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6年的马拉松式官司,49岁的吴某真近日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证明不是精神病人,而强制治疗她22天的精神病医院则被判赔5万多元。
2003年9月13日,因为血泌乳素高,吴某真到厦门市第一医院治疗。
10月21日,由于对出院的时间安排上存在分歧,她和医务人员发生激烈争吵,当时情绪激动的她甚至骂护士是婊子。
厦门市第一医院怀疑她得了精神分裂症,于是联系了专业治疗精神病的仙岳医院的医生前来会诊。
当天下午,在综合了仙岳医院的会诊意见后,厦门市第一医院为吴办理了转到仙岳医院治疗的手续。
吴不愿去仙岳医院,保安来抓她的时候,正在医生办公室的她拼命反抗,手不小心拉倒了心电图机,把机器摔坏了。
吴的丈夫闻讯赶到仙岳医院,起初不肯在入院单上签字。但仙岳医院一位医生对我老公说,你老婆砸坏了第一医院的心电图机,如果你不签字,说你老婆是正常人的话,你们要赔几万块钱。吴告诉记者,听医生这么说后,她丈夫才签字同意她住进仙岳医院。
转入仙岳医院后,医院对吴使用了抗精神药物、激素等进行治疗,还把我绑起来,然后捏着鼻子灌我吃药。
在仙岳医院治疗了22天,花了几千元医疗费后,在吴的丈夫的一再要求下,仙岳医院为她办理了出院手续。医院的出院诊断为:肾上腺素皮质机能减退所致精神障碍。
吴认为自己没有精神病,却被送进仙岳医院治疗。此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她被许多人认为是精神病患者。我也因此失去了工作,承受了很大的精神压力和痛苦。吴说。
2004年12月28日,经吴某真申请,厦门市医学会对此案作出鉴定,认为两家医院诊断正确,不属于医疗事故。
吴对上述鉴定结果不服,于2005年12月29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起诉两家医院,索赔各项损失21万多元。
此案历经一审、二审,以吴败诉告终。
法院的判案理由是,根据厦门市医学会的鉴定,两医院在此案中诊断正确,没有违反诊疗常规的行为。吴某真要求两医院赔偿,没有依据,因此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此后,吴开始四处上访申诉,终于引起厦门市有关部门的重视。当地一些律师被召集起来分析此案,与会者看法不一。最后,有关部门指定厦门秋生律师事务所杨某毅律师为吴某真提供法律援助。
此案已经终审判决,想通过申诉让法院重审,必须有新的证据。杨某毅接手这个案子后,发现厦门市医学会对此案的鉴定在关键性问题的表述上比较含糊。他觉得此案要翻案的话,只有走司法鉴定这条路。因为,相对于由医生为医生的行为做鉴定的医疗鉴定而言,司法鉴定更有公信力。
2007年3月16日,受吴某真的委托,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对此案作出鉴定,认为当时仙岳医院诊断吴某真精神病的依据不足。
杨某毅据此要求法院重审此案,但两家医院都不认可这个鉴定结论。为此,2008年7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医患三方都能认可的上海一家司法鉴定中心对此案做最后的鉴定。鉴定结果也认为,仙岳医院当时诊断吴某真精神病的依据不足。
厦门中级法院最终采信了上海方面作出的这份司法鉴定,认为吴某真没有精神病,要求强制治疗其22天的厦门仙岳医院赔偿吴误工费630元、医药费3432.7元、交通费350元、工资收入损失21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总计58512.7元。
杨某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这个案件暴露出两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医疗鉴定能否保证其公正性和公信力,二是对精神病人的判定如何规范化。据杨某毅透露,仙岳医院对吴某真是否患有精神病,其实是存有疑问的,可是该院却在没有确诊的情况下将其当成精神病人进行了长时间的治疗。
洗澡被窥致精神障碍女子获赔四千余元
洗澡时被男子窥视,之后便常常惊慌,难以入睡,出现精神障碍。受到伤害的陈女士(化名)将窥视自己的男子李先生(化名)诉上法庭,法院依法判决李先生赔偿陈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056.14元。判决生效后,李先生始终拒不履行义务,陈女士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陈女士和李先生是同住一院的邻居。2008年10月3日,陈女士在该院一房屋内洗澡,突然屋门被李先生打开,致使陈女士受到惊吓,后被医院诊断为急性应激障碍,建议休息一个月。
陈女士称,该洗澡间已经用了七八年了,一直是她和她妹妹家使用。洗澡时开着灯,并把门用绳子绕在钉子上固定好了。李先生闯进来时门被完全打开,绳子也给拉断了。陈女士认为,李先生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隐私权,故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和误工费2056.14元,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李先生则辩称,他根本不知道那是洗澡间,以为是装废品的杂物间,所以就顺手打开了门,但只开了一条小缝,听见有人喊就赶快关上了。李先生仅同意全额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只同意赔偿500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女士在洗澡过程中,李先生作为陌生男性打开洗澡间的门,无论其是否系故意,是否实际看到了陈女士,该种行为均系对陈女士人格的不尊重,应认定为是对其隐私权的侵害。且陈女士在此事件后经常惊慌,难以入睡,精神痛苦,李先生对此也予以认可,因此可以认定此事对陈女士造成了不良后果,李先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法院依据李先生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及对李女士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等,依法判决李先生赔偿陈女士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056.14元。
判决生效后,李先生拒绝履行义务,陈女士已于近日向朝阳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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