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不是无期的。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是什么?
地役权,是指在他人的不动产之上按照合同约定,设立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用益物权。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二者区别如下:
1.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而设立的。
2.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3.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
4.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
二、地役权转让规定有什么
地役权转让规定有:
1、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必须随着需役地使用权的转让而单独转让。当需要服役的使用权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转让。因此,地役权一般不能单独转让。地役权是利用他人房地产方便自己的房地产;
2、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的建立必须与有需要的地和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地役权在法律属性上不同于其他物权。虽然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该与需要服役的使用权有共同的命运,必须与需要服役的使用权一起转移,不得与需要服役的使用权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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