内容的合同书上签字、按手印。但上诉人公司成立时即明确规定了招收员工必须有试用期,上诉人通过报纸、电视台发布的招工简章中也对此有说明,被上诉人既然在合同上签字,应当视为其对后补的合同条款的默认。故双方对合同试用期的约定是成立的。被上诉人在试用期内不合格,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是纺织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应上诉人单位领导的邀请到其公司工作,依被上诉人的实力上诉人不可能约定试用期。被上诉人签字的一式两份合同书上也未注明有试用期,该两份合同在被上诉人签字后均由上诉人保管,后来添加试用期等内容被上诉人并不知情。上诉人主张的公司规章制度和招工简章被上诉人也未见过。请求判决执行利津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并补发被上诉人2004年8月3日至今的工资。

当事人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约定了合同试用期,上诉人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经与上诉人单位领导协商到上诉人公司工作。2004年5月6日,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提供的一式两份劳动合同书上签字、按手印,该两份合同系上诉人单方印制的格式合同,当时未填充有关内容,被上诉人签字、按手印后即由上诉人劳资部门保存。上诉人在本案仲裁阶段和原审诉讼阶段分别提交了这两份合同书,前一份无填充内容及上诉人方签字和印章,后一份对上述内容已补充齐全。该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劳动合同书在卷为凭。原审对本案其他事实认定正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印制的劳动合同书上签字,被上诉人之后加盖公章的行为,表明了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意愿,并确立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应当由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未经协商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其内容。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填充的合同试用期条款,不属于双方协商约定的合同内容,对被上诉人并无约束力。故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在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合同和法律的依据,原审对其诉讼主张不予采纳是正确的。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请求在执行利津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所作裁决内容的基础上,补发被上诉人2004年8月3日至今的工资,超出了其在仲裁及原审所诉请求,亦不属于本案上诉审理的范围,本院不予审理。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对法律关系的分析阐述亦合理合法。但是,劳动争议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仲裁仅系诉讼的前置程序,法院应就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内容进行全面审理并作出明确裁判,原审仅针对上诉人作为原告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请求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并不导致仲裁裁决生效的法律后果,亦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属表述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利津县人民法院(2004)利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XX纺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X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三、上诉人XX纺织有限公司补发给被上诉人2004年6月18日至2004年8月2日工资53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上诉人XX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李X群

刘X海

代理审判员

翟X芬

二00五年三月九日

于X妤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9日 19: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文章
  • 史X环、余X猛、胡X香诉华X茂、刘X生劳务(雇佣)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卢愿光律师提交,手机:13724825670)案号:(2010)番法民一初字第2148号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接受史X环、胡X香的委托和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史X环、余X猛、胡X香诉华X茂、刘X生劳务(雇佣)纠纷案纠纷案”中,担任原告史X环、胡X香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法庭参考。另外,有关证据的质证意见,在法庭上已作陈述,并记录在案,在此不作重复,敬请结合一并审阅。一、史X环、胡X香符合原告的主体资格,是赔偿权利人,有权起诉请求华正茂、刘X生赔偿;华X茂、刘X生符合被告主体资格,是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史X环、胡X香分别为余锋刚的妻子、父亲、母亲属于余锋刚的近亲属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
    2023-04-22
    239人看过
  • 孟某红与再审被申请人鹤壁某纺织有限公司、鹤壁市某纺织厂多种经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再审申请人孟某红与再审被申请人鹤壁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发公司)、鹤壁市某纺织厂多种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多经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7日作出(2005)山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以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为由驳回孟某红的诉讼请求。孟某红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5年11月1日作出(2005)鹤民一终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孟某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以下简称省高院),省高院于2007年7月16日作出(2006)豫法立字第29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进行再审,本院于2007年11月27日作出(2007)鹤民再字第13号民事判决。孟某红再次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08年7月17日作出(2008)豫法民再申字第104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孟某红申请再审称:孟某红承包多经公司
    2023-04-23
    135人看过
  • 刘文波与乐山市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刘文波与乐山市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物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文波与被告委托代理人尹开春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文波诉称,原告系乐山市市中区演武街住宅小区聘用的门卫。1999年7月该小区由大众物业公司接管,从1999年8月开始由大众物业公司发工资(每月250元)至2000年6月。之后,大众物业公司一直未发原告工资,现尚欠2000年7月至12月共6个月的工资计15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1500元的工资。原告刘文波针对上述观点,出示了下列证据: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及乐山市劳仲不字(2001)第4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2?乐山市市中区演武街住宅小区各住户的证明材料。被告大众物业公司辩称,乐山市市中区演武街小区各住户没有委托过被告公司物业管理,原告也从来不是
    2023-04-23
    150人看过
  • 刘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渝五中法民终字第6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席松林,男,1939年7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处退休职工,住重庆市万盛区铁路一村21号3-1号。身份证号:510216193907070433。委托代理人唐治才,重庆市万盛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以芳,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铁路一村21号3-1号。身份证号:512924197008105127。上诉人席松林与刘以芳赠与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8)盛法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席松林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经审理查明,席松林系刘以芳的继父。席松林与刘以芳母亲张成碧于1984年再婚。婚后关系很好,之后刘以芳随席松林以及母亲共同生活。
    2023-04-23
    356人看过
  • 劳动纠纷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现有的劳动法和各地的劳动合同条例,以及即将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只能就培训后的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其他情形都不得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约定了也是无效的。一般情况下,是不用支付违约金的。一、解除劳务合同付违约金吗解除劳务合同是否需要交违约金是需要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看。若合同中明确了约定了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劳动者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其他情况一般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
    2023-03-13
    371人看过
  • 曾XX刘X救人被撞死案嫌犯已被批捕
    今年3月9日,一辆超载拉运煤矸石的大货车在北六环行驶时发生侧翻。路过的央视女记者和男青年曾庆香在解救被困人员时,不幸被驶来的车辆撞倒身亡。昨天,昌平检察院透露,违章超载引发六环路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周某已被批准逮捕,而肇事车辆车主赵某也被批捕。3月9日,车主赵某在货车上装载30.16吨(车辆核定载重12.67吨)煤矸石后,与司机周某一起从门头沟运往顺义。出车前,周某在检查中发现货车左前轮轮胎老化,随时有爆胎可能,存在很大危险。周某将该情况告知车主赵某后,赵某却不以为然,要求周某继续开车上路。当晚10点,周某驾驶的货车由西向东在北六环行驶时,车轮爆胎,货车侧翻至道路中间的隔离带,车上所载煤矸石撒到对面的行车道上。此时,中央电视台记者刘X驾车路过,因躲闪不及轧上煤矸石发生车辆侧翻。随后,男子刘某驾车行驶至事发地,发现前方200米处刘X驾驶的车辆四脚朝天。同行的刘某妹夫曾庆香见车辆始终没有开门,担
    2023-04-23
    179人看过
换一批
#辞退解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者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终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终止劳动合同;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未缴纳社保,没有签订合同,可以随时辞职。... 更多>

    #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咨询
    • 刘X离婚纠纷案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09
      离婚案件主要是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子女,财产,解除夫妻关系。 子女:年纪较小的一般倾向于女方,十岁以上的会征求孩子的个人意见,这个是原则。 离婚案件的一个群体:男方为生意人或者卡车司机,女方为家庭主妇,男方长期不归,有暴力倾向等等,他们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就要考虑到女方是否有经济能力,这一点需要女方向法庭出示其有经济能力抚养小孩,不然能获支持的面较小。 抚养费的支付问题,一般由不与子女共同居
    • 解除劳动合同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有何区别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17
      、两者的立法目的不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是为了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满足当事人特定的需要,它本质上是民事法律行为人所附加在法律行为之上的约款,而93条2款实际上的含义是所附条件为当事人的解除权形成的原因,这种解除权以约定的形式取得,是94条法定解除权的补充。 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条件成就时合同当然且自动地消灭,无须当事人再做出意思表示在约定解除权的合同的情况下仅仅具有解除的条件还不能使合同消灭,
    • 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01
      发生争议之后,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搜集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
    • 员工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07
      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 劳动纠纷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2-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