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可否寻求劳动仲裁或行政复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9 07:10:05 225 人看过

不可以。因为罪犯参加劳动,不是《劳动法》所确认的劳动者,其因参加劳动而致伤残的后果,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只能接受《监狱法》及其配套的规章制度的调整,因此不能提起劳动仲裁。罪犯不服监狱作出的人身损害赔偿决定,可向监狱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狱管理局申请,这种程序也不是行政复议。

罪犯是孕妇可以羁押吗?

罪犯是孕妇的话是不可以羁押。罪犯如果是孕妇不能拘留的依据是公安部的《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拘留后发现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严重疾病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应当通知原裁决机关另行处理。)

《民事诉讼法》对于司法拘留的问题,并没有提出孕妇例外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阴碍同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司法实践中,民事案件中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是司法拘留适用最为普遍的一种情形。

行政拘留之所以把孕妇排除在外,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似乎根据一般推论,司法拘留同行政拘留一样都是在短时间内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故亦应当类比行政拘留而规定将包括孕妇在内的特殊对象排除在外。但目前的法律规定并非如此。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对特殊对象免予拘留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排除立法因素,就现有法律法规而言,法律并没有赋予孕妇在司法拘留上的特权,这点是可以肯定的。

如果是正常的公民孕妇在社会上也是因为她们是较弱的群体而可以受到照顾,而就算是违法的罪犯是孕妇也应该得到国家特殊的情况的处理,一般孕妇因为需要特定的生活环境而不能随便被羁押以免身体受到了伤害,但是罪犯始终有犯罪还是要接受必要的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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