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与强迫卖淫罪区别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3 16:44:29 157 人看过

强奸罪与强迫卖淫罪两者性质不同,强迫卖淫罪是强迫他人出卖肉体,而强奸罪是行为人以强迫手段直接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或帮助他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表现为违背被害人意志,侵犯其性自由权利的行为。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强奸罪就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组织卖淫罪的介绍

组织卖淫是指行为人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的手段,将分散的卖淫人员纠集、控制起来,管理、安排她们进行卖淫。而这些卖淫妇女本身带有一种自愿性,这种组织者,有的开设地下卖淫场所,有的没有固定场所,有的成立集团组织他人卖淫或者结伙组织他人卖淫,也有的单个人组织他人卖淫。同时所谓“他人”是指组织者以外的卖淫人员,组织者本人是否直接卖淫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并且这些组织者的犯罪分子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也有间接获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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