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算业务的会计处理
1、结算、现金结算、票据转让、转账结算的概念;
结算亦称货币结算,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各经济单位间由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资金调拨等经济活动而引起的货币收付行为。结算按支付方式的不同分为现金结算、票据转让和转账结算。现金结算是收付款双方直接以现金进行的收付。票据转让是以票据的给付表明债权债务关系。转账结算是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划转到收款单位账户的货币收付行为。
2、结算的性质与任务、结算原则、结算纪律银行结算的性质就是社会经济活动中各项资金清算的中介。银行结算的任务主要是根据经济往来,合理组织与准确、及时办理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结算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证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为经济发展和商品流通服务。办理结算的收付款双方以及银行必须全面贯彻执行的结算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结算纪律包括办理结算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的结算纪律以及银行应严格遵守的结算纪律。办理结算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的结算纪律:不准为逃避还贷、还债和套取现金而多头开立账户转移资金;不准出租出借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和空头汇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商品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准无理拒付。
银行应遵守的结算纪律: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自行拒付退票、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他行资金;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为拉客户而放弃对单位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超额占用联行资金
3、票据的种类与基本规定。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由出票人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票据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这里所讲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票据使用的基本规定重点掌握以下几点:
(1)票据签发与转让的基础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税收、赠与、继承而无偿取得的票据不受给付对价限制。
(2)票据的背书转让
何为背书?背书是指票据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或者为了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与他人行使而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一定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又分为委托背书和质押背书。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与不得背书转让票据的规定:除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外,其他票据均可以背书转让。票据上载明不得转让字样的,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或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如果背书转让了,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必须规范: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背书应当连续,即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载明的收款人,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为后一次背书的背书人,最后一次的持票人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背书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粘单并于第一次使用时在粘单处加盖骑缝章。
(3)票据的保证
票据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在票据上所作的表示愿意与被保证人负相同责任的票据行为。保证不得附有条件;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保证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对被保证人及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4)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必须规范,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签章应加盖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签名或盖章,银行本票加盖银行本票专用章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签名或盖章。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预留银行的签章。
(5)票据的挂失
可以挂失的票据: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支付。其他票据丢失不得挂失支付。
4、支票的概念、种类、使用规定与核算方法。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帐支票、普通支票三种,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既可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用于支取现金。转帐支票的使用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签发支票必须控制在存款账户余额范围内,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的签章必须与预留印鉴相符;对于签发空头支票、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签发支票应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大小写金额、日期和收款人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出票人可以将签名后的支票交给收款人,授权收款人补记金额和收款人名称。
对支票的核算手续重点掌握持票人与出票人不在同一行处开户,支票提交持票人开户行的处理。为保证结算原则的贯彻执行,持票人受理支票后,应坚持收妥后入账。做法是:通过票据交换,凭证一次传递,约定时间记账。出票人开户行收到交换来的支票,审查没有问题可以转账的:
借:xx存款出票人户
贷:支行辖内往来(或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持票人开户行在超过退票时间未接到退回票据,即为收款人收账:
借:支行辖内往来(或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贷:xx存款持票人户
发生退票时,双方行处分别通过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按规定需要处以罚款的,另编制特种转账传票:
借:xx存款出票人户
贷:营业外收入结算罚款收入户
5、银行汇票的概念,出票、代理付款、结清汇票的核算。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1个月,自出票日算起,统按对月计算;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也可以用于支付现金,用于支付现金的只限于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的汇票并在汇票大写金额栏先填写现金二字再填写大写金额;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持票人提示付款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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