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2008.1——2024.6)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12-06-08 09:48:41 340 人看过

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2008.1——2012.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几乎占据了浙江商事案件的半壁江山,无论是案件数量还是案件总标的额,都远高于传统的买卖、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全省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约占全国的15%。至期间,全省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特别是金融危机爆发期间的,案件数量疾骤上升最为明显,较增幅高达60.56%。虽然金融危机阴霾逐渐消退,案件数量增幅有所趋缓,的收案数较同比甚至微有下降,但总体案件受理数量仍居高不下。,受第三季度温州等地部分企业债务危机影响,民间借贷案件的收案量再度上扬,全省法院全年收案93067件,较增长了6.7%。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8037件,涉案标的额283.9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6.98%和129.61%。温州、舟山以及湖州地区上升最为明显,增幅分别达96.42%、87.37%和57.61%。除金华地区略降0.9%外,其余地区民间借贷案件较去年同期均呈上升态势。从今年上半年民间借贷案件再次大幅回升并达到以来最高点的情况看,预计今年全年收案量仍将持续上升。案件基本特点:

1、经营性借贷为主,中小微企业深度介入。传统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一般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多用于生活消费,是一种“熟人间的交易”,交易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实际上承担了担保的功能。随着经济发展环境的变化,浙江的民间借贷逐渐转变为陌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和经营性借贷的融资渠道。浙江民营企业多以自有资金和民间借贷资金起步,据有关部门对温州市瓯海区105家中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在企业初始资金来源中,有90家企业通过民间借贷筹措资本,占85.71%,其中有32家初始创业资金完全通过民间借贷获得,占30.5%。涉企型民间借贷在数量上已远超过个人消费型借贷,从借款人、出借人到担保方,中小微企业在民间借贷关系中都扮演着重要的主体角色。许多企业将借贷资金用于交易或经营活动。一些地方的企业和个人还专门从事“以钱炒钱、赚取利差”的资金生意,借贷资金呈现出典型的资本化、商业化特征。

2、高息现象普遍存在,且日益隐蔽化。近年来,各地法院普遍反映高息借贷问题突出。由于融资困难,民间借贷市场的利率不断走高。最近,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向社会公布了温州市民间借贷监测利率,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平均水平为21.58%。我省一些民间融资活跃的地区,月利率普遍在2分、3分以上,有的甚至达5分以上,即年利率回报超过60%。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但与此同时,也使中小微企业和私营业主不得不接受放贷人所设定的高额利息。实践中,为规避“超过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不予保护”的法律规制,出借人往往采取预先扣息、实际履行利率高于约定利率等做法,给法院认定事实带来困难。

3、职业化、中介化、组织化的新特征开始显现。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不再只是简单的出具一张借条,借贷双方在借款时往往手续齐全,一些专门从事放贷业务的担保公司或个人,都已将借款协议或借条格式化。从形式上看,不仅有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明确约定,而且对违约责任,甚至对引发诉讼所需的诉讼费、律师费都作了详尽约定。一些地方出现了专门从事放贷的职业群体,即所谓的“职业放贷人”和民间“食利”阶层。有的地方还出现了一种专为借贷双方提供“搭桥”服务的职业中介组织,使流向分散、信息不透明的民间借贷行为趋于组织化、公开化。一些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高利诱惑下充当起民间借贷双方的“资金掮客”,利用管理漏洞操纵信贷资金流入民间放贷以牟取利差。投资公司、咨询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也纷纷介入民间借贷。还有一些非法或涉黑背景的中介机构以非法集资等形式取得民间资金从事高利放贷,或以贷养贷,牟取不法利益。

4、同一主体涉诉的系列案增多,“批案”现象严重。一些民间借贷案件中,债权人或债务人比较集中,借贷供需双方主体的重复率高,同一主体作为原告或被告的系列案日益增多。一原告多被告的情形下,原告一般是专门从事资金生意的职业放贷人;多原告一被告的情形下,被告则往往是大量对外举债的企业或企业主。有的涉众案件中,上下家之间还存在借贷资金链关系,即在直接与被告发生借贷关系的原告名下,背后还有大量实际出资的隐名出借人,这些隐名出借人往往是欠缺投资渠道、盲目逐利的普通老百姓。这类案件社会影响面较大,传导性强,易呈集中爆发态势。一旦无法收回借款,老百姓的多年积蓄无法收回,容易引发连环诉讼,产生信访、上访,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5、与非法集资等涉嫌违法犯罪的活动时有交织。民间借贷是私人资本市场上自发的资金融通行为,属体制外金融,尚缺有效监管。民间放贷人基于自己的利益判断作出趋利性选择,在高额利息回报的诱惑下,容易产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治安。民事、刑事法律关系交织的情况,给民间借贷案件的处理增加了难度。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发的原因:1、宏观经济形势造成企业经营困难,偿债能力降低。浙江民间借贷以经营性借贷为主,中小微企业深度介入。一旦经济形势变化造成企业经营困难,偿债能力降低,就容易引发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危机以来,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急剧上升。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所带来的深层影响正在向纵深发展,国际经济秩序依然处于动荡之中。今年以来,我省经济金融运行情况总体平稳,但受外部经济环境复杂多变等因素影响,一些企业出现了债务危机和经营困难,对区域经济金融稳定发展带来了一定影响。全省民间借贷纠纷数量总体依然呈上升趋势。2、民间借贷融资成本高企加剧了债务清偿风险。由于银根紧缩,融资难,浙江民间借贷普遍存在高息现象。高利率导致了大量的信用风险的产生。一旦企业盈利不佳或难以承受过高的利息负担,借贷双方就容易产生纠纷。加之出借人往往采取多种手法隐瞒高息事实,进一步加剧了纠纷产生的可能。一旦企业不堪重负、资金链断裂,民间借贷甚至有可能成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3、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监管,乱象丛生,极易引发纠纷。浙江的民间借贷以经营性借贷为主,加之实践中职业放贷人群体的出现以及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等市场主体的加入,民间借贷活动实际上已具有经营的性质。但由于长期游离在监管边缘,民间融资市场因缺乏必要的约束和管理而呈现出无序乱象,如借贷形式不规范、担保不完备、借款用于非正常用途、高息借贷、违法借贷,甚至与刑事犯罪交织在一起,为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应对:民间借贷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浙江的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适应了多种经济成分和不同经营形式的资金需求,对我省民营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必不可少的作用。但其自身固有的缺陷也容易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浙江法院始终密切跟踪经济形势变化,敏锐把握政策导向,稳妥应对民间融资风险。,省高院就调研中发现的“金融纠纷案件大幅上升,民间借贷问题凸现,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系统风险”等问题,向省委报送了《关于运用审判职能切实贯彻省委“防止我省经济下滑”指示精神的专题报告》,从借款规模倍增、借款利率高、借贷与非法活动交织等角度提示民间借贷风险日益突出,为省委提供决策参考。《专题报告》是全国高级法院中较早针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提出的司法对策,受到了最高法院、省委领导的重视和肯定。全省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坚持趋利避害的原则,既加强引导规范,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又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有效应对借贷风险,为推进我省金融改革、保障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一)及时调整优化工作机制,提升审判质效与司法保障水平根据我省民间借贷纠纷以经营性借贷为主的商事特点,省高院出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和商事案件主管划分的意见》(浙高法[2008]64号),自1日起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从传统民事审判条线划转至商事审判条线主管。经过、、三次案件级别管辖调整,将我省92%以上的大标的民商事案件下放到基层法院审理,绝大多数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由基层法院审理,这有利于调动当地各种积极因素,将借贷纠纷有效化解在基层。审判新格局下,省高院和中级法院进一步加强了监督指导力度,各基层法院也纷纷创新审判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审判质效和司法保障水平。如在温州两级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收案数呈爆发式增长的情况下,乐清法院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不升反降,成为温州地区唯一收案数下降的基层法院。这得益于乐清法院积极探索创新民间借贷案件的“协同处置”机制,通过“党委政府领导、专职机构指导、群众自主清理、法院协同配合”的机制运行,收结案基本能够保持良性循环,实现了民间借贷案件的动态平衡。(二)出台适合区域特点的规范性文件,统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裁判思路近年来,省高院围绕中小企业司法保障这一商事审判工作的主线,不断推进民间借贷纠纷的审判、调研等各项工作,不断提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底省高院出台《金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讨论纪要》(浙法民二〔2008〕38号),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约定利率的司法保护幅度、民间借贷和赌博、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问题的处理等统一了裁判思路;,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39条,对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等一系列疑难问题提出了裁判思路;初,出台《关于审理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浙高法〔2010〕13号),就审理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案件中民间借贷、刑民交叉等问题的处理提出了具体意见;,发布《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浙高法发〔2010〕4号),提出依法审理涉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过审判职能的发挥,规范民间融资市场,并明确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可不作无效借款合同处理。,召开全省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就如何看待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问题并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提出原则意见,要求全省法院认真领会最高法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民间融资问题的政策,结合形势把握好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和其他涉民间融资市场商事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妥善处理好刑民交叉等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统一认识、统一裁判尺度,全省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和应对民间融资风险的工作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升。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明确的一些裁判思路和观点,如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企业间借贷效力的认定及处理等,在最高法院十大重大调研课题成果之一“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中也得到采纳与肯定。一些裁判思路也被兄弟省份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借鉴。全省各地法院审结了一批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的典型案例。如杭州中院审结的金某诉陈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涉及对借款交付事实的真实性审查问题,虽然出借人提供了收条证明款项已交付,但600万元的巨额借款直接以现金方式交付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也无充分证据证明现金来源,对现金交付原因的解释存在前后矛盾,且辨认借款人照片错误,法院据此否定了收条的真实性。(三)延伸审判职能,服务浙江金融规范健康发展在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同时,全省各级法院紧扣宏观经济形势,延伸审判职能,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防范民间融资风险、引导规范民间融资发展。一是加强司法宣传。通过法制宣传、发布会议纪要、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定期发布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处理情况,积极扩大案件处理的社会教育效果,增强融资主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风险防范的意识。如临安法院针对民间借贷纠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交织混合的态势,制作了《民间借贷案件诉讼风险提示书》,在立案时发放给当事人,增强普通民众的法律风险意识。二是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各地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分析研判,从风险防范、金融监管等角度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供党政决策参考。如玉环法院针对本县民间借贷活动存在的突出问题,向县政府发送了《关于规范我县民间借贷活动的司法建议书》,提出六条有针对性的建议。县政府主要领导作出批示并研究出台相应措施,成效明显。中旬,东阳法院对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大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调研并向市委市政府提交《关于大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分析报告及防范风险的几点建议》,受到市委书记批示肯定。三是主动服务企业。如嘉兴中院与嘉兴市工商联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并开展“法官进企业”活动,及时了解企业在新的经济形势下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债务风险等各种涉法涉诉问题,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有效建议、对策。四是参与当地政府风险处置。如温州中院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参与民间非法金融活动整顿治理。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大规模民间非法金融活动处置工作。云和法院通过定期参加由县委、县政府召集的企业经营状况通报联席会议,通报重大涉诉情况,协力处置企业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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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网贷犯罪案件审判标准
    诈骗罪和盗窃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经济诈骗罪包括集资诈骗、贷款诈骗和票据诈骗等,其价值在3000元至1万元、3万元至10万余元、5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数额较大、金额较大,甚至数额巨大等。这些诈骗罪的判断标准可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的规定。一般所说的诈骗罪和盗窃罪是一样的。与集资诈骗、贷款诈骗及票据诈骗等相关的经济诈骗罪,可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公办财产诈骗罪的价值在3000元至1万元、3万元至10万余元、50万元以上的,依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可将其认定为数额较大、金额较大,甚至数额巨大等。 诈骗罪定罪标准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其财产,从而使行为人取得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定罪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1. 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使被害人遭受损失,并且希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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