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刘志良劳务费合同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1:36:57 394 人看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62号。

法定代表人药树华,系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绍东明,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员,住址皇姑区泰山路48号。(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战硕芳,系辽宁司达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未到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良,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双辽市辽南街乡村一屯。

上诉人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志良因劳务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新城子区人民法院(2003)新城民虎房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吴波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李沛东、代理审判员李倩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绍东明、被上诉人刘志良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扩建工程的部分劳务发包给刘志良。刘志良与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就中储粮沈阳直属库扩建工程于2002年7月20日签订承包合同书,刘志良承包部分抹灰等工程,该合同有孙海峰的签字及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扩建工程项目经理部的印章。2002年10月,刘志良又与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直属项目部签订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扩建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内容为室外地坪道路、排水坡砼工程。合同中有张晓民的签字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属项目部的印章。刘志良施工完毕后,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晓民、孙海峰为刘志良出具结算单,结算工程款总价为190024.31元,被告已付91000元,尚欠99024.31元,未给付。

另查明,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扩建工程项目经理部与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属项目部,是被告下属施工部门,不具备法人资格,其主要负责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扩建工程的施工。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下属部门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项目经理部所签订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扩建工程承包合同书,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属项目部签订的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扩建工程承包合同均出于双方自愿,符合合同有效要件,且该合同已实际履行,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99024.31元应予给付。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扩建工程项目经理部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直属项目部系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施工管理部门,其不具备主体资格,故被告承担对外责任,欠原告工程款应由被告给付。

原审法院判决:

1、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99024.31元;

2、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2年7月签订的扩建协议为无效协议;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决算书无效;

3、上诉人认为按照原来双方所达成的协议,该工程价款上诉人已全部付清。故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刘志良辩称,同意原审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刘志良与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部门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扩建工程项目经理部所签订的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扩建工程承包合同书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属项目部签订的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扩建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已按照该合同履行,刘志良施工结束后,沈阳山盟建设集团的工作人员张晓民、孙海峰为刘志良出具了劳务费用结算单,故沈阳山盟建设集团应按照结算单向刘志良履行付款义务。原审法院判决是正确的。关于上诉人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提出的刘志良提供的2002年7月20日的合同是不真实的,合同加盖的印章也是虚假的,孙海峰无权在合同上签字,

另外对孙海峰签订的结算单提出异议,不应以此份合同及结算单作为定案依据的主张,因上诉人提供不出在合同上加盖的印章为虚假的证据,而且上诉人承认孙海峰为其单位该项工程施工的工作人员,事实上双方也是按照此份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进行了施工,上诉人从未对此提出异议,并且在施工结束后上诉人已给付刘志良部分工程款,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张晓民只是该项工程的工作人员无权为刘志良出具结算单的主张,因在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合同中有张晓民的签字,而且上诉人也承认张晓民是其单位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及施工结束后上诉人对此也未提出任何异议,而是陆续向刘志良付款,故本院对上诉人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扩建协议为无效协议的主张,因该合同是双方就劳务费用所达成的意思表示,所以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92元由上诉人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波

审判员李沛东

审判员李倩

二○○四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才玉莹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14: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律师事务所相关文章
  • 沈阳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锅炉安装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锅炉安装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X区。负责人王X华,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X清,男,19X年3月4日出生,沈阳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锅炉安装公司法律顾问,住址沈阳市XX区XX南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佑,男,19X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系沈阳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锅炉安装公司高级工程师,现住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王思元,系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锅炉安装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X区人民法院(2005)于民权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宋刚(主审)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X林、审判员董X莉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李X佑原系沈阳建筑机械厂科研所高级工程师,于1987年4月根据上级文件支援乡镇企业,到沈阳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锅炉安装公司从
    2023-04-25
    201人看过
  • 袁吉坤诉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案
    原告袁吉坤诉称:2003年,被告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集团)承建被告徐州市第一中学(以下简称徐州一中)体育馆土建安装等工程,同年2月15日长安集团将该工程西边小广场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与长安集团并为此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并将工程交付使用。原告承建工程经二被告共同委托审计,核定价值为459404.84元。但原告承建该工程至今,被告长安集团仅支付100000元,尚欠275195.93元(扣除管理费及税金等费用)。此欠款原告多次向被告长安集团追索,被告长安集团以被告徐州一中未付款为由拒付。依有关法律规定,原告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275195.93元及利息损失,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长安集团辩称:(1)依我方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我方可向原告收取审计后工程款的15%,而且原告还应承担本部分工程的税金及我方收取的管理费等,故以工程价值4
    2023-06-09
    146人看过
  • 吕香兰与沈阳建设机械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吕香兰与被申请人沈阳建设机械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月10日作出(2002)沈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吕香兰对此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6年2月17日以(2006)沈民监字第163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吕香兰、被申请人沈阳建设机械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福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吕香兰诉称:因本人有病,到家附近诊所治疗,为此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对本人处理不当,要求撤销处理决定。原审被告沈阳建设机械总公司辩称:吕香兰违反总公司的医疗管理制度,未到指定医院看病,无理要求报销药费,态度蛮横,影响极坏,坚持解除与吕香兰的劳动合同。原审查明:吕香兰与沈阳建设机械总公司于1994年7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1994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止。吕香兰在
    2023-04-23
    215人看过
  • 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汉骐集团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提要]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拍卖变现国有法人股的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历经两次缓拍,三次异议,可谓一波三折。执行法官在执行中精当地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对拍卖国有法人股所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如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的范围、被拍卖股权的评估报告的审查、股权价值的具体含义等作出了准确界定,促成了本案的顺利执结。[合议庭]徐荣生(审判长、承办法官)[案情]申请执行人: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生园公司)被执行人:汉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骐公司)冠生园公司与汉骐公司因借款担保问题发生纠纷而涉讼。2002年8月23日,我院作出(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47、148、149、1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汉骐公司应偿付冠生园公司人民币1.1亿余元。因被告未自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冠生园公司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拍卖汉骐公司持有的上市
    2023-06-09
    234人看过
  • XX纺织有限公司与刘X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东民一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纺织有限公司,驻利津。法定代表人:徐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怀民,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上诉、答辩,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男,19X年2月5日出生,汉族,XX纺织有限公司职工,住利津县。上诉人XX纺织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利津县人民法院(2004)利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纺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怀民,被上诉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庭后双方当事人请求法庭给予10日期限进行协商和解,本院予以准许,但和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2004年5月6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被告的工作职责为车间管理,工资每月3500元
    2023-04-25
    52人看过
  • 上诉人马树林与上诉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马树林与上诉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劳务保证金,施工保证金为马树林承包总价的5%;省建工集团不支付马树林开工预付款;合同签订前,马树林应向省建工集团交纳40万元作为施工保证金,其中20万元待工程验收合格和工程结算完毕后,省建工集团一次性退还马树林;严格按设计图纸和变更设计图纸及施工技术规范施工,符合招标文件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交工验收时必须达到优良工程的标准;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马树林为自然人应交身份证复印件、签字并押指纹)后生效;附《工程量清单》、《投入本合同工程机械设备表》。合同签订后,马树林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04年12月27日,省建工集团项目经理李建向业主方就K45+420-K45+804标段改沟尺寸的变更向业主申请工程变更方案备案表,业主方签署同意将该水沟改为底宽1.5米、上宽2.7米、沟深1.5米,浆砌片石。(NO7.5),水渠铺砌厚度0.5米。2005
    2023-06-05
    83人看过
  • 沈阳市良源挂面厂诉沈阳市第七粮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04]沈-民(2)房终字第121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沈-民(2)房终字第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挂面厂,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北大营街20号。法定代表人:赵*明,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新,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厂法[2004]沈-民(2)房终字第121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沈-民(2)房终字第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挂面厂,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北大营街20号。法定代表人:赵*明,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新,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厂法律顾问,住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1号。委托代理人:赵*娟,女,195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经营厂长,住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6-1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第七粮库,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北大营街20号。法定代表人:林*秀,系主任
    2023-05-03
    275人看过
  • 向华与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向华与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本案的合同解除后,双方对已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可以按照约定计价标准计算工程款。原告向华应向法庭提交能证实其诉称的工程量、工程款等有关的证据,但在案件审理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实自己主张的事实。因此,原告向华要求被告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支付408836.46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原告向华要求被告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支付408836.46元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
    2023-06-05
    208人看过
  • 傅X与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案
    江苏省邗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邗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傅X,男,33岁,汉族,邗江县人,原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扬州市贾庄。委托代理人王X华,男,30岁,汉族,邗江县人,无业,住邗江县。被告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法定代表人范X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X元,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改制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吉林,扬州天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傅X与被告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华、被告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X元、赵吉林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X诉称,我原是被告单位职工。1997年10月宁波工程结束后,由被告下属单位负责人安排回扬州休息,并承诺休息期间不低于基本工资发放。1998年9月,宁波工程开工后,我多次要求被告安排工作,因被告与宁波工地相互推诿
    2023-04-25
    329人看过
  • 刘某诉某广告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钧,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风华路宏顺楼406号,系顺德市容桂区潮顺副食店个体工商户。诉讼代理人刘*祝,**国强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德市**龙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东乐路景阁1之一夹层1号。法定代表人王*芳,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刘*增,**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梁*贤,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系**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刘*钧因与被上诉人顺德市**龙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二初字第00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四川省泸州市蜀家酒厂系曾*飞个人独
    2023-06-14
    362人看过
  • 山东天轮钢丝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东营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东民二初字第6号申请人山东天轮钢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开发区中兴路东首2号。法定代表人曹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宏斌,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葛征华,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东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泰安路183号。法定代表人宋传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亭,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广行,该公司项目经理。申请人山东天轮钢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轮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东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0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天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宏斌、葛征华,被申请人东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新亭、张广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天轮公司诉称: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4)东仲裁字第142-1号裁决
    2023-06-06
    105人看过
  • 沈阳三满贸易有限公司诉张忠禄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2004]沈民(2)房终字第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三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三路5号。法定代表人杨春永,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利海,系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忠禄,男,195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址辽中县辽中镇北街。委托代理人张云仲,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辽中县辽中镇南街。原审第三人辽中县烟草公司,住所地辽中县辽中镇南环路89号。法定代表人李伟谦,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梅,女,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法律顾问,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48-1号332室。原审第三人杨春永,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系沈阳三满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南七中路272号。原审第三人杨春柱,男,195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肇工街六段二里12-20号。
    2023-06-10
    284人看过
  • 刘良彦与湖南省邵东焦化厂劳动服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刘良彦与被告湖南省邵东焦化厂劳动服务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均简称劳服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良彦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劳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青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良彦诉称,原告系被告劳服公司的正式职工。2002年6月被告为原告办理了内退手续,并发放内退工资350元/月。但从2006年6月起被告却无故扣发原告工资。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6年6月至2008年12月的工资10850元,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2712.5元。为了支持其主张,原告刘良彦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证明劳服公司的主体资格;2、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明邵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不予受理;3、证人曾桂林、罗新初的证词,证明原告曾良彦
    2023-04-23
    120人看过
  • 佛山市顺德区粤海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刘建平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粤海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建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民一初字第02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被上诉人是上诉人的员工,于2005年8月离厂,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部分工资未支付。2005年10月被上诉人申请劳动仲裁,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顺劳仲案字第(2005)74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上诉人要向被上诉人支付工资2805.56元。上诉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于2005年11月8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认为,被上诉人是上诉人的员工,与上诉人构成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公司工作期间应得到的劳动报酬,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上诉人应足额支付给被上诉人。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是擅自离厂,违反
    2023-06-08
    221人看过
换一批
#律师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 更多>

    #律师事务所
    相关咨询
    • 沈阳市果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7-20
      果园的征收补偿不仅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同时也要根据品种的不同,以及果树的生长期做赔偿的标准之一,通常还要考虑当地居民生活物价以及人头数来综合决定。
    • 广东省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1-31
      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8月8日,注册资金3亿元人民币,是以生产、销售保健食品、食品和药品为主的中外合资企业集团。 太阳神集团是以生产和销售保健品、食品及药品为主的中外合资企业集团。太阳神集团是最先进入保健食品行业的企业,坚持以振兴民族经济为己任,以提高民族健康水平为企业宗旨,以“关怀人的一生,爱护人的一生”作为企业核心经营理念,一直致力于民族的健康事业。
    • 建设工程转包合同纠纷找律师怎么收费(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8-14
      (1)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2)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3)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
    • 民工涉及劳务合同纠纷是集团诈骗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1-12
      1,一般情况下,应按劳务合同纠纷处理,不宜按集团诈骗定性处理。理由很简单,毕竟法不责众。情节严重,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可以按诈骗定性处理。 2,如果民工隶属于某一个施工单位或者劳动派遣单位,你们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失赔偿责任,并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返还不当得利。
    • 什么是企业集团集团有限公司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4-28
      企业集团: 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的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也称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