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 用人单位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0 17:00:39 145 人看过

用人单位的工伤责任有要按时为职工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金额是本单位的职工工资的总金额乘上该单位的缴费的费率。用人单位在参保之后应该把参加的工伤保险具体情况在该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在职工发生事故工伤的时候,用人单位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使工伤职工获得及时的救治。

一、成都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是什么

为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日前,成都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并出台了《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均应按照本办法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根据《实施办法》,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均应按照本办法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而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在缴费标准和方式方面,《实施办法》明确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2016年8月1日起,可优先在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由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06%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且不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同时,建设单位要按相关要求,在工程概算中将建筑业社会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从业人员。

日前成都市制定了《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其中规定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

(一)在工伤保险参保期内,建筑业职工在为其参保的建设项目上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相关规定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备案后,5—10级工伤人员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4级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

(二)对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三)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转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上述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涉及职工本人工资的,按照职工工伤发生时成都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核定。

为您推荐:

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二、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干什么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法是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公民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所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为本单位职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参加工伤保险应该如何缴费

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项目的重要区别。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也是国际惯例。

用人单位必须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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