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属于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一、行政诉讼中怎样提供证据
行政诉讼中提交证据的方式如下:
1、被告应当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2、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3、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4、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即使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二、如何分配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一、被告的举证责任(政府):
1、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卷宗主义”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
3、被告怠于举证,视为没有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
4、复议维持的案件中,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共同承担原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二、原告举证责任:
1、初始证明责任:原告应当提供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证据。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当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是下列情形除外:被告应该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提供证据的。
3、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案件中,无论是单独提起还是一并提起的,原告都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三、行政诉讼的诉讼被告如何举证
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被告需依法向法院提供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则经人民法院准许后,可以延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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