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案件往往涉及面广,取证难,诉讼成本高,受侵害的单独个人往往难以去进行诉讼维权,而其他组织维权则又面临着于法无据的尴尬。针对这一情况,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迈出了跨越性的一步,第五十五条建立了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其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对于环境侵权、食品安全事故、销售商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提供了救济途径与依据,但本次修改对于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至于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等问题尚需配套法律法规予以完善和细化。
一、检察院公益诉讼是什么意思
公益诉讼,就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类。检察公益诉讼就是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公益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的区别
1、一般行政诉讼要求起诉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行政公益诉讼则不要求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要求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2、一般行政诉讼的结果是由当事人来承担的,即由原被告双方或者第三人来承担。但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却可能不承担诉讼的结果。
3、一般行政诉讼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诉讼,而行政公益诉讼则是为了国家或者社会的公众利益。
4、一般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相应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不能处分诉讼权利,在其提起诉讼后,只能退出诉讼,而不能申请撤回起诉。
5、一般行政诉讼中诉讼是行政行为已经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行政公益诉讼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质,即对公益的损害不需要实际发生,公众利益虽没有受到现实侵害,但只要根据一般理性人的判断,某行政行为在经过一定时间或某条件成就后,就将给社会公益造成实际损害的,公民就可对该不法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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