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道士通讯员龚广翔摄)(图片来源:北京娱乐信报)北京娱乐信报:道士为肖像权走上法庭法院判被告赔三万元因未经白云观马道士同意,北京和光国际珠宝有限公司擅自在销售财神像时,使用了马道士作法事时的照片和姓名,结果被告上法庭。昨天,朝阳法院南磨房法庭
(原告马道士通讯员龚广翔摄)(图片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北京娱乐信报:道士为肖像权走上法庭法院判被告赔三万元
因未经白云观马道士同意,北京和光国际珠宝有限公司擅自在销售财神像时,使用了马道士作法事时的照片和姓名,结果被告上法庭。昨天,朝阳法院南磨房法庭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审理,当庭判决和光珠宝公司向马道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和1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昨天下午1点50分左右,记者来到南磨房法庭时,远远看见几位道士已经等候在法庭楼下。马道士的两位代理律师告诉记者,马道士是中国道教协会所属北京白云观的高功、法师。2001年12月19日,他们发现北京和光国际珠宝有限公司在北京长安商场销售财神像时,称马道士为该批180尊神像统一开光,每尊售价3580元,并附有他作法事时的照片,在开光证书中也使用了他的姓名。
为此,马道士认为,和光珠宝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他同意,利用其肖像制作广告,侵犯了他的肖像权,而在开光证书中盗用其姓名,侵犯了其姓名权,且白云观管理委员会还为此事对其进行了处罚,两年前就已停止他的开光法事活动,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要求法院判令和光珠宝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5.1万元。
法院认为,有证据表明和光公司为了达到促销商品的营利目的,在未得到马道士的明示许可使用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马道士的姓名和肖像,已经构成侵权,造成马道士的经济损失,因此作出上述判决。据悉,此案是全国首例道士为讨肖像权而上法庭的案件。(记者郭志霞)
新京报:全国首例神职人员肖像权案一审判决原告胜诉
白云观经师首领马诚仁曾经为和光公司的一尊银制财神像开光,开光的财神像被该公司放在商场内销售。白云观方面知道后,停止了马诚仁的高功和法师工作。为此,马诚仁将和光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5.1万元。昨天(9日)下午,北京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和光公司向马诚仁书面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3万元。
2001年12月,和光公司在长安商场销售银制财神像,并在柜台上悬挂该公司制作的广告宣传画,画面上印有马诚仁为神像开光时的照片一幅,并注明“北京白云观马诚仁大法师为此批神像开光”字样。财神像证书上显示,神像限量制作180尊,已由马诚仁统一开光。
白云观知道此事后感到有些蹊跷,因为他们从未对该批财神像开过光,怀疑马诚仁违反教内规定私自开光。2002年1月白云观开始停止马诚仁高功、法师的工作,不再参加道场。
和光公司的工作人员称,马诚仁曾为他们的一尊银制财神像开光,和光公司对此进行了拍照,并支付了200元费用。公司对马诚仁说明了神像开光后的用途以及今后还要用开光照片做相册。
对此,马诚仁表示,那仅仅是为财神像进行的一次普通开光,没有特殊意义,200元属于正常的功德款,最终上缴了白云观,因此不是私自开光。他说,自己打这起官司,是为了维护道教的形象和自己的形象。
法院当庭调解,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没有成功。
法院认为,和光公司为达到促销商品的赢利目的,在未征得马诚仁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马诚仁的姓名及肖像,已构成侵权,造成了马诚仁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同时指出,马诚仁2001年12月就已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在约两年的时间里,他并没有寻求减少损失的途径,应对此负一定责任。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神职人员肖像权案。(记者孙于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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