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三一五中国作家讨百度书》将百度文库版权纠纷推向高潮,也将公众目光引入网络版权。这是继七大唱片公司、三大音乐协会诉百度之后,该公司近年内再度遭遇的权利人群体责难。其实,有此遭遇的网络企业不止百度一家,而版权纷争的客体也不止文字作品一种。网络版权的话题,正日渐一日逼近大众。
网络不是盗版“避风港”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网络版权纠纷也在快速增长。对于网络版权保护,坊间一直流传着质疑的声音:版权保护阻碍知识传播,也未必有益知识创新——古代没有版权保护,不也出现了诸子百家和诸多旷世之作吗?法律应当对网络“网开一面”。持此观点者,只能说明他们对版权发展规律和社会发展大势还不够了解。
从版权发展规律来看,版权保护是在作品复制、传播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出现的:作品复制、传播技术越发达,就越需要版权保护。在印刷术出现之前,没有批量复制技术,作品传播的范围非常有限,少数擅自传播行为也谈不上侵权和盗版。随着印刷术的采用及改进,作品复制、传播的速度大大加快,创作者、传播者的预期收益因侵权盗版而受到的影响越来越大,版权保护的需求开始显现,版权保护制度应运而生。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作品的复制、存储、传播能力全面提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创作者倾注大量心血创作的文字和影视作品,都可能在短短几分钟内被上传入网,并由网民自由下载。如果不进行版权保护,创作者的积极性如何维持?长此以往,恐怕没有人愿意在作品内涵和艺术形式上苦思冥想、精雕细琢,信息网络乃至所有传播业将堕落为纯粹的“眼球经济”,庸俗、低俗、媚俗将无从避免。所以说,网络时代不仅需要版权保护,而且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需要版权保护。
从社会发展来看,我国开展版权保护也势在必行。一方面,这是我国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版权制度及其他知识产权制度能够“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薪”,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实践证明,版权创造财富,版权保护比较好的地方,经济发展比较快。发达国家的版权产业快速增长并已跃升国内第一大产业便是明证。另一方面,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世界大市场中的一部分,这要求我们必须遵守世界大市场的统一规则。如今,知识产权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已经确立,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和贸易挂钩,不保护知识产权,就可能丢弃国际市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希望少花钱或者不花钱就能用上同样的东西、办好同样的事情,企业希望投入最小、产出最大,这是可以理解的。部分消费者贪图便宜买盗版、部分企业千方百计不付或少付版权费,或者对版权保护有抵触情绪,可以说都是存在的现象,在此情况下,就更需要政府及公共组织加强管理,确保创作者能够从自己的辛勤耕耘中尝到足够的“甜”头。
网络版权需要新思路
与此同时,版权保护也要讲求艺术性和多方共赢。曾有出版商说,对于创作者来说,最大的敌人不是盗版,而是作品不为人知。这种说法也有一定道理,道出了创作者的心声。一般而言,创作者在经济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都希望自己的作品能被广泛传播。在此基础上,烧好“利益之薪”,保证从创作者到原始传播者,再到新兴传播者等每个环节的利益,促进各方的合作共赢,也就成了现代版权保护的题中应有之义。那么,如何才能促进各方合作共赢呢?
首先,要顺应社会发展需求,创新版权制度,尽可能地为各方合作创造有利条件。一方面,对于权利人一时难以联系的作品,可以考虑确立版权强制许可制度,使守法经营者在履行合法、有效手续后能够正常使用,而不致错失商机;另一方面,对于没有授权集体管理的作品,可以考虑赋予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管理权利,由其代替权利人先行授权和维权,当然,权利人也有追认或不予承认的权利。
其次,要严格执法,努力为各方合作营造规范的市场环境。目前,多数网络企业是靠技术服务起家,本身没有多少内容资源。部分网络企业总想钻空子、打擦边球,不肯老老实实向权利人支付版权费。在市场不规范的情况下,其他企业即便想做“守法公民”也会有所顾忌,唯恐置身于劣势竞争地位。在入市门槛低、渠道竞争激烈的网络传播市场,优良的内容资源始终是核心竞争力。为此,要大力加强网络版权保护,坚决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同时,要大力发展版权公共服务,深入开展版权宣传,为各方合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一要搭建权威、统一的作品信息数据库,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使包括网络企业在内的作品使用者能够快速查询到自己所需要的版权作品各项信息。二要出台、完善使用各类版权作品的付酬标准,使参与合作的各方在市场交易、讨价还价时有权威、合理的参照。三要做好版权示范工程,发布版权示范平台,推广有效的版权声明等有益做法。此外,还应积极培养尊重他人版权、诚信经营的社会风气。
最后,也可考虑使用高新技术应对高新技术带来的问题。比如以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工程、数字版权监管认证平台等各种重大工程为契机,掌握一批关键技术,加快技术应用,从而为规范版权市场、化解版权纷争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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