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带征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25:45 195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带征土地的管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本市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带征土地,系指由建设单位在征用土地时垫款带征的下列土地:

(一)因征地撤销生产队建制而剩余的土地;

(二)受征地影响造成无法耕作的零星土地;

(三)其他必须带征的土地。

带征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单位(包括带征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或转让。

第三条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地局)是本市带征土地的主管机关。各区、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土地局)负责管理所在区域的带征土地。

第四条带征土地经批准可临时使用,使用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二年。

凡具备耕作条件的带征土地,应优先安排相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植;不适宜农业耕作的带征土地,可作为堆场、施工场地、停车场、集市贸易场地等临时使用。

第五条需要临时使用带征土地的单位,可向区、县土地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载明土地用途、需要面积、临时使用时间及地上临时设施要求,并提供相应证件和上级机关证明。

除适宜农业耕作的带征土地外,带征单位需临时使用带征土地的,可优先安排使用。

第六条建设单位需使用带征土地作临时施工用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临时使用带征土地面积(一块)在五亩以下的,由区、县土地局审批;临时使用带征土地面积(一块)在五亩以上(含五亩)的,由区、县土地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土地局审批。

第八条市或区、县土地局在审批临时使用带征土地时,应书面征求同级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规划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书面文件之日起七天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同意。

市或区、县土地局应在收到规划管理部门答复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批复,并抄送同级规划管理部门备案。区、县土地局同时抄报市土地局备案。

第九条临时使用带征土地的单位应严格按核定的用途、面积使用。在临时使用期限内如需改变用途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条经批准临时用于农业耕作的带征土地不得抛荒;作其他临时用途的带征土地不得搭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构作物。除了在建筑工程基地内的施工临时设施外,需搭建少量临时设施的,应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执照。

第十一条除用于农业耕作外,临时使用带征土地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在领取批准使用文件时一次性交纳土地开发统筹费(以下简称统筹费)和清理场地保证金。具体标准由市土地局会同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另订。

统筹费和清理场地保证金,由土地所在的区、县土地局负责征收,市土地局集中解交市财政局,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统筹费动支应经市财政局审核,主要用于偿还带征土地单位的垫付款。其中,提取部分作为带征土地的管理经费,具体比例由市土地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商定。

第十二条临时使用带征土地期满,使用单位应交还土地使用权。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在到期二个月前向原批准使用的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续用手续。原批准使用的土地管理机关应在征询同级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及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第十三条在带征土地临时使用期内,因国家建设或公益事业需要提前收回使用权的,使用单位应在收到市土地局发出的停止用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恢复土地原状,经区、县土地局验收后,办妥收回土地使用权手续。区、县土地局应退还保证金,并按比例退还剩余月份的统筹费。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市或区、县土地局给予处罚:

(一)擅自变更核定用途、面积或移位使用带征土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统筹费一倍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回带征土地临时使用权。

(二)在临时使用的带征土地上搭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或没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处以统筹费一至二倍的罚款。

(三)转租、转让带征土地临时使用权的,责令其退还带征土地临时使用权,没收非法所得和清理场地保证金及剩余月份的统筹费,并处以统筹费二至三倍的罚款。

(四)退还带征土地临时使用权时未按规定恢复土地原状的,没收清理场地保证金,并责令其另行承担清理场地费。

(五)不按规定时限退还带征土地临时使用权的,除收回土地临时使用权、没收清理场地保证金外,处以超期用地统筹费二至三倍的罚款。

(六)用于农业耕作的带征土地被抛荒的,收回带征土地临时使用权;转租、转让的,按本条第(三)项处理。

第十五条临时使用带征土地单位对市或区、县土地局的处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市或区、县土地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擅自占用带征土地的,由市土地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组织清理后,再作处理。

第十七条临时使用带征土地的单位的土地使用税,按《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土地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7日 06: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管理相关文章
  • 上海市对外民间劳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文号:沪府发[1992]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对外民间劳务(下称民间劳务)业务的发展,简化民间劳务办理程序,保障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间劳务,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我国公民经过本市民间劳务承办单位咨询、代理和培训,并由其本人与境外企业、其他非官方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民间劳务聘用合同(下称聘用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劳动服务、收取劳务费或其他报酬的经济行为。凡不经过本市承办单位办理手续而在境外提供劳动服务的,不属于本办法管辖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民间劳务人员,包括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工人、农业生产人员以及其他聘方需要、我方能够派出的人员。民间劳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纪和社会公德,无未了刑事或民事案件;(二)技术上适应境外聘方的需要,能完成聘用合同中规定的任务。具
    2023-06-05
    119人看过
  • 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沪财教[2011]10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上海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78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1〕2号)的精神,本市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2%。第四条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税人应当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
    2023-06-07
    253人看过
  • 上海市市区行道树种植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行道树是城市绿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种好、养好、管好行道树,特制订本办法。第一条根据本市自然条件和城市绿化的要求,市区行道树应该着重种植耐烟尘、耐水湿、耐修剪和抗风力强的品种。园林管理部门必须有计划地培育规格合用和质量优良的树苗,力求品种对路,提高行道树树苗的质量。在近期内除继续培育目前生长较好的树种外,并应积极试验培育其它品种。第二条对行道树和公用事业管线的位置,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应该根据下列原则,进行统一安排:一、新建道路的行道树和各种公用事业管线必须保持适当的间距,地下管线的外缘一般应该距离行道树中心零点七五米以上;如有特殊困难的,至少应该保持零点五米的距离。架空线高度一般应该不低于八米,高压输电线应不低于九点五米。二、行道树的株距,市区为六米,近郊为五米。在现有超高压输电线路下面和离电杆中心三米、离消防龙头一点五米以及道路转角孤线范围内,不种行道树。三、新设电力、电讯线路,应该
    2023-06-10
    320人看过
  • 上海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物业管理的日常管理,促进物业管理有序发展,提高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经营物业管理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分为专营企业与兼营企业。专营企业是指以物业管理为主营项目,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兼营物业是指以其他经营项目为主,兼营物业管理(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兼营物业管理),或者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第四条专营企业可按本办法规定申报资质等级。兼营企业暂不定资质等级。专营企业中未实际实施物业管理或者不够等级条件的也暂不定资质等级。第五条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崇明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各区县房管部门)是本区域内物业管
    2023-04-22
    402人看过
  • 上海的外省人管理暂行办法
    一、上海市劳动局负责对外国人在本市就业的管理。二、外国人在本市就业(包括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受派遣在本市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应当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报送沿海港口建设项目信息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国沿海港口建设行业管理,及时掌握工程建设信息,分析研究港口建设发展形势,交通部下发了《关于报送沿海港口建设项目信息的通知》(水运基建函(2006)485号)。根据通知要求,请你单位填报有关港口建设项目信息。一、信息报送范围沿海港口、航道工程(含内河航道工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含与其他行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航道工程。二、信息报送主要内容2006年在建项目建设规模(包括建设泊位数、泊位吨级、泊位长度、设计年吞吐能力、航道长度、航道设计底标高、航道通航能力等)、工程形象进度(包括本月完成、本年完成、累计完成
    2023-07-13
    214人看过
  • 邢台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暂行办法
    《邢台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姜德果二○○六年八月三十日邢台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发挥土地在经济发展中的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邢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供应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需盘活的存量土地以收回、收购、置换方式予以储备,通过前期开发整理,向土地使用者公开提供土地的行为。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具体领导本市的土地储备工作。邢台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国土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储备中心)在邢台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市规划区范围内的
    2023-04-22
    354人看过
  • 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与促进企业信用征信,保障公平、公正地开展企业信用征信,建立企业信用制度和营造社会信用环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信用征信,是指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通过采集、加工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关于企业信用状况的调查、评估或者评级报告等征信产品的经营性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企业信用征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在企业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用以分析、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开展的企业信用征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第四条(原则)本市企业信用征信实行市场运作、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开展企业信用征信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确保征信产品的准确性。企业信用征信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信办)负责对企业
    2023-06-06
    242人看过
  • 北京市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失效日期:1997-12-31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管理,保护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签订的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粮食、蔬菜、经济作物、林果种植或者水产养殖等生产经营的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以下统称承包合同),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区、县、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承包合同的管理机构。第四条承包合同的发包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项目和承包经营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第五条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㈠承包土地的面积、范围、规模。㈡承包经营项目。㈢承包经营期限。㈣土地、果树、鱼塘以及其他生产资料的质量等级评价。㈤承包指标。㈥发包方提供的生产、服务条件;承包方应采取的生产、技术措施,保护地力、树势及农田设施的责任及措
    2023-06-10
    199人看过
  • 海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体制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第二章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三章完善积累机制,搞好土地建设第四章强化农村集体土地管理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体制,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一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第一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包括水旱田、坡园地等耕地,热带经济作物、果树、茶园等用地和林地、草地、荒地、水面、滩涂、自留地、自留山和宅基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经营和管理。集体土地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村经济合作社是土地承包经营的发包方。社员、专业户和联合体是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承包方,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农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
    2023-06-10
    425人看过
  • 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深府办函〔2005〕9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并取得收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征收土地增值税,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及所在辖区税务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纳税人应在税款所属期次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经税务约谈的纳税人自查后自行补报的,按预缴申报程序办理。被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由所在地稽查局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决定进行处理。第四条纳税人应当自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办理项目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土地受让合同;
    2023-05-05
    379人看过
  • 江西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价费字[1995]第25号1995年4月12日)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97号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西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如附件,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征用没有发生征地费用的土地,其征地管理费按照当地同类土地所需征地费总额的1%收取,其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按0.5%收取。二、城镇居民和非农业户口居民建房征地管理费按附件单包方式征地标准收取。三、属减免征地管理费范围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国土[籍]字第93号文《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收取土地注册登记、发证工本费。四、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各地凡与本通知规定标准不一致的,一律自
    2023-06-10
    174人看过
  •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
    第一条(依据)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在本市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区(以下简称试点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综合执法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管理机关)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试点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综合执法的组织和协调管理。试点区人民政府负责在辖区内组织实施本规定。第四条(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设立)试点区人民政府负责在辖区内设立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设立分队。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受区人民政府领导,并接受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试点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支持、配合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综合执法。第五条(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职责)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按照《决定》的授权,在辖区内行使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
    2023-06-10
    469人看过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各直属税务分局,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各区、县房产管理局,各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各县土地管理局,浦东新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市、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市房地产估价所:为了搞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加强税务部门与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国税发(1996)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税发(1996)4号《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对土地增值税征管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征管制度。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而开征的税种。各主管税务机关和房
    2023-05-03
    423人看过
  • 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管(察)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管(察)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2023-06-09
    235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土地管理
    相关咨询
    • 乌海市行政划拨土地征收赔偿管理办法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07
      无偿划拨的,不予赔偿。是指原土地使用权人获到划拨土地时,已经支付征地成本的,应当参照被要回地块所在地当前征用土地的成本予以赔偿原土地使用权人获到划拨土地时,无支付征地成本的,则不予赔偿。对《关于对要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赔偿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函芜湖市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对要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赔偿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函(芜国土[2004]22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 锦州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11
      国有土地租金由国土部门征收,并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国有土地租金要应收尽收,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批准减、免和缓交。对未按规定缴纳全部土地有偿收益的,认真执行锦州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和核发土地使用证。
    • 上海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简介
      西藏在线咨询 2021-10-25
      全市所有转让地块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总额(包括各种转让形式的收入)的30%为土地转让金收入,70%为前期开发成本。土地出让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市转让金由市房地产资源局按转让合同约定的金额征收,每月20日上个月清算地块转让金收入上缴市财政局专家。同月底,市财政局按以上比例分别分配给各区(县)政府、市房地产资源局、市城投总公司的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市财政局按规定上缴中央市集中使用的建设特别
    • 海东地区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的通知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1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成交后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确需改变的,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北京市地铁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4-12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轨道交通服务规范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运营。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车厢内醒目位置公布轨道交通乘客守则、首末班车运营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换乘指示等内容。列车延误或者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调整首末班车运营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视频系统和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