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赠与合同什么情况失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4 08:52:16 219 人看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证的赠与合同只有在赠与人撤销赠与时失去法律效力,但在涉及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性质的时候不能撤销。

一、公证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公证具有三种法律效力。

1、证据效力。公证的证据效力,是指公证证明的内容具有特殊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证明在民事诉讼中原则上无须审查则应被采证。

2、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具体说,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某项法律行为必须进行公证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不履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大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根据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某些法律行为非经公证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按照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双边协定,法律行为非经公证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3、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处可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持该债权文书公证书为执行依据,不经过审判程序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也可大大减轻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工作负担,并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公证法律效力的价值是什么

公证制度之所以有其存在的必要,人们之所以办理公证,无非是因为公证在社会生活中有其独特的法律作用。公证的独特法律作用是通过公证的法律效力来实现的。公证的法律效力在整个公证制度中是一个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问题,可以说,公证的法律效力是公证制度的生命。公证法律效力的价值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公证的法律效力是公证职能的载体和体现。公证制度是公证机构通过办理公证,发挥其在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的服务、沟通、公证和监督作用的,不同的社会中介组织通过不同的职能发挥其在社会中的中介作用,公证的中介作用则是通过公证证明这一独特的形式,通过发挥公证的法律效力来发挥其中介作用。因此,公证的法律效力是公证职能的载体和体现,是公证职能的归宿,是公证制度的命脉之所在。

(二)公证的法律效力是社会寻求公证保护的根本原因。人们之所以申请办理公证,就是希望通过公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通过公证发挥其法律效力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年来,公证业务之所以持续发展,就是因为人们日益认识到公证具有独特的法律效力,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公证书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就等同于一张废纸,也就不会有人办理公证了。

(三)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对公证制度的法律保护。在行政法学上,当人们谈到行政行为效力的意义时认为,“行政行为最直接的意义是法律对行政行为的保护,是行政行为的生命。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及存续力,都是从各自角度为行政行为提供法律保护的。”公证的法律效力也是一样,它体现的也是对公证制度、公证文书的法律保护。没有公证的诸多法律效力的保护,公证制度将不复存在,公证文书也就没有任何价值可言。

(四)公证的法律效力是强化公证行业责任意识的法律原因。拉丁公证联盟的座右铭写的是:“我们书写的是法律”。正是因为公证书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所以公证员才有一种荣誉感,但同时也承载了一种重大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法律效力意味着公证书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事关社会的稳定与安宁,涉及到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因此,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时丝毫马虎不得。只有符合办证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件的公证书,才会发挥应有的法律效力,否则,就有可能被依法撤销或不被有关方面采用,从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公证员与律师不同,律师书写的许多文书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起一种咨询作用、参考作用,人们可以不受其约束,这就是律师常抱怨法官“我辩我的,他判他的”职能原因。而公证员书写的每一份公证书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因此,强化公证行业的责任意识,不仅仅是道德上的要求,而是职责上的要求,是法律上的要求。

(五)公证的法律效力是重构公证理论的重要突破口。围绕对公证法律效力的理解,“我国公证制度的诸多问题,例如证源问题、公证人地位问题、公证人履行职责保障问题等,有望获得新的理论思路。”的确,对公证法律效力的认识是整个公证制度的重要支点,公证法律效力理论的创新将直接带来整个公证理论的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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