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共同犯罪量刑为各共犯都应对他们参与贪污的总额负责,最低处拘役,最高处无期徒刑。首先应以各共犯参与贪污的数额为基础,然后再根据各个共犯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以及分赃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按照“共犯同罪,罪刑相应”的原则,不同程度地追究各共犯的刑事责任。
一、主要争议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对于未区分主从犯的受贿罪简单共犯,应当按照个人实际所得数额量刑,以实现罪刑相当、裁判公正。我国刑法只规定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而对于非主犯如何处罚,刑法并无明确规定,所谓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理论通说,并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未区分主从犯的受贿罪简单共犯,应当实事求是地按照其个人所得额而不是参与额量刑。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立法精神及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理论,在共同受贿犯罪案件中,不管主犯、从犯还是简单共犯,均应当根据其参与的共同受贿数额量刑。
二、共同犯罪中止如何认定
认定能否成立“共犯中止”,同样应当从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即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有效性四个方面来认定。共犯中止与单独犯的中止构成条件在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特征的认定上并无太大出入,不同之处在于“有效性”特征的理解上。如何认定共犯中止的有效性特征显然是界定共犯中止是否成立的关键。在单独犯的场合,只要行为人能有效地防止本人行为可能造成的犯罪结果发生,就具备有效性。
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部分犯罪人执意要把犯罪进行到底,部分自动放弃犯罪的人具备何种条件才能具有“有效性”?对此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和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折衷说)三种不同学说。客观说偏重于结果无价值;主观说强调主观方面;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折衷说)是以客观说为基础的主观说。”具体又有五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整体性特征,那么,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个别共犯意图中止犯罪,必须在停止自己犯罪的同时,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倘若没有产生这种效果,共同犯罪终已完成时,个别共犯的犯罪中止就不能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共同犯罪行为虽然具有整体性特征,但实际上是由每个共犯的独立行为组合而成的。其中个别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就与共同犯罪完全脱离了关系,之后与其他共犯的行为就不再有任何的关联,因此,其自动停止犯罪就应被视为犯罪中止。
第三种观点认为:除主犯外,其他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行为人力所能及的范围为限。如果努力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行犯罪,但因能力有限而阻止无效的,仍可成立犯罪中止。第四种观点认为: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他是否有效地切断自己以前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如果个别共犯以自己消极或积极的行为确定已切断其以前的犯罪行为同以后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即使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最后由其他共犯促成发生,亦能成立中止犯。
第五种观点认为:判断共犯中止有效性的标准是中止者必须使自己的行为与整体的共同犯罪行为解体,即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故意联系,客观上抵消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使之消除对犯罪形成既遂的原因力。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三、故意伤害共同犯罪认定是怎样
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要求既要在主观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又要在客观上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刑法第25条第1款明确规定,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故意当然是犯罪的故意;共同不仅有相同的含义,而且有合意的含义。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
(1)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2)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相关知识: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的立法本意
共同犯罪在法律上被明确规定,其立法本意在于:
1、因各共犯者之间的共同谋划,相互分工配合,使得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多个单独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简单相加,共犯者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也进一步加大。同时由于共犯形态与一般犯罪形态的差异,为有利的打击该类犯罪,实现刑法保护社会的功能,立法上对共同犯罪予以单独规定;
2、共同犯罪中各共犯者实施的行为未必完全相同,所起的作用和主观恶性不尽一致,为准确打击,不枉不纵,需在立法上对共同犯罪作出全面规定,如主、从犯的规定及对其量刑上的差异,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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