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已通过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核;2.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3.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二、办理材料
通过窗口提交纸质版复印件,申请人签名指模或申请单位盖章。
通过窗口提交纸质版复印件,申请人签名指模或申请单位盖章。
通过窗口提交原件。实测地形图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并使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中央子午线113度1980西安坐标系及1985国家高程基准),设计图纸材料的电子数据格式要求:AtoCAD2004以下版本DWG格式(非天正版)文件;文字材料的电子数据格式要求:DOC、DWG、JPG文件。
无格式要求,收原件一份
无格式要求,收原件一份。
核原件,收复印件一份。适用于个人的;同一建设单位,同一建设项目已提供此项资料的可免。
适用于企业的;同一建设单位,同一建设项目已提供此项资料的可免。收复印件一份。
适用于企业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国家机关的;同一建设单位,同一建设项目已提供此项资料的可免。收复印件一份。
通过窗口提交的纸质原件,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及注册建筑师章,提交与纸制图纸一致的电子光盘。实测地形图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并使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中央子午线113度1980西安坐标系及1985国家高程基准),设计图纸材料的电子数据格式要求:AtoCAD2004以下版本DWG格式(非天正版)文件;文字材料的电子数据格式要求:DOC、DWG、JPG文件。
按规定需提交经过见证或认证证明,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申请时请提供原件备核。适用于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同一建设单位,同一建设项目已提供此项资料的可免。收复印件一份。
提供申请人签章或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1-2名代理人,应明确具体委托内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期限。提供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需提供。收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前往规划管理局窗口(或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顺德分厅进行网上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2、规划管理局窗口审核,决定是否受理(网上申请的需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3、在规定审批时限内完成业务办理(其中对有需要的案件进行批前公示、听证);
4、规划管理局窗口发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前往规划管理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规划管理局窗口现场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发不予受理告知书;同意受理的发受理回执;
3、在规定审批时限内完成业务办理(其中对有需要的案件进行批前公示、听证);
4、规划管理局窗口发件。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东部规划管理局(包括大良、容-桂、伦-教);北部规划管理局(包括北滘、陈村、乐从、龙江):西南部规划管理局(包括勒流、杏坛、均安)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公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隐瞒、虚构。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后尚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四条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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