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一兼多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21:33:28 355 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同时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小时工可以一兼多职吗,看具体的案例介绍。

10月22日,在河南省驻马店某医院做保洁工的何某找到笔者,向笔者反映积在自己心头多日的烦心事。一年前,何某和这家医院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周一至周五上午,何某每天在医院做4小时的清洁工作,工资一日一结。虽然工作辛苦,但闲不住的何某想多一份收入,于是又和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下午时间工作的劳动合同。不料,这份合同给她引来了麻烦。

一年来,何某在两个单位之间跑来跑去,渐渐感到体力有些不支,9月底她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负责人知道此事后大发脾气,认为何某没有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公司一时找不到新的人选,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要求其赔偿。这位负责人怒气冲冲地说:签了两份劳动合同,别以为公司不知道。何某委屈地反驳说:我是小时工,签两份劳动合同何错之有?然而,公司不听她辩解,要求她按时归岗,不然要诉诸法律,吓得何某不得已又回到公司打扫卫生。

医院的工资高些,不想辞了那头,可是这边也不放人,这如何是好。何某感到很疲惫又很无奈。同样是小时工的吕某近来也遇到类似的尴尬事。家住驻马店驿城区的吕某精通电脑,几个月前他与一家电脑培训学校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约定每周他给学生讲3次课,每次2小时,每小时100元。9月份,该市的另一家电脑培训学校也找到了吕某,同样要求他每周给学生讲几次课,由于时间不冲突,吕某很快就和这家学校新签了一份劳动合同。不曾想,这两家学校存在竞争关系,得知消息的一家培训学校要求另一家培训学校要么解除与吕某的劳动合同,要么赔偿损失,夹在中间的吕某一时无所适从。

随着社会的发展,从事小时工的自由职业者越来越多。法律都赋予他们什么权利?带着这个问题,日前,笔者采访了劳资纠纷方面的法律专家。长期受聘于工会的张律师告诉笔者,《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同时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该法同时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且,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从总体上看,小时工随时解除合同、要求15日内结酬、要求工伤赔偿都是法律给予的正当权利。因此,何某、吕某二人大可不必烦恼,他们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完全可以据理、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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