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海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城市建/构筑物工程)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4 23:25:19 54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提出申请:

(1)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2)符合规划条件和相关规划技术规范;

(3)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

(4)已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5)新征用地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6)已取得投资计划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7)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已经过规划部门审查并与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其它材料一致;

(8)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同时提交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9)各项申请文件、材料和图纸等要件完备。

二、办理材料

详细说明申请变更规划许可的事由、变更涉及位置等。

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批表原件。

报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含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过规划部门审查并与报送的其它图纸材料一致;变更的设计图纸加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设计人员注册师执业章;提交的图纸内容和要素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图纸应清晰、全面、详实和完整;技术经济指标必须符合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计算,并逐项填写。

变更的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等)一式四套装订成册(电子文件1份);电子文件须刻录成光盘提供。

须由规划局核准后报送。

建设工程已预(销)售或者抵押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已按照规定在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先行停止预(销)售,书面征询全部预(销)售单元买受人和抵押权人的意见。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澄海区分厅区住建局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预受理通知》,进行规划许可事项公示;收件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公示期满未收到相关利害关系人异议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公示期间收到相关利害关系人异议的,组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消除异议后再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核查申报相关要件,核对经济技术指标及相关内容的齐整性和一致性,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许可通过,通知申请人依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和部门特殊审查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住建局工程规划管理股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汕头市澄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管理监察大队。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本条例规定在镇辖区范围内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在街道辖区范围内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配合。

窗口办理流程

本行政许可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向汕头市澄海区住建局工程规划管理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预受理通知》,进行规划许可事项公示;收件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是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预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公示期满未收到相关利害关系人异议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回执》;公示期间收到相关利害关系人异议的,组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消除异议后再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回执》。

3.审查配合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1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核查申报相关要件,核对规划技术指标及相关内容的齐整性和一致性,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许可通过,通知申请人依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和部门审查意见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澄海区住建局工程规划管理股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根据《汕头经济区城乡规划条例》、《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要求,汕头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查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执法权依法交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自核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核发证件情况和有关图件、资料等通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的日常巡查工作,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查处情况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澄海区凤翔街道秀水路凤翔街道办事处东侧澄海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澄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030611?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城市及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从现行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调为36元

160512?乡镇规划区内涉企行政事业经营单位(由广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免征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120224?私人自建住宅(包括私人自建自住又有从事商业性质的房屋)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二条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城市和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选址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

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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