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流程如下:
1、一般情况下公租房没有变更承租人规定的,承租人不符合承租条件的,要退回公租房,给其他符合条件的承租人配租。
2、公租房只有在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时才能变更承租人。
二、申请变更承租人需要以下条件:
1、变更后的承租人与原承租人是一起生活在公租房的家庭成员;
2、变更后的承租人本地无住房;
3、其财产收入低于规定标准;
4、需要向当地的公租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申请。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公租房变更承租人需要的材料
1、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2、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3、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6、过户申请书。
四、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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