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识别监察对象,消除监督盲。相关法律区出台前,对非党员村干部的监督存在盲区,往往会出现犯罪有人管、违法无人问的现象,一些非党员村干部便借此自鸣得意,例子杜成如就是如此。在走访群众中,调查组了解到,他常年担任村干部,个人私心较重,时常拿非党员身份当挡箭牌,觉得自己法办够不上、党纪管不着,只要不犯罪,拿我能怎样。监察法颁布后明确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列为监察对象。遵照监察法,我们认为,杜成如作为村委会主任,平时行使村务签字审批、村互助资金管理使用等公权力,绝对属于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县监委对他进行调查,完全符合监察法要求。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什么的
监察机关可以依照监察法相关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措施是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并没有采用的惯常措施,是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2、可能逃跑、自杀的;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八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第九条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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