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债形式的双重性
在一个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有两个合伙人承担不同的负债。执业合伙人对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在这方面,它与有限责任合伙非常相似。区别在于后者的双重责任是在合伙协议和注册文件中预先确定的;特殊普通合伙的两种责任的承担可能会导致责任性质随着各业务中执业合伙人的变化而发生转移。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所有合伙人都有机会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对于某些合伙企业债务,如维持合伙企业日常经营而形成的债务,所有合伙人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外,特殊普通合伙的双重责任不是平行的双重责任,而是基于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在执业合伙人有过错的特定领域,无过错合伙人免除无限连带责任。换言之,除特定合伙企业债务和无过错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保护外,所有合伙人必须对所有其他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然而,就有限合伙而言,双重责任是合伙人之间的两种平行责任形式。责任形式的二重性也使这种合伙形式区别于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后者是统一的责任:普通合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责任性质的事先不确定性,合伙协议和注册文件中未明确规定应由哪一位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及应由哪一位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只有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债权人对合伙人的个人责任进行调查时,才能确定。在这种合伙形式中,合伙人责任的不确定性也反映在合伙人责任立场的互换性和交替性上。例如,如果一家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两名合伙人a和B,分别执行业务a和B,则a和B将在以下情况下承担该事务所的债务:
(1)假设a在执行业务a期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产生债务,a将对此承担无限责任a,B将承担有限责任;如果B在履行其业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产生债务,B应承担无限责任,a应承担有限责任(2)假设a和B在其执业活动中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甲、乙双方对由此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甲、乙双方对会计师事务所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活动除外。可见,特殊普通合伙中合伙人承担双重责任的形式是相对的、交替的、交换的、游弋的。合伙人责任性质的不确定性也反映在美国立法中的时限和可能剥夺有限责任保护。美国大多数州的有限责任合伙期限为一年,必须每年续签。其他国家要求提交定期报告,通常是年度报告。有限责任合伙公司不遵守本规定将导致自愿撤销或取消注册。此外,如果注册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存在缺陷或未能遵守有限责任合伙法的其他法定要求,例如,如果其未能购买法律要求的保险或设立单独的财产作为担保,法官将揭开有限责任的帷幕,命令合伙人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尽管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责任形式,但合伙人责任的不确定性与有限合伙企业中二元责任的事前确定性显著不同。有限合伙人也有权管理合伙企业事务
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有限责任合伙人与无限责任合伙人有同样的管理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这与有限合伙制有很大区别。因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只有无限责任合伙人才有权经营和管理合伙企业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管理。如果有限合伙人违反此禁令,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将失去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保护,并将被要求与无限合伙人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伙之所以具有特殊性,是因为有限责任合伙人不仅享有法律赋予的有限责任保护,而且有权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并在业务执行活动中积极进行自我风险控制。事实上,与无限责任合伙人相比,这是一种双重保护。这种制度设计的优点在于,它不仅可以为合伙人提供有限责任保护,还可以为有限责任合伙人提供充分的空间,发挥其专业才能。这与专业企业的实际需要不谋而合,既要控制巨大的经营风险,又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作用。难怪,有限责任合伙制一出现,短短几年就风靡全美。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美国所有州都颁布了有限责任合伙法。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人力合作和资本合作的特征
特殊普通合伙是在普通合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改进型合伙,而普通合伙具有典型的人力合作特征,合伙人之间的个人依赖性通过合伙协议具体化。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分享利润和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和声誉构成合伙企业的信用基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继续保留普通合伙企业的人文合作,但同时增加了资本合作因素。这种资本组合因素的形成并不在于合伙人出资形成的相对独立的合伙财产,因为特殊普通合伙没有限制分配的制度;相反,法律要求它提供保险或单独的财产。中国《合伙法》第59条规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应当设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支付合伙人因执业活动而产生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由单独的账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种合伙关系的人性还体现在:,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不得任意转让。可以转让的只是财产权益,受让人不能享有合伙人身份。1993年《德克萨斯州合伙企业法》规定,当合伙企业无法购买100000美元的保险时,可以设立一个数额可观的资本账户,作为对第三方责任的担保。如果其他州需要保险,法定保险金额从10万到1500万不等。然而,今天,大多数州的法律已经取消了保险福利的要求。相反,中国要求保险和专业风险基金同时并存。其目的是增加合伙人对债权人利益的替代责任,以换取在引入该制度的初始阶段对合伙人有限责任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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