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法》第87条的司法解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02:10:24 208 人看过

第八十七条清算期间,清算人应当履行下列事项:(一)清算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决事务清偿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清偿债务后处置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诉讼或仲裁活动本条规定了合伙企业清算人在合伙企业清算中的责任,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当以公平、经济的方式处理,合伙企业的资格应当依法取消。这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工作。为了保证清算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清算效率,减少清算损失,维护债权人、合伙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明确清算人的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合伙企业清算人的责任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本条所称合伙企业财产,是指合伙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资产负债表是全面反映合伙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报表。财产清单是指合伙企业所有资产的详细清单。为清理合伙企业的财产,必须按照相关财务规则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财产的估价依据,并确定财产的清算价值。这是清算人完成其他清算任务的基础。(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决事务。本合伙企业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事项,主要是指合伙企业宣告解散前已经订立但尚未履行的合同事项。清算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终止履行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从合伙企业的财产中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决事务,一是有利于事务的尽快解决,二是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3)缴纳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合伙企业有义务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合伙企业解散时,清算人应当调查合伙企业的税务事项。发现应纳税款未缴的,应当报税务机关核定,依法缴纳所欠税款。清算人还应依法缴纳合伙企业清算产生的税费。

(4)清理债权债务。这里所说的债权债务,不仅包括约定的债权债务,还包括法定的债权债务。债权清算的主要目的是收取债务人的还款,或者对债权进行对账、抵销或者转让,以收回债权。债务清算主要指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债务。(5)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处置剩余财产。剩余财产,是指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金、缴纳合伙企业所欠税款、清偿合伙企业债务后的合伙企业剩余财产。剩余财产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分配:一是按照合伙协议办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出资比例不能确定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协议不得规定所有剩余财产应分配给某些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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