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采用的工程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按月结算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第二种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第三种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第四种目标结算方式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施工单位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在目标结算方式下,施工单位要想获得工程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界面内的工程内容,施工单位还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组织实施能力,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第五种,是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单位建筑工程结算的审查内容
(一)量差
“量差”是工程结算的主要内容,指施工图预算所列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不符而发生的工程量差额。量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由于设计修改与漏项而增减的工程量。这一部分应根据工程变更通知单或设计联系单进行调整。设计变更通知单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设计部门提出变更设计或由建设单位提出经设计部门同意发生设计变更而发出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2、现场工程变更。包括施工中预见不到的工程及施工方法与原设计不符等,都应根据设计部门、建设单位和企业签证的工程变更通知单及现场签证记录进行调增或调减。
(二)价差
1、材料代用。是指材料因供应缺口或其他原因而发生的以大代小,以优代劣等情况。2.材料价差。是指建筑材料的预算价格和实际价格的差额。在工程结算中材料价差的调整范围应该严格按照当地规定办理,允许调整的进行调整,不允许调整的不能调整。由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按预算价格转给施工企业的,在工程结算时不调整材料价差,其材料价差由建设单位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摊入工程成本。由施工企业采购的材料,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按当地的材料调差系数调整;二是按实调差。
(三)费用
费用的调整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工程量的增减变化,相应地调整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
第二,属于其他费用,如因意外事故等造成停、返工?应根据有关规定,分清原因具体处理。
建设工程结算的审查
建设工程结算审查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分头审查,共同定案。即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建设银行分头对建设工程结算进行审查,审查后由项目的主管部门组织各方共同定案。大中型项目还要邀请计委等部门参加审查、定案。
2、会审。即由项目主管部门为主,组织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建设银行共同组成审查小组,对建设工程结算进行审查。一般适用于较复杂的工程。
建设工程结算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两项,一是审查原施工图预算的内容,二是对补充预算的审查。审查原施工图预算,主要是对工程量的计算,预算单价套用的正确性,直接费、间接费和计划利润进行审查;审查补充预算的内容主要有:设计变更资料是否齐全;隐蔽工程记录,施工现场记录;材料代用及材料价差调整是否合理;收费是否合理等等。
建筑工程涉及到现在社会的的方方面面,小到我们平时住的房子,达到一些商场等的使用,都是涉及到建筑工程问题,对于工程的质量,以及工程中使用的材料等,都要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之后,才可以动工。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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