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怎么定性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20:55:18 246 人看过

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国家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违法侦讯行为却依然仍普遍存在。这是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1、刑讯逼供过程中致人死亡的,属于故意杀人行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为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客观特征,行为人具有故意犯罪,至少是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意图,故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应当适用故意杀人罪。

2、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刑法规定有从重处罚的情节,故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刑讯逼供犯罪行为,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0日 17: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犯罪构成相关文章
  • 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怎样量刑
    根据《刑法》第247条第2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即依据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相关法律知识:建立量刑程序保障裁量公正程序是法律的中心。建立独立量刑程序,是刑事司法规律使然,也是当今量刑程序模式的发展趋势。从刑事司法规律来讲,量刑是在定罪基础上进行的,不解决定罪问题,量刑活动无法公正进行。因此,在程序上必须将两者区分并独立开来。独立量刑程序给予控辩双方更多公开参与程序的机会,从而能够实现其充分陈述理由和意见的权利,有利于彰显量刑过程的公开、平等和民主。例如,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增设量刑答辩制度,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意见等。这有利于法官充分了解到控辩双方对于量刑问题的基本意见和底线,从而避免法官作出偏离控辩双方量刑底线的量刑结果,引起没有必要的量刑争议。同时,通过控辩双方的辩论
    2023-05-04
    438人看过
  •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家属应该怎么维权
    1、刑讯逼供过程中致人死亡的,属于故意杀人行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为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客观特征,行为人具有故意犯罪,至少是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意图,故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应当适用故意杀人罪。2、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刑法规定有从重处罚的情节,故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刑讯逼供犯罪行为,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
    2023-04-21
    119人看过
  • 新闻晚报:涉嫌刑讯逼供致人死亡
    9年前,何某吉、何某德、何某明父子3人被疑为嫌犯,接受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公安分局民警马某禄、闫某生等人审查,被分别关押了7至8个月之后,父亲何某吉在被取保候审的一个月以后死亡,儿子何某明患拘禁性精神障碍,何某德视力下降。该案件被撤消后,何某德、何某明控告马某禄、闫某生采用暴力手段,逼取口供。安宁区人民检察院认定马某禄、闫某生对嫌犯刑讯逼供,致使何某德、何某明被屈打成招,直接导致父子3人被错拘、错捕,无辜关押,最终造成何某吉死亡,何某明患拘禁性精神障碍,何某德视力下降的严重后果。4月18日,记者了解到,安宁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马某禄、闫某生犯有刑讯逼供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判决马某禄、闫某生无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兰、何某德、何某明诉讼请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安宁区人民检察院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等为由,申请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
    2023-04-24
    348人看过
  •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和龙仨警察被判刑
    去年6月26日,某某公安局发生了3名警察刑讯逼供,致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严重案件。近日,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警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终于尘埃落定,3名涉案警察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去年6月26日12时许,某某公安局刑警大队长金某(另案处理)根据在押犯罪嫌疑人供述,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安排侦察员到和龙市林业局长仁木材检查站,将有吸毒嫌疑的万某利带到某某公安局刑警队。次日凌晨2时许,刑警大队长金某安排侦察员崔某、杜某辉、地区派出所副所长陈某楷,在地区派出所内讯问万某利吸毒、贩毒、盗窃木材等违法犯罪事实。在讯问过程中,由于万某利拒不交待问题,3人便对其刑讯逼供,多次殴打、体罚万某,最终导致万某利休克,经和龙林业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案件发生后,3名警察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3名工作多年的警察,应该懂得使用暴力获取证据是法律不允许的。那么,他们怎么还会发生这样的严重事情呢?在法庭的调查中得知
    2023-04-24
    187人看过
  • 民警刑讯逼供致人轻伤如何定性
    民警刑讯逼供致人轻伤涉嫌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罪即司法工作人员,所谓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具备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刑讯逼供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讯逼供现状公安搜索机关内部分工合作之必要性与公安机关双重身份之特性导致处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时行为的部分交叉。公安机关既是治安保卫机关,又是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既有侦查权又有治安管理处罚权。但是,公安机关内部,负责侦查和负责治安管理的人员安排是不一样的。所以,派出所十项职权中只有防止犯罪活动和保护重大刑事案件现场、协助破案的规定,而不具备侦查权。实践中,派出所民警不可能在接触案件之初立即准确判定案件性质是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所以,必须对案件作进一步调查。调查过程中可能使用刑事侦查的手段,此时,民警用刑侦手段处理治安案件。该类情况下,如果民警使用暴力则可依刑讯逼供罪处罚。刑讯逼供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2023-06-01
    128人看过
  •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公安局拒绝国家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今年上半年,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向社会发出司法建议40余条,内容涉及库区移民、农村外嫁女承包责任地的落实等方面,有效地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8月11日,河池中院向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区公安分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履行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决定书中确定的国家赔偿义务。河池市中院在办理河池市人大法制委转来的谢某要求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区公安分局履行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2005)桂法委赔监字第18号决定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信访一案中了解到:2001年9月11日,原县级河池市公安局干警韦某、覃某等人将曾涉案被取保候审又私自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的谢某某抓捕归案,为促使谢某某老实供述犯罪事实,韦某、覃某等对谢某某进行刑讯逼供,致使谢某某因饥饿、情绪紧张、软组织机械损伤疼痛刺激等因素的共同作用,直接导致了其紧急性神经源性心血管功能衰竭而死亡。嗣后,韦某、覃某等与谢某某的家属谢某
    2023-04-24
    60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才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予以否定。... 更多>

    #犯罪构成
    相关咨询
    •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怎么量刑?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30
      我国刑法规定的“致人死亡”的条款中,是仅包括过失致人死亡,还是包括间接故意乃至直接,情况比较复杂,不可一概而论。而把握不同情形的最根本标准就是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刑讯逼供致人死亡、伤残结果的实际情形来看,既包括行为人对他人重伤、死亡具有过失心理的情况,也包括故意的情形。从法理上讲,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则完全符合结果加重犯的特征;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则符合转化犯的构成条件。第247条的
    •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怎样量刑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03
      我国刑法规定的“致人死亡”的条款中,是仅包括过失致人死亡,还是包括间接故意乃至直接,情况比较复杂,不可一概而论。而把握不同情形的最根本标准就是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刑讯逼供致人死亡、伤残结果的实际情形来看,既包括行为人对他人重伤、死亡具有过失心理的情况,也包括故意的情形。从法理上讲,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则完全符合结果加重犯的特征;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则符合转化犯的构成条件。第247条的
    •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怎么量刑?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03
      我国刑法规定的“致人死亡”的条款中,是仅包括过失致人死亡,还是包括间接故意乃至直接,情况比较复杂,不可一概而论。而把握不同情形的最根本标准就是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刑讯逼供致人死亡、伤残结果的实际情形来看,既包括行为人对他人重伤、死亡具有过失心理的情况,也包括故意的情形。从法理上讲,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则完全符合结果加重犯的特征;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则符合转化犯的构成条件。第247条的
    •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能怎么量刑?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24
      我国刑法规定的“致人死亡”的条款中,是仅包括过失致人死亡,还是包括间接故意乃至直接,情况比较复杂,不可一概而论。而把握不同情形的最根本标准就是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刑讯逼供致人死亡、伤残结果的实际情形来看,既包括行为人对他人重伤、死亡具有过失心理的情况,也包括故意的情形。从法理上讲,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则完全符合结果加重犯的特征;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则符合转化犯的构成条件。第247条的
    •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14
      1、刑讯逼供过程中致人死亡的,属于故意杀人行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为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客观特征,行为人具有故意犯罪,至少是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意图,故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应当适用故意杀人罪。 2、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刑法规定有从重处罚的情节,故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刑讯逼供犯罪行为,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